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贸易至今仍是世界贸易的主流。据WTO秘书处公布的统计数据,2007年全球货物贸易出口为135700亿美元,同期世界服务贸易出口总额为32600亿美元。所以,WTO/GATT多边规范主要是针对货物贸易的,WTO货物贸易方面包括关税和非关税措施两个方面规则。
关税是世贸组织允许其成员使用的保护国内产业的重要政策工具,与各自众多的非关税措施相比,关税具有较高的透明度,能够清楚地反映出保护的水平,从而可以使贸易竞争建立在较明晰、较公平和可预见的基础上。因此,WTO极力主张其成员将关税作为唯一的保护手段。允许以关税作为保护手段,并不意味着成员方可以随心所欲地使用这一手段。相反,“通过互惠互利的安排,切实降低关税和其他贸易壁垒”,是多边贸易体制所确立的基本原则之一。从GATT到WTO都一直致力于削减关税。
一、关税的种类
(一)关税的概念及种类
关税是货物经过一国关境时征收的税收。关税是世贸组织允许其成员使用的保护国内产业的重要政策工具,关税通常可分为:
1.从价税:按进出口货物的价值征收一定百分比的税费。如商品总价格是10000元,进口税率为20%,则税额为2000元。从价税税额与商品价格有着直接的关系,从价税额与商品价格的涨落成正比,较适合于制成品。目前多数国家在多数情况下都采用从价的标准。
2.从量税:对进出口货物按计量单位征收定量的税费。如每只胶卷1美元关税等。从量税的特点是:征税手续简便,容易计算,无须审定货物的规格、品质、价格。一般适合于标准化的大宗商品。
3.混合税(复合税):将从价税和从量税混合使用。这种方法兼顾从价税与从量税的特点,使得税负合理。在使用混合税时,往往以其中一种为主,加征另一种关税。
各国海关在征收关税时方法各有差异,一般以征收从价税为主,再考虑其他两种征收办法。
(二)关税优于进口数量限制的原因
与进口数量限制相比,关税在管理贸易方面具有以下好处:
(1)关税使国内外同类产品价格保持自动联系,使国内外生产商的竞争地位显而易见。而配额、许可证等进口数量限制则切断这种联系,极易导致生产商寻求过度保护。
(2)所有世贸组织成员都非歧视地征收关税,而数量限制则极易导致对不同国家的歧视。
(3)关税更具透明度,一旦公布,容易判断其产品进入市场的难易程度。而进口数量限制的透明度较差,极易导致贸易商采取不公正手段获取配额或许可证,助长贿赂和犯罪。
(4)关税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而进口数量限制带来的利润会因其发放的方式不同,在进口商、出口商、中间商或有关政府部门之间,甚至个人之间形成不同的利益分配。在多数情况下不仅起不到保护具体产业的目的,反而影响政府关税收入。
(5)关税针对的是某一产品的所有进口商,而不是某一特定的企业或产业群体。进口数量限制则直接使某些企业或少数产业受惠,形成阻碍关税自由化改革的利益集团,增加国家间的贸易摩擦。
基于上述分析,世贸组织极力主张其成员将关税作为唯一的保护手段。
二、关税谈判的基础、原则和方式
(一)关税谈判的基础
关税谈判是对商品的关税税率进行减让谈判,因此进行谈判必须有两个基础:一是商品基础即海关进出口税则;二是税率基础即确定税率削减的基础。
1.商品基础
现在关税谈判的商品基础是世界海关组织协调产生的国际上各国海关采用的《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简称《协调制度》或HS)。《协调制度》是从1992年开始采用,在此之前采用《海关合作理事会商品目录》。《协调制度》对不同的商品进行了统一的编码,国际上通行的是6位编码。前2位是章,表示一类商品,第3~4位是将章表示的类细分,5~6位是在3~4位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分。各国在此基础上根据本国的情况再细化,形成各国个海关税则。各国在此基础上确定的编码即为某一商品或某一类商品的税号。某一税号确定的商品范围在一定程度上是一致的,因此用税号进行谈判时商品范围就已确定,谈判有一共同的语言,商品的税号是某一具体产品的谈判基础。如谈到税号8704,大家都知道是指小汽车,至于小汽车发动机的排量多大,就要再看具体税号了。不管谈判方式如何,也不管谈判怎样进行,最后的结果也要反映在具体的税号上。关税减让谈判均要以进口国的海关税则作为谈判的基础。
2.税率基础
