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企业不设董事会,设经理1人,经理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由股东会选举和罢免,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2.代表企业签署有关文件。
3.组织实施股东会决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决议实施情况。
4.制订企业年度生产经营计划。
5.制订企业注册资本增、减方案。
6.制订企业分立、合并、终止、解散及清算方案。
7.全面组织企业日常经营活动。
8.决定企业内部机构设置、机构负责人的任免及其奖罚。
9.制订企业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10.提出企业规章制度草案。
11.提出章程修改草案。
第十四条企业设置咨询部、业务部、财务部。各部门的职权分别是:
咨询部:负责翻译和经济信息咨询。
业务部:负责对外洽谈和打字。
财务部:负责企业财务工作、制定财务计划、做好财务预、决算,参与企业经营管理、填制会计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