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社会科学近代中国社会变迁专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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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章 清季民初新旧交替之际四川改良私塾的努力及成效(2)

(二)民初四川官方私塾的努力及成效

民初教育部对私塾采取的政策,有一个从完全取缔到改良为主、取缔为辅的短暂过程。这是由于清朝鼎革,中华民国成立,新的民主共和政体需要新的教育与之匹配,而此前无论纯粹的旧式私塾还是改良后的私塾,均与新式学校的标准存在差距。[418]1912年1月19日,教育部颁发《普通教育暂行办法十四条》,明令“取缔私塾,开办学校。”[419]但限于民初实际,新增小学不能填补取缔私塾后所造成的巨大教育真空,教育部旋即转而实行私塾改良政策。1912年,教育部颁布《整理私塾办法》,规定“私塾在小学发达之后,自当归于消灭;然在小学未遍设之前,从事整理,亦未始非小学之一助”。[420]同时规定私塾“无论取缔或偏重奖励,要皆以整理为宗旨”。[421]1915年教育部在整理教育方案草案中,否定了时贤对私塾两种较极端的论断(一为放任说,以私塾亦足补小学所不及,听之可也;一为排斥说,谓非全废私塾,小学难望起色)。主张对影响“国民甚巨的私塾不能置若罔闻”,那些可以设法改良为代用小学的私塾,则不必“遽行废止”,“转使社会有格不相通之疑,地方有猝难设学之叹”,“私塾其在禁止之列者,当以不能改良为断。”[422]可见教育部坚持改良私塾主要考虑到社会对私塾的一般心理和地方兴学存在的困难。民初中央并将教授合法的私塾与学校享受同等待遇。1914年在大总统令中规定对教授合法的私塾给予学校同样的待遇。[423]1915年在拟定的义务教育应行程序第一期应办事项中规定,对私塾“取奖进主义,得就其程度高下受两等小学同一待遇,期于同化于学校”。[424]

教育部在清朝鼎革之后采取激进取缔私塾的措施,在全国各地不同程度产生影响。1912年5月30日,浙江教育司司长沈钧儒传令各县知事:“凡城镇乡已设有小学校之附近地方,嗣后不准再行填设私塾。”6月28日,浙江教育司进而下发取缔私塾令,否定私塾改良对于实施国民教育的意义,认为改良私塾“不过一时不苴之计,而欲普及国民教育,诚非振兴学校教育不可”。并明确了取缔私塾的地域界限:“凡私塾在学校附近一里半以内者,自下学期一律停闭,其未有小学处,暂准照旧,嗣后随时增设小学,即将私塾随时取消。”后在教育部和大总统令公布后,浙江省调整了对私塾的政策,仍是改良为主。[425]江苏走得更远,到1924年教育厅厅长蒋维乔才承认:“私塾虽严厉取缔,终未能绝迹,亦破足为小学之障碍,故又重订取缔私塾办法,于取缔之中寓改良之意。”[426]1913年阆中县一师范生向四川省教育司质疑官方对私塾的政策。因该生见民政长曾通令各属开办私塾改良会,而当查学员出省查学时,又令对私塾进行“严重干涉强迫改良”。教育司对该生的疑问做了解释:“所陈各节,不能谓无此现象”,但“亦不能以一隅而遂概全体”,因为“四川地方辽阔,命令虽出稽查一时难

偏”[427]。可见四川教育司曾要求对私塾采取较激进的措施,但旋即改实行对私塾进行改良,只是由于政令一时未通才出现阆中县严重干涉强迫改良私塾的现象。

四川官方虽在清朝鼎革之时顺应教育部规定对私塾采取了较为激进措施,但旋即改变,可以说民初四川官方虽对不良私塾予以取缔,但对一般私塾仍侧重奖进,切实劝导。1912年四川官方在《批峨眉县视学呈学务应兴应革各宜请示遵办》一文中要求视学如遇有固陋塾师、梗顽东主,应同劝学员切实劝导,并明白开化这些塾师和东主,是施行教育的一个方面,至于惩罚“只可于万不得已时偶一用之,不可视为正当不易之法。”[428]1913年《民政长指令长寿县知事据下川东区查学员呈报该县教育状况一案》要求对于校舍或塾师“实有不合者,即予易地易人以资整顿”。[429]从“万不得已”、“偶一用之”和“实有不合”等措辞来看,民初四川官方改良私塾注重劝的一面,处罚只是用于劝不起作用时。对于确实不能改良的私塾,则进行取缔。1913年民政长因纳溪县“各区私塾尤属自为风气,概未遵章”,于是令学务委员转告各私塾,按照各私塾存在的缺点,迅速改良,“不服纠正故步自封者,即予分别撤换停止”。[430]1915年四川官方在《批第一区省视学查报彰明县教育近况一案》中因“小学不发达实由私塾为之障碍,欲谋教育进行不从私塾下手,终无扩张之日”,于是规定劝学员调查私塾时,对于不善的私塾则“饬令改良”,如果塾师文理不通且屡劝不改,则将私塾“即予封闭,以儆其余”[431]。教授合法的私塾四川官方允许改为私立小学或改为代用初小并酌给补助金等。1915年四川官方在《批第一区省视学查报彰明县教育近况一案》中规定对于较善的私塾“劝令遵章教授,改为私立小学,并代为禀报成立”。梁山县东溪堰易公直、吴鸿思私塾能从实改良,于是由“公家指定地点维持”[432];剑阁县黄山坝罗氏私塾因“管理教授与公学无异”,允许“作为代用初小学校,每年由中资捐余款项下酌给补助金”[433]。