有商品基础的同时必须要有税率基础作为关税减让的起点。当然每一次谈判的税率基础是不同的,一般以上一次谈判后谈定的税率作为基础。这一谈判中谈定的税率也称为约束税率。对于没有约束税率的商品,谈判方要共同确定一个税率。如在乌拉圭回合谈判中,对于没有约束的工业品以1986年9月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缔约方的实施税率作为乌拉圭回合关税谈判的基础税率。对于农产品发展中国家对部分产品可以自己提出一个上限约束水平作为基础税率。对于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关税谈判中的基础税率一般是申请方开始进行关税谈判时其实际在国内实施的税率。
(二)关税谈判原则
关税谈判的目的是为了消除贸易壁垒,不是要毁坏一国的工业。根据GATT 1994第28条的规定,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应在互惠互利基础上进行谈判,实质性地削减关税和其他进口费用的总体水平,特别是削减甚至阻碍最低数量进口的高关税,并在谈判中适当注意本协定的目标和成员的不同需要。
1.互惠
互惠是关税谈判的基本原则,它一方面表明各成员在关税谈判中相互之间应采取的基本立场;另一方面表明只有在互惠的基础上才能达成协议。互惠就是要“双赢”。另外互惠要广义去理解,要从整个国家的贸易发展来看,不能仅局限在关税谈判上,各方所得到的利益要大体相同。互惠并不意味着我方减让50项产品,谈判对方也要减让50项产品。不是所有的关税谈判双方都要承诺减让。在加入谈判中,承诺减让的只有申请加入一方,只是单方承诺削减关税,此时的互惠不是体现在对方此次给你削减多少产品的关税,而是体现在申请加入方加入以后,可以从对方在多边框架下已做的承诺中得到利益。
2.谈判要考虑对方的需要
GATT第28条规定,谈判应充分考虑到各成员产业的需要,为帮助欠发达国家经济发展,要考虑到其更灵活地使用关税保护本国产业的需要,征收关税为增加财政收入的特殊需要,以及有关国家财政、发展、战略等其他需要。这就要求进行关税谈判在提出关税削减的要价是要考虑到对方的经济发展的水平,不可漫天要价。
3.保密
进行关税谈判时,一般一个成员要与若干个成员进行谈判,谈判是在双边基础上进行的,没有第三者参加,既没有其他成员也没有世界贸易组织秘书处的人员参加。双方在谈判中的承诺只有谈判双方知道,不能告诉第三者,以避免互相攀比要价。只有所有双边谈判结束后,才可将汇总后的双边谈判结果多边化。让所有参加谈判的成员知晓。如果在谈判中谈判一方有意透露双边谈判的情况,则违反谈判原则,要受到谴责。
4.最惠国待遇基础上实施
关税谈判之后达成的谈判结果,要在最惠国的基础上对所有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实施,这也是世界贸易组织基本原则的具体体现。
(三)关税谈判的类型
关税谈判大体可分三类:即多边关税谈判、加入时的关税谈判和修改或撤销减让表的关税谈判。
1.多边关税谈判
多边关税谈判是指由所有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缔约方或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参加的,为进一步削减贸易壁垒而进行的关税谈判,这种谈判需要有全体缔约方(或成员)同意才可发起,确定关税削减的最终目标。这类谈判是相互的,所有成员均有权向其他成员要价,也有义务对其他成员的要价作出还价,都要根据确定的规则作出对等的关税减让承诺。多边关税谈判可邀请非缔约方(或成员)参加。如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前八轮多边贸易谈判中的关税谈判即为多边关税谈判。
2.申请加入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世界贸易组织的关税谈判
任何一个申请方都要与现有缔约方或成员为加入之目的而进行关税谈判,谈判的目的是为了削减并约束申请方的关税水平,作为“入门费”,作为加入后享受到多边利益的补偿。这种关税谈判是单方面的,任何成员有权向申请方提出关税减让的要求,申请方有义务作出减让承诺,无权向成员提出关税减让要求。这类谈判包括中国恢复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及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谈判。
