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贸组织继承了关贸总协定的衣钵,是一种多边贸易体系,但在成员的准入资格和申请程序方面有与关贸总协定不同的规定,同时对入世的成员方既提供了维护其利益可享受的权利,又提出了一系列成员方必须履行的义务。
一、世贸组织成员方的准入资格
世贸组织成员资格的取得与关贸总协定有着不同的条件与要求。
(一)关贸总协定成员资格取得的方式
1.以关贸总协定制定谈判的原始成员资格确认的缔约方
关贸总协定最初的创始成员有资格成为该组织的缔约方。1947年4~10月,总共有包括中国在内的23个国家签署了关贸总协定,成为原始缔约方。
2.按照《关贸总协定》第33条加入的缔约方
《关贸总协定》第33条规定:一个国家政府或者是单独关税领土只要有关贸总协定全体成员的2/3通过就可以加入关贸总协定,申请者必须就关税减让、非关税壁垒和市场开放等有关内容与原来的成员方进行谈判。
3.以继承方式加入的成员方
该成员方资格主要针对单独关税领土而设,如果单独关税领土的宗主国已经是关贸总协定的成员方,并且该单独关税区已经享有或获得在处理对外贸易相关事务上的自主权,那么该单独关税领土在其宗主国宣告这一事实成立并且同意其加入关贸总协定成员方以后,就以继承方式成为新的成员方。
(二)世贸组织成员资格的取得
根据世贸组织章程规定成员方分为两种类型:创始成员方和申请加入方。
1.创始成员方
原关贸总协定的缔约方要求成为世贸组织的成员方,一方面必须是1947年关贸总协定的缔约方以及欧盟成员,另一方面又必须接受世贸组织的章程和各项多边贸易总协定,其各项减让和承诺表附于《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且其具体承诺表附于服务贸易总协定的,均可成为世贸组织的创始成员方。这说明,原关贸总协定的缔约方成为世贸组织的创始成员方是有条件的。但特别规定了欧盟成员方如果符合所规定的条件,可直接成为世贸组织的创始成员方,即对欧盟这个当今经济一体化程度最高的组织赋予的条件较宽。
2.加入成员方
根据世贸组织章程规定,任何国家、任何在其对外商业关系和世贸组织章程以及多边贸易协定所规定的其他事项上享有充分自主权的单独关税区,例如香港、澳门等,根据它们与世贸组织之间达成的协议,均可以加入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协定以及其他各项多边贸易协议,成为世贸组织的加入成员方。不过新成员的加入需要由世贸组织在部长级大会上进行投票表决,并且获得2/3的多数方同意,然后由部长级大会作出加入的决定。
二、世贸组织成员方入世的程序
加入世贸组织的一般程序如下:
1.呈交申请
希望加入WTO的国家,应首先向WTO的部长级会议呈交一份书面申请,说明该国想成为WTO一员的意向。提出申请的必须是非协定缔约政府和“单独关税领土”的国家。前者是一般主权国家,后者是指诸如中国的香港、澳门这类不拥有主权的特定地区。
2.成立工作组
部长级会议接到加入国的申请后须无异议通过,然后成立工作组,商定工作组的职权范围,指定工作组主席。工作组由对申请国加入WTO有兴趣的国家的人员组成。
3.递交备忘录审议
在工作组成立后,申请国向各缔约国递交一份对外贸易方面的备忘录,说明本国的对外贸易政策、管理措施、工业政策、价格体制、外汇安排等情况。工作组审议备忘录后,请各缔约国提出疑难问题并汇总,由申请国对这些问题作出口头或书面的答复,找出差距,作出承诺。
4.起草和通过报告书、议定书
工作组对申请国答复的问题进行综合考虑汇总后,起草工作组报告书和加入议定书,提交部长级会议审议。议定书的内容包括加入条件、关税税率、减让表等,它相当于一个贸易协定,规定了一个新加入国家在承担WTO各项义务以及可采取的各种灵活措施;报告书和议定书经部长级会议无异议通过后即进入下一个程序。
5.表决和申请国签字
这是正式接纳WTO新成员的决定性步骤。如果部长级会议交付表决得到缔约国全体的2/3多数通过,该申请国便开始成为WTO的正式成员,申请国在加入议定书上签字。如果不需要该国立法部门的进一步通过;则在签署该议定书后的30天内确认生效。至此,加入WTO的全过程结束。
三、世贸组织成员方享有的权利
世贸组织的成员享有的权利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享受世贸组织其他成员提供的最优惠待遇和国民待遇的权利。这两项权利是世贸组织成员所享有的最基本的权利。
(2)享受其他成员法规提供的关税减让以及承担进口增长义务的好处。
(3)享受其他成员法规内取消数量限制和其他贸易限制的好处。
(4)可以利用世贸组织协定的体制,采取豁免和紧急行动的权利。当世贸组织的成员因为某种原因而导致自己的利益受到严重的损害时,可以采取措施来使损失减低到最小的程度。比如,当某成员因为履行承担的进口义务而使国内产业受到严重损害时,它可以采取临时的保障措施来限制进口,暂时不履行自己的某些义务,其他成员不会因为该成员的这种行为而采取报复手段。
(5)可以利用世贸组织的有关机制。同有关的成员进行磋商,解决双方在贸易过程中各项争端的权利。
(6)有获取有关其他成员方对外贸易政策和措施的权利。
