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末,四川承担训练塾师之责的主要是“私塾改良会”、“私塾改良社”、“改良教育公社”等组织。私塾改良组织的设立,最初多为民间绅董和学界中人见塾师教法落后,而设会对塾师的教授和管理方法进行提高。集会的时间和长短也不一致,有的是定期举行,有的是每到“星期”举行。如1906年,崇宁县王君见所在地方各蒙小学堂教授的学科多未遵照规定办理,于是邀集志同道合的人在城南一会馆组织私塾改良会,定期邀集各塾师到会,由社员详细解说教授、管理办法。[472]1907年,汶川文生朱某也鉴于“乡儒学究大都墨守旧法,于教育新理芒无头绪”,在该县文昌宫设改良教育公社,每值星期召集乡里塾师到会讨论教育、管理办法。[473]民间绅董和学界中人设立的改良私塾会随意性较强,未有严格的规章制度,各县市官方设立的私塾改良会就更为正式,约束性也更大。1907年巴县设立“巴县私塾研究会”,定其宗旨为“研究教育理法,并补习算学、体操、地理、历史和理科各通学,以期教育事业达于完全地步。”同时规定了会员、会期、事要、权利、规约和退入会规则等。[474]泸县1908年制定了《私塾改良会简章》,其宗旨为:“破除旧习,齐一学风,养成多数合格之教员以期教育普及。”并规定了会员的责任,包括会长、副会长、各处讲员和听讲员的责任;会期分为讲期和会期两项。同时还规定了由劝学所承担私塾改良会的费用,会员概免入会金及通常特别等捐,只须自备来城食宿。[475]四川学务处在制定《整顿学务要纲》中,对改良私塾规定有星期研究的办法,“近城各塾师应于星期日赴劝学所研究,乡间各区应择适中之地组织分会,集本区私塾师就近研究”。1909署司在颁布《简章》时,地方官督同办学员绅各就劝学所附设私塾改良会,且以私塾改良会的设置与否作为考核地方官政绩的一个标准。[476]并考虑各地情形不一,“地面广袤者不能于星期一日中往返毕事,分会之设恐不能一律照办”,对星期研究的办法不再作硬性规定,由各地方根据当地情形自行酌定,但必须于年暑假期内召集各私塾师至劝学所一律研究教授和管理等法,并讲习算术和体操。同时要求塾师到官立模范初等小学堂进行实地练习。劝学员随时到各私塾调查,对于优良私塾发给某学区第几私立某类小学堂名称,并酌给奖品以示优异;对因循不改、毫无进步的塾师,先由劝学员报知劝学所再调该塾师到所研究。可见《简章》是把劝学所作为训练塾师的主要机构,官立模范初等小学堂作为塾师实地练习的地方,这些措施是对以前官方批示的总结,只是在此明确规定了地方官对不合格私塾的存废有总览之权。[477]
除改良私塾会外,对塾师进行训练的机构还有师范传习所。1907年省城劝学所在劝学计划中规定,“所有曾习师范领有证书尚无馆者,其未习师范而有志愿学者或现任私馆或现自起馆者”均可到劝学所报名,报名后劝学所再将报名人员安排到东、南、西、北四区师范传习所,每日学习三个小时至学满1200个小时毕业。[478]仪陇某绅士以该县近来虽设立了劝学所,但由于该地学界素称闭塞,教育诸法仍多未能划一,于是恳请地方官就四乡捐款多设师范传习所,使塾、蒙师均可入所受学和研求知识。[479]1905年学务处在批《锦州职员孙鸿勋等禀移高等小学附设师范传习所一案》时称:“各乡老生寒儒在家设塾训蒙原所不禁,若求普及教育,欲其谙习学科、整齐划一,尽可列入旁听不必责以贴费也。”[480]可知学务处为使塾师谙习学科,允许塾师入师范传习所旁听,并不收取费用。
此外,官方也允许各学堂教员在小学堂内附设讲堂分班补授学科。1907年督宪见乐至县“乡曲蒙师仍以其腐败之学转相授受”,于是令知事在办理学务时,应于年假期内招集各塾师由各学堂教员“授以简易之学科,管教之方法”。[481]资阳县政府见城乡私塾众多,且多是寒畯借以谋生,在教法上“实有未合”,于是考取390余名文行较优者,在高等小学堂内附设讲堂分班补习学科,修业三个月期满后分别派到各塾教授。对于资阳县政府的措施,督宪认为“办理尚属合宜”,只是“修业三月何能即有进益”,应“以能在学堂多加补习为是”,不然该令一番苦心仍将枉费。可见,在修业时间和当时训练塾师难度的估计上,督宪和资阳县政府存在分歧,但对此督宪并未明确规定应行措施,只是说“此中权衡,该令其自酌之”,同时令“提学司即饬督同员绅认真训迪,并随时严加考核以期道一风同,毋得稍涉虚饰致乏实效”。这就提示了当时官方对塾师训练的时间还未有明确的规定,地方办学员绅对如何改良私塾有较大的自主权。[482]