3.修改或撤回减让表的关税谈判
这类关税谈判是指某一成员对已作出承诺的关税减让结果,如果进行修改或撤回而进行的关税谈判。这种“修改或撤回”包括对税率的修改或撤回,也包括税号产品范围的变化,即税则归类的改变。如1996年将乌拉圭回合关税减让表转换成为实施1996年版《协调制度》减让表时,如涉及税则目录变化影响到已达成的协议,则要与有关成员进行谈判。申请修改或撤回的成员要与在该项商品上有利益的成员进行谈判,如果有关成员最终同意给成员的要求,该成员要在其他方面给予补偿,而不减损其他成员以前的利益。这类谈判也是单方进行。
(四)关税谈判方式
1.关税减让
成员经过关税谈判将各自的全部或部分产品关税固定在某一水平,这一关税水平通常称为约束关税或称为协定关税。约束关税是关税减让的结果,承诺了约束的关税税率,不得单方面任意提高,如要提高要经过谈判,并要给予有关成员适当的补偿。该成员只可在约束税率以下调整该产品的税率,如一产品的关税约束在20%,成员的实施关税只能定在20%及以下。也就是说关税谈判结果的税率与各成员实施的税率是不同的,谈判结果的税率是一约束税率,而实施税率是成员公布的法定适用的税率,实施税率均不得高于约束税率。在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世界贸易组织中,“减让”具有很广泛的意义,所谓减让有四种含义:一是削减关税并约束减让后的税率,如承诺将某产品的关税从30%减为10%并约束;二是约束现行的关税水平,如某一产品的现行的实施关税为10%,谈判中承诺今后约束在10%;三是上限约束税率,即将关税约束在高于现行税率的某一特定水平,成员的实施税率不能超出这一水平。如智利、印度尼西亚上限分别约束在25%和40%;四是约束低关税或零关税。这四种方式均视为减让。
2.谈判方式
不论是哪种类型的关税谈判,其谈判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产品对产品谈判。产品对产品谈判,是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传统的谈判方式。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可通过此谈判方式解决其最关心的产品。产品对产品谈判是某方根据对方的进口税则产品分类,向谈判对方提出自己具有利益产品的要价单,被要求减让一方根据主供国原则,对其提出的要价单按每一具体产品进行还价。提出要价单的一方一般称为索要方,索要方在提出的要价单中一般包括主供国产品、实质利益产品及潜在出口利益产品。索要的产品一般都是在谈判对方受到贸易壁垒的限制。谈判通常要进行若干轮才能最终达成一致。
(2)公式减让谈判。公式减让一般适用于多边谈判,在谈判中对所有产品或所选定的产品,不论税率高低,按某一议定的百分比或按某一公式削减。如“肯尼迪回合”中,要求工业化国家对工业品削减50%,乌拉圭回合中的农业关税谈判,全体24%,每一产品不低于10%;这一方式的缺点是等百分比削减,不利于削减关税高峰。
(3)部门减让谈判。从乌拉圭回合多边谈判开始采用。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主要缔约方提出的减让方式,即对选定的产品部门的关税约束在某一水平,如对蒸馏酒、啤酒、家具、玩具、建筑机械、农业机械、钢材、药品、医疗机械、纸及制品等10个部门的关税约束为零,谈判中称为零关税部门。对化学品的原料、半制品、制成品上限关税税率分别约束在0、5.5%、6.5%的水平,谈判中称为协调关税部门。如乌拉圭回合之后达成的《信息技术协议》中的关税谈判,这类减让方式称为部门减让谈判。部门减让的产品范围一般是按照6位《协调制度》目录确定。
在实践中,乌拉圭回合谈判中以及在乌拉圭回合后的加入谈判中,这几种谈判方式交叉使用,没有固定的减让模式。通常是以部门减让及产品对产品谈判方式为主,通过部门减让解决缔约方大部分关心的产品,而通过产品对产品谈判解决个别重点产品。产品对产品谈判是在双边基础上进行,而公式减让及部门减让主要是在多边基础上进行,现在也用于双边谈判中。
(五)关税减让表
任何谈判最终都要有结果,关税谈判也不例外。
