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股票市场监管体制的改革与发展,是一个从政府多部门管理体制转向集中统一管理体制的过程,是一个以政府监管为主导与市场自律相结合的监管体制的形成和发展的过程,是一个在市场推动作用下,追求公平与效率的过程。
(一)1998年以前,股票市场是政府多部门监管体制
1990年12月,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成立。在1992年10月前,中国股票市场还是一个区域性的地方市场。在这一阶段,我国对股票市场没有集中统一的管理,而是在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决策下,主要由上海、深圳市两地地方政府管理。首先,股票发行与交易限于上海和深圳两市试点,是经国务院同意,由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共同决策的。其次,在实际的运作过程中,上海、深圳地方政府充当了主要管理者的角色,两地人民银行分行相继出台了一些有关法规,对股票发行与交易行为进行规范。
从1992年5月到1997年年底,是由中央与地方、中央各部门共同参与管理向集中统一管理的过渡阶段。1992年5月,中国人民银行成立证券管理办公室;7月,国务院建立国务院证券管理办公会议制度,代表国务院行使对证券业的日常管理职能。但这种由中央银行代管股票市场的格局没有持续多久。1992年8月10日,百万人拥至深圳争购1992年新股认购表,并发生了震惊全国的“8.10风波”。这一“风波”,反映了广大投资者对股票的狂热心理,也表明中国股票市场到了需要按国际惯例设立专门机构的时候了。为此,国务院决定成立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和中国证监会,同时将发行股票的试点由上海、深圳等少数地方推广到全国。这种制度安排,事实上是将国务院证券委代替了国务院证券管理办公会议制度,代表国务院行使对证券业的日常管理职能,将中国证监会替代了中国人民银行证券管理办公室。
同时,国务院赋予中央有关部门部分证券监管的职责,形成了各部门共管的局面。国家计委根据证券委的计划建议编制证券发行计划;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审批和归口管理证券机构,报证券委备案;财政部归口管理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对其从事与证券业有关的会计事务的资格由证监会审定;国家体改委负责拟订股份制试点的法规,组织协调有关试点工作,同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中央企业的试点。
另外,地方政府仍在证券管理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由当地政府归口管理,由证监会实施监督;地方企业的股份制试点,由省级或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会同企业主管部门审批。为了把对股票和期货市场监管工作落到实处,中国证监会向隶属于地方政府的地方证券期货监管部门授权,让它们行使部分监管职责。
(二)1998年以后,股票市场建立了集中统一的证券监管体制
从1997年年底,初步建立了集中统一的证券监管体制。1997年年底,中共中央、国务院鉴于亚洲金融危机的严重形势,召开了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强调防范与化解金融风险。这次会议决定对证券监管体制进行改革,完善监管体系,实行垂直领导,加强对全国证券、期货业的统一监管。1999年7月1日生效的《证券法》第7条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全国证券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从而以证券市场基本大法的形式,肯定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法律地位。总体上看,这项工作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一是将原国务院证券委员会的职能、中国人民银行履行的证券业监管职能划入中国证监会。在证券市场初期,法律曾确定了双重管理的证券监管体制,即国务院证券委员会为“全国证券市场的主管机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为“证券委的监督管理执行机构”,并规定“证券公司由中国人民银行归口管理,业务活动接受中国证监会监督管理”。1998年4月,随着机构改革的逐步到位,中国证监会作为国务院正部级直属事业单位,成为全国证券期货市场的主管部门;国务院证券委被撤销,其职能归入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对证券经营机构的归口管理也划转到中国证监会,中国证监会的职能得到了加强。
二是1998年8月,国务院批准了《证券监管机构体制改革方案》,中国证监会作为全国证券期货市场的主管部门,可根据各地区证券、期货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在部分中心城市设立证监会派出机构。股票市场监管体系由证监会和派出机构———证券监管办公室组成。中国证监会接收全国各省市的证管办,并在全国中心城市设有9个证券监管办公室(天津、沈阳、上海、济南、武汉、广州、深圳、成都、西安),2个直属于中国证监会的办事处(北京、重庆),在25个省、自治区、计划单列市设证券监管特派员办事处。1999年7月1日,证监会36个派出机构统一挂牌,从而逐步建立了由中国证监会集中统一的证券监管模式。