清朝鼎革之后,民国政府成立之初,四川官方仍多延续了清末政策,对塾师进行改良。但私塾改良会在政权更替中多被废弛,为此四川官方一方面对塾师训练采取了变通措施,一方面令各地重新整理和设立私塾改良会。如在批《郫县视学呈顽陋塾师阻碍官学进行请示办法》一案中,令“私塾与官公学近者,尽可使塾师合并官公学,私塾塾师择能任之学科任之,私塾学生束修仍归私塾教师收取”,这样“一可融洽畛域,一可作塾师观摩”,与此同时令视学将私塾改良会重新整理。[483]大竹县官学因兵焚的缘故开学甚迟,以至学子散入私塾,虽经“多次调归本班,而穷乡僻壤之地碍难一律照办”,对于此等情形,省行政公署认为“计无如何仍于城中设立私塾改良总会,各乡设立分会,使未经传习教员就中练习,得以谋改良而图进步”。[484]
1913年四川省行政公署、教育司因“私塾为数较小学为多”,且“教法不良,不仅难为地方小学之助,且每为地方小学之害”,订定了《私塾教员讲习会简章》13条。讲习会的宗旨是“改良私塾划一育”,要求未学习师范的塾师都要入会讲习,不愿参加的由县知事强迫入会。而且为保护塾师的利益,规定私塾馆主不得阻止塾师赴会讲习,塾师在讲习期间馆中也不得做为旷课,仍旧照常送修。讲习时间为每年的暑假,每次为20日,中途不放假,讲习两次毕业;讲习费用在教育公所经费内撙节开支,塾师伙食及往返费用由塾师自备,如果教育公所能另筹款项得酌贴伙食。[485]《私塾教员讲习会简章》在部分地区得到贯彻。如中江县“私塾教员讲习会办理甚多”[486];广汉县县视学鉴于“改良私塾首当改良塾师”,于是在三年暑假期间,一面督率学员以单纯义务方式在劝学所成立私塾改良讲习会,一面分派劝学员会同各区学董组织分会。通过视学、劝学员的努力,三年期间讲习会共毕业塾师250余名。[487]
四川在川政统一以前,地方实力派各自为政时期,各区根据实际情况,不同程度地对私塾进行改良。如国民革命军第二十一军军部颁布了《改良私塾条例》,改良私塾办法分为两项,其中一项就为开办私塾传习所。规定现任塾师除特许不必传习者外,一律均须入所传习。传习时间为寒暑假期间,且每逢寒假和暑假必须举行传习所,不得间断,以达到普及教育的目的。[488]
1935年4月,教育部因当时多数私塾的组织及课程与教育法令的规定不符,塾师也多不合小学教员资格,对于教学及训练方法往往茫然不知。对此等不合法私塾,“本应从严予以取缔”,但教育部为改善私塾推进义务教育,令各县市主管教育行政机关,自1935年起,利用暑期休假,召集各地私塾教师,举行塾师训练班。[489]事实上,四川早在教育部颁发命令之前就曾规定各县市政府从1934年起依照《四川省各县市暑期塾师训练班办法大纲》,利用暑假休假,召集各该县市塾师举办塾师训练班,以谋改进私塾而为推进义务教育之一助。[490]在教育部要求各省市厅局依照地方情形,于1935年5月底以前,制定塾师训练班的具体办法,呈部备核的命令下达之后。此项《大纲》又刊印在1935年6月份《四川省政府公报》的本省法规栏上。可推断四川在接到教育部的通知后,并未重新制定塾师训练班办法,而是沿用了之前颁布的《大纲》。当时人对利用暑假对塾师进行训练颇有微词。在他们看来,训练塾师时间,以农忙最为适宜,暑假训练塾师“违反乡间习惯”,而且暑假温度太高,不宜积极训练。[491]
《大纲》被重申后,四川各县市较为积极地开办了塾师训练班。1935年自贡和开江等县就相继开办了塾师训练班[492];1936年利川、华阳、资中、丹棱和简阳等地也开办了塾师训练班[493];1939年,各县市开办塾师训练班者,计有郫县、庆符、资中、华阳、泸县、江津、古宋、安县、潼南、成都、双流、天全和叙永等15县。[494]新县制推行后,教育部令各地开办师资训练班,塾师被抽调去训练,塾师训练班由于经费问题也多未举办了。下面希望通过对部分史料的重建,探讨《大纲》颁布后四川开办塾师训练班的具体情况。