关税谈判的结果一般有三种情况:一是谈判结果为所有成员接受形成并形成减让表,成员在最惠国待遇的基础上实施减让结果。如已完成的八轮多边关税谈判和蒙古等部分国家完成的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谈判。二是谈判结果为部分成员接受,其他成员不接受谈判结果,并退出减让,撤回已作出的承诺。谈判结果形成一诸边协议。接受的成员在最惠国基础上按作出的承诺实施减让。该诸边协议仍然开放,其他成员可以继续进行参加该协议的谈判。如世界贸易组织成立以后达成的《信息技术协议》,协议生效时只有不到一半的世界贸易组织成员,随后仍有国家加入该协议,现在希望加入《信息技术协议》的成员仍可进行加入谈判,最终成为《信息技术协议》的参加方。三是谈判未达成一致,谈判失败。如在乌拉圭回合谈判中,谈判中希望对纺织品的纱线、织物和制品达成5%、10%和17.5%的协调关税,但此目标未能实现,各成员根据自己的情况削减了关税。
关税减让表是各成员关税减让结果的具体体现,减让结果要体现在税则中。在乌拉圭回合谈判后,各成员的减让表均作为附件列在乌拉圭回合最后文件中,是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的一部分。减让表也是一成员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时作为议定书的附件。各成员按最惠国待遇原则实施减让表中承诺的约束税率。关税减让结果及实施不是一次完成,一般要逐步减让到位。各成员征收的关税水平均不得高于其在减让表中的承诺的税率及逐步削减的水平。如要将某产品的关税税率提高到约束水平以上,或产品范围进行调整,即对减让表修改、撤销,均要按有关条款规定的程序进行谈判。
另外有两个问题值得注意:一是修改减让表不同于采取诸如保障措施、反倾销、反补贴等临时措施。修改减让表是要与有关成员进行谈判,经谈判确定的修改后的结果重新写入减让表。而临时措施是有时限的,并且只要损害消失,就要取消这些措施。但减让表中承诺未作更改。采取临时措施不需要与有关成员进行谈判不必得到他们的认可。二是对于减让表中没有列入的其他税费,不得征收。各成员只能征收在减让表中列明的关税和其他税费,不包括增值税。
三、乌拉圭回合谈判后,关税减让的发展趋势
经过GATT的八轮谈判,全球关税水平大幅度降低,大大提高了市场准入的程度。乌拉圭回合谈判后,关税减让的趋势呈如下特点:
(1)关税总水平将进一步降低。发达国家的工业品关税将被削减40%,加权平均税率将从6.3%降至3.8%。经济转型国家的加权平均税率将从8.6%减至6%。发展中国家(地区)所有工业品的加权平均税率大体上将从15.3%降至12.3%。
(2)WTO各成员之间的关税税率存在较大的差别,高关税常见于发展中国家。经过乌拉圭回合谈判,到2000年,对于从各个渠道进入发达国家市场的产品,征收高于15%税率的产品占其总进口的比重将从7%降至5%。而对于发展中国家的出口产品,征收高于15%税率产品的比重将从9%降为5%。
(3)更多数量的产品受到关税的约束。发达国家将税率受约束的进口工业品数量从78%提高到99%;而发展中国家则从对22%增加到73%;经济转型国家的比例将从73%提高到98%。乌拉圭回合以前只有18%的农产品关税项目得到约束,乌拉圭回合后,所有农产品的关税都受到约束。其中发展中国家(地区)的约束程度提高最快,从17%提高到100%,发达国家和经济转型国家也从乌拉圭回合前的不到60%提高到100%。
对于发达国家而言,约束税率一般是实际征收的税率,而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则将税率约束在高于实际征收税率的水平,将约束税率作为关税的上限。
(4)出现了零关税领域。发达国家和一些发展中国家承诺取消某些领域的所有关税,实现所谓的零关税领域。这些领域包括药品、农用机械、建设设备、医疗器械、家具、纸张、钢铁和玩具等。作为零关税减让的结果,享受发达国家免税待遇的进口工业品的价值比重将从20%上升到44%。
1997年3月26日,占世界信息技术产品贸易量92%以上的40多个国家达成了《信息技术产品协议》,承诺发达国家到2000年、发展中国家到2005年前分阶段将信息技术产品(包括电脑、电脑软件、半导体、半导体制造设备、电讯设备及科学仪器等六大类的200多项产品)的关税降为零。降低乃至消除这类产品的关税将使消费者以更低的价格获得这些产品,有利于促进信息技术在全球的传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