第十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为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
股东会有下列权力。
1.决定企业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经理、监事,决定其报酬。
3.审议批准经理和监事的工作报告。
4.审议批准企业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5.审议批准企业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审议、通过企业重要规章制度。
7.对本企业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股东向非股乐转让出资等做出决议。
8.对本企业的分立、合并变更企业组织形式、终止和清算等重大事项做出决议。
9.决定企业经营期限的延长。
10.决定增减企业分支机构。
11.修改企业章程。
股东会决议的一般事项,须经代表企业总股本1/2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方为有效;但就本条第7、8、9、10、11项作出决议时,须经代表企业总股本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一条股东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由经理召集。遇有以下情况时,召集人可召集临时股东会:
1.企业累计未弥补亏损达企业股本总额的1/3时。
2.企业10%以上的股东提出。
3.经理认为必要时。
召集人应在股东会召开前30日内通知股东,并说明事由。
第十二条每次股东会均需作书面记录,会议记录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签字。股东会应对会议通过的决议做出书面决议,并由同意该决议的股东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