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社会科学近代中国社会变迁专题研究
32072800000009

第9章 抗战时期四川征属田地义务代耕评述(1)

杜乐秀[85]

抗日战争是投入大量人力的一次惨烈战争。抗战期间,大量青壮年共赴国难,征属劳力欠缺,国民政府为缓解这一矛盾,出台了《征属田地义务代耕办法》。国民政府迁都重庆后,四川成为抗战的大后方和民族复兴基地。四川不仅在物质上对抗战作出了重大贡献,而且在人力投入上也居全国之冠。抗战期间,四川除为后方修建机场、公路及各种工程工事付出巨大的牺牲外,兵役配额“达3193807名,比排在第二位的河南省2210473名”[86]多983334名,时有“无川不成军”之美誉。大量青壮年的出征,农忙时节,农村劳动力缺乏极其严重。为帮助征属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激励前方士气,恢复生产,增加粮食生产,增进征属对政府的信任,稳定后方,增强抗战必胜的信心,四川地方政府有组织地帮助农民进行义务代耕。

一、四川省推行征属田地义务代耕的必要性

抗战期间,四川的青壮年经过多次征兵征工之后,多丁之家愈来愈少。于是,单丁独子之家也被迫应征,甚至还有因保甲长舞弊而被迫入伍的刚满十二岁之孩童。这些出征抗敌将士及壮丁,大部分来自贫苦农村,征募日多,农村劳动力日少。而以农业生产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广大农村征属,由于家庭主要劳动力出征以后,生产、生活无从保障,征属日渐困苦,农村陷入困顿。此前“虽然政府优待征属的许多条例和法令比较完善,但依然有无数啼饥号寒,整日在痛苦中挣扎的征属。因此,‘屋头没得吃’,是征属普遍的痛苦”。[87]从抗战大局出发,为激励士气,解决出征将士的后顾之忧,就有必要帮助征属恢复生产,以解决他们的生活问题。

抗战期间,四川是中国当时的第一人口大省和产粮大省,在国家财政中的地位也越来越重要。早在九一八事变之初,蒋介石就一直于暗中寻找安全的民族复兴基地和一个战时首都。如1935年蒋介石在重庆举行孙中山先生纪念大会上发表演讲说:“就四川地位而言,不仅是我们革命的一个重要地方,尤其是我们中华民族立国的根据地。”[88]同年10月6日,他在成都发表演讲时又说:“四川在天时地利人和方面,实不愧为中国的首省,天然是复兴民族最好的根据地。”[89]随着国民政府迁都重庆,四川既是兵员的主要供应地,也是抗战物质的主要来源地,从而成为国民政府的民族复兴基地和抗战的大后方。而伴随抗战的不断深入和农村大量青壮年出征,四川农村极度缺乏劳动力,农业生产受到直接影响,并波及抗战物质的捐输,因而影响着抗战前途。

优待军人家属,维持农村生活,为抗战提供更多的物质,帮助征属恢复发展农业生产就势在必行。为达此目的,除对征属实行精神和权益优待,发放优待金、优待谷等物质优待外,农忙时节“各个团体如能动员当地民众组织代耕队等等,对于征属也是很好的帮助”[90],有利于从根本上解决他们的诸多困难。鉴于此,1941年8月28日,国民政府制定《征属田地义务代耕办法》,明令地方政府组织义务代耕队,帮助无能力耕种的征属进行义务代耕,四川省政府也根据各县市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了相应的助耕办法及相关细则。

二、四川省推行征属田地义务代耕的法律依据及办法

如1930年12月20日的《优待出征抗敌军人家属条例》规定,征属无力耕作原耕土地时,可以申请义务代耕;1941年4月5日的《抗战期间各部队协助农民耕种收割办法》规定,利用军队余力,四季协助农民从事耕种收割;1941年7月的决议六项有“军队各级官兵应帮助人民种地,凡遇农忙时,应竭力减少差徭,使农民安心从事耕作以增加生产,全国中等以上学校学生竭力帮助农民春耕”[91]的规定。

如1939年2月的《优待出征抗敌军人家属宣传纲要》第三条优待种类第六款中关于对征属田地义务代耕规定“出征抗敌军人家属田土无人耕种者,得向优待委员会分会请求代耕,经调查属实后应即饬由该管保甲长指定同一保甲内之居民轮流代为耕种,不得索取任何报酬。”[92]1939年2月24日,四川省政府颁发代耕条款五项,规定:“每连士兵,应由连长考察一原系农民能犁田栽秧者,始能派往;不准官兵稍有为难农民及需索情事;不得受任何酬报”[93],有效预防了代耕流弊。1940年四川省厘定了《四川省各地驻军助耕办法》,对四川各单位在春耕、夏锄、秋收、冬储诸事时进行义务代耕或助耕做出了详细的规定,走在了全国义务代耕的前列。

1941年8月28日军政部公布《征属田地义务代耕办法》,把为征属进行义务代耕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征属田地义务代耕办法》的内容有21条,明确界定代耕范围包括农事上所有一切工作之劳力代替服务,详细规定义务代耕的目的、应享受代耕的征属范围、组织单位、组织办法、奖惩措施等。据此,在实践四川省根据本省的实际情况,对义务代耕作了更加具体明确的规定。这些规定是对国民政府及此前四川省的征属田地义务代耕办法的补充和完善,更具操作性和适用性。

第一,代耕,指农事上一切工作之劳力代替服务。如属于水田者:犁田、车水、插秧、薅秧、割稻、打稻、挑运等;属于旱地者:犁土、掘土、播种、植苗、薅秧、收割、挑运等[94]。只要是征属没有能力从事农业生产,经申请并经调查核实后,由保内义务代耕队或驻军、公务人员、学生等帮助他们进行播收。

第二,义务代耕以不得索取丝毫报酬为原则。所谓义务者,即不得索取报酬之意。不仅国民政府,四川省政府也严格规定义务代耕队员必须以不索取任何报酬为原则,倘有借故勒索扰民间者,从严惩处。因而,代耕队员及各助耕部队,应随带炊具,自备给养,以免劳累民众。农具也由队员自带或由保长统筹本保农具分配使用,倘有故意损毁、抛弃农具及农作物者,应受申斥或罚款之惩戒。

第三,关于派往助耕人员。为求人尽其力,地尽其利,时尽其效,省政府规定代耕或助耕人员,除了出征抗敌军人家属外,本保内所有年满18岁至45岁的男子皆编为队员,后方驻防、休整的部队,宪兵、税警各种特务团以及陆军各学校所属之练习队、各保安团队、各县国民兵预备队、公务人员、中等以上学校学生等在四季农忙时节都应尽量参加耕种收割工作,且部队助耕人员要派曾为农民,熟悉农务之人。部队助耕,“应以营或单独驻防之连为发动之最小单位,其范围均有划定:单独驻防之连以连部周围5华里以内为限;营以营部周围10华里为限;团以团部周围20华里为限;师(旅)以师(旅)部周围30华里为限;军以上之高级司令部,亦得斟酌情形计划发动之。”[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