在改良私塾过程中地方政府有时对私塾采取了比省上更为激进的措施,有时又因地制宜对省上政策进行了变通。私塾和学校都是育人的场所,然学生数量有限,这就使私塾和学校之间存在生源的竞争。部分地区为保证公立学校的生源,采取限制私塾招生范围的规定。1915年南充县在制订教育行政计划书时,因私塾“劝之不可胜劝,封之不可胜封”,于是采取于“公学所在地施以限制,或两里或三里内”不准设立私塾。[434]1917年万源县视学因地方私塾发达呈请省公署派员查封,并要求必距公学五里以外始准设立私塾。省公署对此种处理私塾的办法进行了批评,以为在教育过渡时代,办理学务人员应“体察地方情形,以求循序渐进,不得一味操切转滋窒碍”,如果以封闭私塾来谋公学发达,实“不啻削趾适履”[435]。这种现象在以后也存在。1924年第七区省视学李世楷在呈文中就说:“今之办学者每视私塾为学校之障碍物,往往规定距学校若干远不能设立私塾。”[436]省视学处于查学的第一线,他的言论应该可信,说明当时部分办学者确实对私塾的招生范围进行限制。在兴学过程中,存在学校因缺乏经费办理困难,而塾师则有相对丰富的修金的诡异现象。为将私塾的费用纳入学校,一些地区就采取了把私塾与官校合并或一并取消和切实取缔私塾设立等措施。南充县1915年拟定的教育行政计划书,就以公校“款项难筹”,决定由劝学所将“各县各场地域通盘筹划”,在规定的范围内,把公校和私塾合并,这样一来,不仅教师薪金不筹自增,教师缺乏可以稍补,更为重要的是私塾也可渐闭。[437]奉节县私塾设立甚多,而一般人士宁愿出钱把子弟送入私塾比较放心。视学认为要改变这种现象,比较容易的办法是切实取缔私塾的设立,劝导私塾学生到小学读书,把交给私塾的学费作为公立学校的费用,使小学教育得到发展。[438]

民初对于私塾毕业学生是否享受与公学毕业学生同等待遇,省上和地方有分歧,教育界亦存异议。1915年四川省督司在批峨眉县呈文中称“初小其学生始终在塾或半途始入公学肄业者,准以临时考验,其程度符合即予毕业。”[439]可见督司将私塾学生与公学学生一体看待。但1922年第七区省视学李世楷在视察大竹县学务时,见各处有压抑私塾学生的情形,于是向川军总司令部呈报:“如私塾学生将规定的教科书习完,其程度达到国民学校毕业者,应令其赴所报名、报考,与各学校毕业生受同样的试验,试验及格即给予与国民学校一样的毕业文凭。”1922年11月30川军总司令令东川道道尹:“除分令外,合行抄发原案令仰该道尹知照此令。”[440]由此令可知,川军总司令批准了李世楷的建议,允许私塾学生与各公校学生“受同样的试验”,领取“一样的毕业文凭”。但在1923年12月钧署召集的四川省实施新学制讨论会上,就是否准许私塾学生与小学学生同一考试在当时的教育界还存在分歧。[441]有人担心“私塾加入考试,则私塾必发达,学生将群趋于私塾,而学校必无生可取。”而赞成私塾可与学校一体考试的人则认为“学龄儿童无一不入私塾,私塾学生程度又足应考试委员会之要求”,那么兴学目的已达到,也就没有必要多设学校与私塾争学生,可利用赢余的经费兴办职业学校、师范和中学。而且“私塾与学校并行不悖,考试时合二者而同试之,互相竞争优劣”,不仅可使私塾改良,同时可催促学校改进。[442]此次会议上,因“考试方法诸多异议,而未通过”。[443]1925年省长公署公布《毕业考试条例》,明确规定举行小学毕业会考时,私塾学生也可以参加。[444]之后,一些地区举办了私塾与小学学生一起参加的毕业会考。如1927年9月,剑阁县举行小学毕业考试时,要求私塾“均得参加”。同年灌县还因为“举行两次私塾与考,私塾学生仍占少数”,计划年内“设会改良以期私学校公平发达”。[445]

