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社会科学近代中国社会变迁专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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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章 论南京国民政府的农村合作运动(2)

(二)农村合作运动的继续发展

1927年4月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由于连年不断的内战与自然灾害以及世界资本主义经济危机的冲击,中国农村经济衰败不堪。为了化解统治危机和复苏农村经济,南京政府大力提倡并推动农村合作运动。于是在国民政府的推动和介入下,中国农村合作运动在这段时期里有了长足的发展。

1926年1月,国民党“二大”时曾议决“设立农民银行,提倡农村合作事业”。[36]这是国民党正式提倡合作运动的开始。10月,国民党中央联席会议通过了《政府扶助农村合作社之组织政纲》。1927年6月陈果夫还敦请“中国合作先导”薛先舟先生给南京政府写了《全国合作化方案》,提出:实现民生主义的最好办法就是推行合作运动,设立“全国合作社”作为全国合作运动的总机关;设“合作训练院”以军训方式培养合作事业干部;同时还设立全国合作银行以赞助合作事业。但当时因政局未稳而未能实施。直到北伐结束后,南京政府才把议定过的农村合作运动付诸实施。1928年2月国民政府中央第四次执监会上通过了《组织合作运动委员会建设案》,开始了大范围内的合作运动的宣传和指导工作。1928年10月,国民党中央规定合作运动为7项国策运动之一(其他6项为提倡国货、卫生、保甲、筑路、造林、识字)。1935年5月,南京国民政府将四省农民银行统一为中国农民银行,专门“供给农民资金,复兴农村,促进农业生产”。同年南京政府实业部又专设合作司,并颁布合作社法施行细则。还在中央政治学院设立了合作院。随后,苏、浙、赣、鄂、湘、鲁等省的建设厅、实业厅等都设立了合作事业室或合作事业指导委员会,以促进本省农村的合作运动。

为了适应合作事业的需要,1935年5月成立了中央合作指导人员训练所,由陈立夫、谷正刚任正副所长。中央合作事业指导委员会通过各种渠道对合作运动进行宣传,并培养了大量的合作专业人员。由于南京政府的大力宣传与倡导,到1936年合作运动在全国农村普遍开展起来,农村合作社数已达到37318家,社员增至1643670人。[37]这些合作社主要分布在江苏、河北、浙江、山东、安徽、江西等16省。在全国组成的各类合作社中,以信用、运销、生产、消费等合作社为主,其影响也较大。而其中信用合作社为整个合作事业的主流。1936年12月,南京政府又通令全国,规定在中央、省、县三级设立属于农本局的合作金库,建立农村金融网。通过合作社,都市过剩的资金流向农村,既补充了农村资金的不足,又活跃了城市金融。

抗日战争全面爆发后,广州、武汉的失守,使中国农工生产的富庶之地几乎被日军所侵占。为了坚持抗战,维持偏安西南的国民政府的生存,国民政府在《抗战建国纲领》中明确提出了“以全力发展农村经济,奖励合作,调节粮食,并开垦荒地、疏通水利”的指导思想。[38]并在1939年1月召开的“国民党五届五中全会”和“国民政府第一次全国生产会议”上具体拟定了战时农业生产政策,其中重要的一条就是开展农业合作运动:增加农业贷款,建立健全农村金融机构,大力倡导生产合作和消费供给合作,通过调节农村金融以缓解战时大后方农村中农业资金枯竭的问题,通过组织农村合作社来缓解农村中劳动力不足的问题,以达到发展农村经济的目的。[39]农村合作运动的大力推行,不仅仅是一项改革大后方农业落后现状的经济举措,而且是稳定战时经济、稳定大后方,坚持持久抗战的具有战略意义的综合性的举措。然而,无可否认的是由于蒋介石极力要建立一个战时集权制的政府,因此在推行农村合作运动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给农业合作运动戴上了浓厚的政治色彩。但随着抗日战争即将胜利,民族主义情绪的日渐消减,战时集权体制在民众心中的道义力量便日益淡化,集权制的合法性资源势必消失殆尽,农业合作运动也势必陷入穷途末路。

三、对农村合作运动的评价

民国时期的农村合作运动,尤其是南京国民政府为了挽救与复兴农村经济,大肆提倡的农村合作运动,从总体上看,对当时的农村经济的发展起了一定的积极的作用。

第一,信用合作社为农村提供了一定数量的信贷资金,缓解了农村的金融危机。它用低息的贷款,使农民免受了高利贷的盘剥。通过信用合作社使过于集中都市的资金部分地流向农村,在一定程度上活跃了农村经济。

第二,农村合作社的建立为农村建设作出了一定的贡献。农村合作运动具有改造农村社会的功能。因为通过参与合作社的活动,广大农户或多或少地会受合作制思想中的平等、民主、自愿、互利这些观念的熏陶和启迪,从而形成一种新的社会道德观念和价值观念,起到改善社会风尚、提高农户素质的作用。

第三,农村合作运动在实际发展中并不像南京政府所渲染的那样好,也不像人们所设想的那么顺利。首先,合作社人员太少,使农民真正得到的实惠极为有限,绝大多数陷入极度的贫困状态。南京政府在这一时期的农村合作运动,其发展的规模和程度取决于外部条件即政府的大力推动,而不是农民本身的经济发展需求。然而农村合作制的开展必须以大部分农民的相对富裕为前提,方能贫富相济。可是国民政府的合作运动普及程度及范围极为有限,对中国广大的贫困农村来说,无异于杯水车薪。其次,合作社在农村金融中的贷款数量极少。1927~1936年的农村合作运动中,信用合作社的发展一直位居首位。于是人们便发出“中国全部合作运动可以说是信用合作运动”的感叹。但从实际效用看,农民从中得到的贷款极为有限。从1934年南京政府实业部中央农业实验所在江、浙、陕、甘等850县所进行的全国农民贷款来源的调查结果中可知,信用合作社在农村现金贷款仅为1.3%。农民贷款来源主要靠地主富农和商人的资金,而不是信用合作社。这说明了广大农民并没有摆脱地主富农与商人的高利贷剥削,受信用社低息之惠者仅为点缀。最后,合作运动并没有达到“复兴农村经济”的目标,反而成为豪绅压榨农民的工具。当时有条件加入合作社者绝大多数都是小地主与自耕农,贫雇农一般是不能入社的。农民借款时就请地主、富农等作担保,这样借款多数就落在有抵押品的地主、富农、豪绅手中。“乡之豪强,常假名组织合作社,乃向农民银行借得低利之借款,用之转借于乡民,条件之酷,此种合作社非特无益于农民,反造成剥削农民之新式工具。”[40]由此可见在合作运动中实际得到利益的只是这些地主、富农和豪绅。

总之,国民政府时期所倡导的农村合作运动为缓和各种矛盾,维护其统治起过一定的积极作用,但由于南京政府倡导合作运动的真正目的是为了缓和阶级矛盾,恢复农民的纳税能力,挽救其财政危机和统治危机,在没有改变封建剥削制度的前提下,合作运动不可能起到挽救农业危机和复兴农村经济的作用,因此其实际收效则微不足道。所以也注定了合作运动的命运。但从整个社会发展进程来看,农村合作运动既是农业现代化经济格局形成过程的重要环节,也是传统的家庭经营过渡到现代家庭经营的桥梁。应该说南京国民政府历时近10年的农村合作运动是一次建设中国农村的无害的尝试。在客观上顺应了个体经济向社会化生产经营发展的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