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艳琳[454]
塾师在私塾教学过程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又因近代中国受经济条件的限制,改良私塾本为因陋就简,所以改良塾师成为改良私塾的重点。科举制的废除,传统意义上道统和正统的分离,使部分读书人失去晋升之阶,为谋生而设塾,这不可避免会出现塾师流品混杂的现象,因此也有必要对塾师进行改良。官方对塾师进行改良,多是先对塾师进行甄别,后择其合格者对其训练,授以新的教学方式方法。
一、塾师的教学资格
塾师流品混杂,为保证私塾的教学质量,对塾师进行甄别就成为一种必要。清末时人认为,塾师甄别所取塾师只需文理通顺即可,因“文理既通,随学随教自不难矣”,如“文理尚不通,安望其更明新学乎”。除举人、贡生可以参加考试外,童生有愿意教读的也可以应试。考试的方法也较为简单,让塾师就时事命题或就四书命题作论一篇,“时事题但取习闻者,四书题但取平正者”。[455]清末四川官方对塾师资格也甚模糊,但有一点很明确即欲把私塾教育纳入“正统”范围,将堪舆、星卜和巫道等人排除塾师之列。督宪在批《提学司祥奉发学务纲要各条筹议整顿办法情形文》一文中称赞提学使司:“不许兼习巫道、堪舆和星卜之人充当塾师,实足以扫除世俗迷信而免谬说流传。”[456]1909年11月四川署司颁布的《改良私塾简章》明确规定甄别塾师的标准为:“除文理不通及观习堪舆、星卜、巫道等人不取外,其文理较优及平顺者分别存记,并按其等第给予准教私塾凭单。”[457]因官方对塾师要求不甚高,只求文理通顺,于是给时人造成了“为寒士谋生活,而有私塾改良”的感觉,因“科举废矣,书院裁矣”,从前跻身于科举和书院的人,现在“贫无立椎,无可驻足。将欲厕身学界,无学术之可凭;将欲兼营别业,鲜运动之能力,今何幸有此私塾改良之问题乎”。[458]在当时对私塾进行改良在一定程度上也确实处于这种考虑,“以私塾改良为考生之出路”,虽新增入的算学、历史和舆地等科不是“塾师之所习”,但塾师自购书数种,自行学习即可达到要求。[459]
时至20年代中期,四川省教育厅仍以塾师文理是否通顺、国学是否优长作为甄别塾师的一个重要标准。省教育厅在批华阳县视学冯斯盛呈请通令改良私塾一案中,认同该视学所拟改良私塾办法对于文理欠通、不谙学科的私塾教师“严加取缔或予封闭”,对国学优长、教授合法的私塾教师,则由教育局“加以补助用维不坠”[460]。在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前后,国民革命军二十一军所颁布的《二十一军军区取缔私塾条例》对私塾教师的资格定为曾在初中以上学校毕业者;曾任小学教员两年以上,具有确实凭证者;有甲项同等学力经塾师试验合格者;研究国学夙有根底,有刊行著述或具有前清时廪增附以上资格者四项。并规定塾师年龄应在20岁以上60岁以下;且对塾师的流品作了规定,有反革命行为者、吸食鸦片者、品行卑劣者不得为师。[461]1935四川省政府颁布的《各县市管理规程二十八条》第四条对塾师资格作了较为细致的规定:曾在初中毕业者;曾任小学教职员一年以上,具有确实凭证者;有相当学历,经检定合格者。年龄在18岁以上,品行端正,服膺三民主义,无不良嗜好。[462]在省政府呈请教育部批准时,教育部认为“第四条应加一款文理清通知识丰富证明属实者外”[463]。
比较二十一军制定的《条例》和省政府颁布的《规程》,可知前者对塾师资格的要求略高于省政府。对小学教职员担任塾师,前者需要两年以上的经历,后者为一年;对同等学历的要求,前者要有初中以上学历,后者为有相当学历,并未做明确规定,选择性较大;对于第四条,省政府本未作规定,是由教育部要省政府作的补充,要求文理清通、知识丰富,较前者规定“研究国学夙有根底,有刊行著述或具有前清时廪增附以上资格者”为宽。三台县1936年制定的《取缔私塾案》规定小学教师要成为塾师必须具有三年以上任课经历,且须有确实凭证,较之省政府的一年多出了两年。[464]这给了我们一点提示,有时各地方对塾师的资格要求较省政府为高,省政府又较中央为高,可能蕴涵着地方为体现对私塾改良的重视,就以对塾师资格要求的高低为一评判标准。也可能是越基层越能认识到在现实生活中,一种政策未必能够真正的落实,落实之后,在操作方面,也往往随着实际环境的变化而有所损益。