教育部规定塾师训练班对塾师所训科目,应依照塾师的实际需要,授以国语、算术和常识等科的基本知识及教学方法;塾师训练班的讲习方式,应着重于实际问题的讲述与实习,勿徒讲演理论;训练结束后应对塾师加以考试,以作为奖励的依据。[495]《大纲》规定训练科目为国语、算术、常识、公民、音乐和体育。训练内容:各科基本知识及教学法约占50%;各科实际问题的讨论约占25%;各科实习约占25%。从教育部和四川对训练科目的规定可知,当时官方最为注重的是对塾师基本知识及教学方法的训练,且在讲授过程中侧重对实际问题的讲述,为能把理论和实际更好的结合,讲习过程中还安排塾师进行实习。
双流县1938年举办的塾师训练班,在呈教育厅批准时,训练科目的设置多是根据《大纲》的要求制定,以基本知识及教学法为主,以研究实际问题及必须常识为辅。但在《实施办法》中,对讲习学科又作了变通,包括基本学科和补充学科。基本学科包括教育学科、政治学科和军事学科。教育学科具体包括各科教学法、小学行政及法规、国难教育之理论与实际、乡村教育、民众教育、测验统计及实习义务教育训育法课程概论;政治学科具体包括为政治及法律常识、国难宣传、精神讲话和民族解放史;军事学科具体包括兵役法、步兵操典、陆军礼节、全民动员论和防空防毒常识。补充学科有小学教育问题、社会教育问题讨论、应用史、会计常识和时事研究。后在制定的学科进度公表中,教育学科增加了卫生教育;教学法分为小学应用公文及小学教学法;政治学科减去了民族解放史,增加了公民训练、保甲纲要、组织民众和抗战必胜论;军事学科删掉了陆军礼节,把全民动员论改在了政治学科里,并增加了野外勤务。此外,增加了一门经济学科,包括生产建设、合作浅说和财政常识。[496]
从双流县塾师训练班的课程设置来看,虽然有关于教学的内容,但更多的是对塾师灌输国民政府现行的政治思想、军事思想和经济思想。双流县政府这样做,同塾师在民间特别是农村的特殊作用有关。虽近代以后小学教员和塾师都是乡村知识分子的象征,但民众受传统心理的影响,对塾师比对小学教员更多一层敬仰。正因塾师在乡村中有着其他力量不能取代的作用,官方加强塾师对国民政府现行措施的认同,更有利于对基层农村的管理。
有时候塾师训练班并非单独举办,而是附设于其他讲习班或训练班一起举行。如资中1936年暑假举办小学教员暑期讲习会,就附设有塾师训练班。成都市1936年暑假开办基础师资训练班,就分小学、民众和塾师三班。规定全市现任私塾塾师,无论从前已否受训,都得依实际情形,分成调训、缓训两种。调训的标准是塾师年龄在18岁以上,45岁以下,奉有成都市政府调训命令者;缓训为年在46岁以上,而未奉有成都市调训命令者。如奉有调训命令的塾师,“违抗不到者,分别予以停职或封闭”。双流县1939年2月举办小学教员讲习会的同时举办了塾师训练班,把小学教员和塾师分成两组进行训练。[497]
对受训塾师纪律管理也有明确规定。《大纲》规定:“受训塾师,中途无故辍学者,应追还其公给部分之费用。”各县市在举办塾师训练班时有时对塾师纪律管理规定得更为详尽,处罚也更为严厉。此又以资中和成都市1936年塾师训练班为例。资中县塾师训练班规定,对于借故不到的塾师追还许可证,停止其设塾课徒,如果是训练期间,无故停辍及不守纪律而被开除者,除取消资格外,并追还所耗各费。成都市规定得更为详明,凡缺席超过全时间五分之一以上的受训人员不给证明书;无故缺席至三次以上者除名。并规定受训人员,无论在所内所外的一切行动,均应遵照规约实行,如有违犯由所分别拟罚,对于情节重者除名。[498]
《大纲》规定:“塾师经受训后,其成绩及格者,由各该县市政府给予训练及格证,准其继续设塾,或酌改为代用小学;其成绩恶劣者,应勒令其停办,以资取缔。”然各县市实际办理时,对优良塾师给予奖励的方式方法不甚相同。万县1937年2月开办塾师训练班,毕业时考列甲等者共10余人,县府为鼓励成绩优良塾师,让这10余人接手“办理无优或人数过少或人地无宜之义务小学”。简阳塾师训练班期满,除择优任为公立小学教员外,其余委以代用小学教员。成都市政府1938年为刷新蓉城市政计划,将考核受训塾师依成绩列为甲等30名,乙等30名,丙等40名,按月给予津贴并改称代用小学,甲等每月给三元,乙等两元,丙等一元。[4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