由于发展中国家的特殊情况,世贸组织还对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的权利作了一些特殊的规定。
四、世贸组织成员方应尽的义务
世贸组织成员应承担的主要义务有以下几个方面:
(1)给予其他成员以最惠国的待遇和国民待遇。
(2)给予其他成员以关税减让,自己则承担进口增长的义务。
(3)取消进口数量限制并且逐步减少非关税措施。
(4)对其他成员方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采取的豁免和紧急行动表示谅解,配合其他成员方度过暂时的困难。
(5)进行磋商和谈判的要求,以解决贸易争端。
(6)世贸组织的每个成员都有义务向其他成员方提供自己贸易政策等方面的相关资料,向有该要求的成员方对自己的贸易措施作出解释。
(7)按时向世贸组织缴纳自己的会费。成员方缴纳的会费是世贸组织得以正常运行的基础。每个成员方都有义务按时、足额地向世贸组织缴纳自己的会费。
五、有关成员方义务免除的相关规定
1.成员方义务的免除
为了显示世贸组织在处理问题时的公平性,世贸组织规定成员方在特殊情况下可以采取紧急措施以豁免自己应该承担的义务或者责任,这种情况简称免责。
有权同意成员方免责申请的世贸组织部长级大会,要求提出该申请的成员方说明要求免责的具体原因、免责的条件、免责的中止日期,以防止成员方滥用免责的申请来谋取利益。在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历史上,各缔约方总共获得了115次免责。其中,发展中国家81次、欧洲共同体21次、美国2次。在关贸总协定的历史上,大多数的免责申请都获得了通过,只有极个别的例外。
世贸组织在要求各成员方开放市场的同时,也规定以下十种措施可以作为免责提出申请:
(1)维护公共道德的必要措施;
(2)保护人民、动植物生命健康的必要措施;
(3)有关黄金、白银的进出口措施;
(4)保证实施与关贸总协定无抵触之处的法规所必要的措施;
(5)有关监狱劳动产品的措施;
(6)保护艺术品和考古文物的措施;
(7)配合国内的生产限制与消费而采取的保护可用竭自然资源的措施;
(8)实施与关贸总协定无抵触之处的商品协定所需要的措施;
(9)在国内原材料价格低于国际市场的价格时,为了保证国内加工工业的需求而对这些原材料的出口采取的限制性做法;
(10)在某项产品供应不足时,为获得该产品而采取的措施。
这些规定都有共同的特征:WTO要求各成员方如要采取上述例外措施时,均须告知各其他成员方,并且要详细陈述理由和提出证据经过世贸组织的讨论和批准以后,才能决定是否采取免责的措施。因此免责的获取必须要经过严格的批准程序。成员方只有在用尽世贸组织的规则之后才可以使用例外规则。另外,世贸组织的成员方在使用该规则的时候不可以采取歧视的做法。成员方获得免除世贸组织的义务,可以中止或终止世贸组织的义务和所做减让和承诺上的义务,其具体措施必须是对所有其他成员方无歧视性的做法。
2.成员方免除义务的具体做法
成员方要想免除某项义务,必须首先和受到影响的成员方进行磋商。如果采取的限制措施在通知世贸组织后的60天以内,磋商还没有结果,则世贸组织应该讨论该成员方为达成协议已经尽到合理的努力,受到影响的成员方的利益是否已经得到合理的保证。只要获得世贸组织的同意,则该成员方可以在允许的范围内免除一定的义务。
在与受到影响的成员方进行谈判时,该成员方要提供具体的详细的资料,主要包括以下方面的内容:
(1)对该国一般情况的介绍,主要是指人民的生活水平,国民生产总值,经济发展水平,建立某一工业的特殊困难以及政府予以援助的理由,限制措施涉及的产品关税和进口税费,说明为了采取限制措施需要免除哪些方面的义务,提供受到影响的成员方的名单以及所涉及的有关产品的数量和金额。
(2)列出限制措施所影响的产品的清单,说明限制措施实施的国内法律基础和动作的方法,提供相关的法律文本,该限制措施运用的期限,逐步放松甚至取消限制的计划,如何避免实施歧视性的数量限制等。
(3)限制措施的影响方面,所设限的产品过去5年之内国内的消费、进口、生产、出口等方面的数据统计。估算实施限制的期间,该产品在国内的消费水平,说明限制期间和限制结束时,该产品进口的数量和金额。同时,还要说明在没有该限制措施的情况下,该种产品的进出口情况。在限制措施的实施方面,应该说明如何去减缓对其他成员方利益的损害。
实施各种例外性的限制措施,必须不能对任何成员方造成歧视,对所有的成员方应该是一视同仁。有些例外措施在很大程度依靠国内法的解释。比如美国对淫乱、不道德出版物的规定就依据国内的有关法律。还有些要依靠该国参加的国际公约来解释。比如保护人民、动植物的生命健康等措施,依据的是有关的国际公约,包括禁止毒品交易、保护濒危的稀有动物等国际公约。世贸组织的成员方通常以保护国家安全、保护人民的健康、保护不可再生的自然资源等借口来使用豁免的权利。世贸组织允许成员方因为国防或者国家安全的需要、因为战争以及无外交关系或者外交关系恶化等原因,去使用豁免的权利,免除成员方相应的义务。值得注意的是,实践表明,安全利益高于贸易利益,实施安全例外措施的成员方,是其安全利益需要的唯一的判断者。也就是说,国家安全是否需要采取贸易限制措施,只有当事国有决定的权利,世贸组织和其他的成员方对此干预有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