1935年省政府颁布的《规程》第21条规定塾师须受检定,部分县市按照《规程》规定相继对私塾教师进行了检定。成都市政府在1936年5月至1937年3月期间进行了多次检定塾师考试。1936年5月成都市政府在收到省政府颁布的《规程》后,以布告方式通知各私塾教师到市府登记,并于5月3日举行测验。虽有100余名塾师申请登记,但最后参加考试的塾师只有80余人。鉴于没有遵照规定申请测试的塾师为数不少,且这些私塾办理完善的实居少数,成都市府为彻底改善私塾,又于6月26日发出布告,要求“所有成华两县私塾,统限7月10日以前,领取表格依式填报,听候定期测验。”[465]11月15日,成都市政府又以“本市塾师未经检定测验合格,及调训者为数尚多”,将拟定的检定私塾教师办法布告全市塾师,要求自布告日起10日内,到市府领取申请书,填具履历表,逾期不到者将停止教授。[466]1937年2月26日市府又贴出布告通知未登记的塾师,在三日内依式填写申请书表及资历证件,连同最近两寸半身相片两张呈送到府,并通知此次私塾检定时间定于1937年3月7日,地点在少城公园侧市立第一小学校。成都市政府在一年之内连续举行多次塾师考试,可见市府对改良私塾、检定塾师做了积极的努力,但政令的连续颁布也可见前次甄别塾师所取成效不大。
在考试之前,成都市政府“惟虑各师程度太差,将设法减低标准”[467]。考题可能是降低标准之后所要塾师达到的程度。从试题来看,国语试题只作文有一题“今年办理私塾的计划”,涉及官方对私塾所取的政策,其他则是把古诗译成白话,主要目的是考察塾师白话的能力,淘汰一些只会死记硬背,而不善讲解的“庸劣”塾师。教育原理和复式教学法试题考的多为常规的教育原理和教学方法,但凡参加过塾师训练班或以前受过检定的塾师对此都应有相应的了解。公民试题则是对当时国民政府一些现时的方针和政策的考察,对成都地区的塾师来说,了解这些政策和方针不算困难。算术试题笔算则是简单的加减乘除,珠算本为塾师所长,考察的内容亦为一般的加减乘除,难度都不大。可见当时成都市政府对塾师的学识亦有比较真切的认知,总的要求不高。检定合格塾师共计54名,参考人数以99名计算,则合格塾师所占比例为55%。[468]四川“首善之区”的成都市检定塾师虽经三令五申尚且如此,其他地区检定塾师能否达到目的可想而知。
为杜绝检定前后存在的流弊,有些县市还采取了应对措施。如重庆市定于1935年5月15日举行第三届私塾教师检定,要求自立私塾教师或受人专聘的私塾教师无论过去是否取得设塾证书,均需一律参加,报名时间为3月15日到5月15日。后市府考虑到重庆市市区区域广阔,私塾教师分散各地,并且迁徙无定,深恐塾师“蔽于见闻,或者意存规避,致使检定时无人应考,检定后请求通融”,于是要求各区教育视察员对各区坊内所有私塾教师进行详细清查,“一一督促其来府报名按期应考”,如遇有抗不遵命或托词推诿的塾师,视察员可随时呈报重庆市政府,市府对此等私塾“先行予以封闭,以儆效尤”。[469]但检定过程中存在因参加者少,认真取录则感才难,官方遂不惜采取“委曲求全,几于来者不误”的取录办法。官方这种“委曲求全”的作法,使一些“有识”塾师羞与为伍,“相戒政府在举行塾师检定时不再参加”。[470]
二、塾师的培训
塾师是一个私塾的灵魂,因此,改良私塾的重点就在于改良塾师。在“新”的一方看来,一般塾师最大的缺陷是思想的陈腐、学识的浅陋、经验的缺乏,教学的进行及儿童生活的指导,多不能合于教育理论。有些塾师虽明白官方改良私塾的原因,但因自身对传统教育文化、方式的认知与官方不同,不愿参加改良;有些塾师则根本就不明了政府改进私塾的宗旨,视改良为畏途,深恐一旦改良即失去其地位。这些错误的心理,使官方政策不能顺利实施。因此,他们认为要使改良私塾能收真实效果,非用擒贼先擒王的手段,注重塾师能力的培养与观念的改变,先从训练塾师着手不可。[4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