民初,四川官方虽对改良私塾作了努力,但受社会风气、塾师因循、四川地方实力派各自为政、地方办学员绅办学不力等因素影响,成效也不容乐观。民初,一般民众对于私塾的“偏爱”较清末无多大改变。特别在风气闭塞之区,社会习尚与学校教育大抵背弛。如罗江县“社会以体罚为认真,以善诱为宽纵,以背诵为踏实,以讲解为敷衍,以经书为主课,以科学为异端,以八股腐儒为道高学优,以新学少年为课轻殖薄”。1917年省视学在查报蓬溪县学务时也说,该“乡风气闭塞,社会心理颇不以征学费为贫民学校,甘愿破巨金设专馆”。[446]绥定府视学呈报“反正后,私塾林立家自为师,不特不遵章教授,偏故与公校反对”,官方虽“三令五申”,而塾师“不痒不痛”。原因虽多,其中之一为“社会久不开通,致顽固学究多方煽惑,凡半开化之儿童父兄令子弟就私塾而不入公学”。纳溪县“各区私塾教员尤属自为风气,概未遵章”;安县“风气闭塞,较他属尤甚,各区富绅子弟大都遁入私塾以致公学无由推广”[447]。

四川地方实力派之间为争夺地盘,相互之间战争不断,无暇顾及教育,不仅私塾多未改良,多数公立学校也形同私塾。崇庆县私塾据改良私塾讨论会的登记总册所载,共600余所。但时人对此提出了质疑,依其估计,至少有1500个。因为“区区的城区内,已有90余个,以二镇六乡那么宽的地面,那样多的人口,却仅500个,断不可相差如此的遥远”。该人士的推论可算是“有根有据”,提示了当时私塾的数量远比登记的要多。[448]有些县市对私塾的记载则比较笼统,多以“私塾林立”四字来概括。如隆昌、资中县“私塾林立,均未改良”;江北因“时局影响,私塾林立,概未遵章”;温江“县中私塾林立,改良者甚少”;眉山“私塾均在小学四倍以上,改良寥寥无几”;新繁“城区有改良者,但其他各私塾求能似此者,闻已不易多见”。[449]

地方官对改良私塾也作了努力,但仍有部分县市对改良私塾不甚积极,以至官方把学校的不发展、私塾的充斥多归结为地方官的不甚努力。如四川官方把丹棱县“各级学校办理均少起色,以致私塾充斥,人民转异视学”的原因,一方面归结为“地方多故,经费不充”,更重要的是因为地方长官不能“力予提挈”,办学员绅不能“实心任事”。要求知事对于私塾应责成县视学“勒令遵章教授,毋任自为风气贻误青年”,且“随时率同劝学员等分区考察、祥加指正,如有阳奉阴违或不克胜任的教员,视学应立即呈县核办,不得瞻循情面”。4501924年南溪县视学抽查私塾10余所,这些私塾“内容与20年前无异”,“绝难见一册教科书”。原因和丹棱县相类似,其中办学员绅未尽实心任事仍为重要原因。[451]到1926年新繁县改良私塾只“略具萌芽”,主要是因为教育行政人员对于政令大都奉行不力。[452]官方把私塾作为实现义务教育的一个重要举措,但地方多“形同具文”。1930年泸县在《筹办义务教育第一声》中回顾了该县奉到上级所下达的关于实行义务教育指示时的态度:“各级军政上峰对于义务教育也算加倍留意了的,不过这件事情,历年虽有煌煌功令,大多数地方只是照转公文,做了一些等因奉此的义务教育,不免抱有遗憾的地方。”[453]

清季四川官方改良私塾的原因,同全国官方改良私塾的原因大体一致。都为“化腐朽为神奇”、“变旧法为新法”、“重精神轻形式”以辅官学数量上的不足,从而达到沟通新旧,使新旧递嬗于无形。民初四川除一度对私塾厉行取缔外,基本延续了清末对私塾改良为主的政策。通过朝野的共同努力,四川改良私塾受社会风气不易接受、部分地方办学员绅敷衍塞责、当时中国所处实际困难等因素影响,成效有限,但在当时也确实是顺应时势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