三是将证券交易所由地方政府转为中国证监会管理。证券交易所肩负着一线监管的重任,对交易所的监管是政府证券监管体制中的重要环节。我国证券交易所是由地方政府建立起来并管理的,因此,初期的证券交易所总经理由地方政府直接任命,随着沪、深证券市场由地方性市场发展为全国性的市场,这种以地方政府为主对交易所管理的体制,越来越不适应股票市场的发展,国务院就此作过调整。1997年8月15日,国务院正式做出决定,沪深证券交易所划归中国证监会直接管理。1997年11月,国务院批准了经修改的《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明确规定“证券交易所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督管理”,同时“证券交易所设立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接受证监会的监督管理”,交易所“总经理、副总经理由证监会任免”、“证券交易所中层干部的任免报证监会备案,财务、人事部门负责人的任免报证监会批准”;同时增加了“对会员的监管”、“对上市公司的监管”、“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内容,对其他内容也进行了修改。《管理办法》的颁布实施,朝着建立全国统一的监管体制迈出了重要一步。
四是在集中统一领导下,发挥证券业协会的自律功能。《证券法》第8条规定,在国家对证券发行、交易活动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的前提下,依法设立证券业协会,实行自律性管理。以法律的形式肯定证券业协会是证券业的自律性组织,是社会团体法人。要求证券公司应当加入证券业协会。证券业协会履行下列职责:(1)协助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教育和组织会员执行证券法律、行政法规;(2)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反映会员的建议和要求;(3)收集整理证券信息,为会员提供服务;(4)制定会员应遵守的规则,组织会员单位的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开展会员间的业务交流;(5)对会员之间、会员与客户之间发生的纠纷进行调解;(6)组织会员就证券业的发展、运作及有关内容进行研究;(7)监督、检查会员行为,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协会章程的,按照规定给予纪律处分;(8)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赋予的其他职责。
2005年10月27日全国人大通过了修订后的《证券法》,于2006年1月1日开始实施。依据修订后的《证券法》,目前的监管主体主要是指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中国证券业协会及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其核心权力机关为中国证监会。中国证监会属于政府机构,《证券法》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全国证券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派出机构,按照授权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证券业协会名义上是民间组织,实际上隶属于中国证监会。《证券法》指出,证券业协会是证券业的自律性组织,是社会团体法人。证券业协会履行的职责中包括,协助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教育和组织会员执行证券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赋予的其他职责等。证券交易所的监管权力也主要来自中国证监会,《证券法》规定,证券交易所章程的制定和修改,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证券交易所设总经理一人,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任免;证券交易所对证券交易实行实时监控,并按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要求,对异常的交易情况提出报告。
(三)以政府监管为主导和市场自律相结合的监管框架
目前我国股票市场实行的是集中统一的监管体系:即以政府监管为主导和市场自律相结合的监管框架,在此框架下,又采取了公开性监督和社会公众监督相结合的方式。作为一个完整有效的证券监管体系,除了行政监管之外,还需辅之以自律监管、中介机构监管、司法监管和社会公众与媒体的监管等,各类监管主体彼此协作,发挥各自的优势和特点,从不同方向共同托起公正公平公开的市场平台。
1.行政管理监督。这是一种最主要的管理监督方式,具有法律性、强制性和全面性的特点。行政管理监督机构是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
2.自律性管理监督。主要指沪深交易所、证券经营机构及证券行业协会等建立一套自律性规章制度,是一种非官方的、带有自律性的监督管理。
3.公开性监督。这是指每个证券发行和上市公司,必须根据公开原则,公开证券监管机构及证券交易所要求提供的文件资料:资产评估报告、信用等级证明、财务审核意见书、证券监管机构和交易所的最后审批意见。
4.社会公众监督。社会公众监督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方式:对发行上市公司进行评价和监督,即投资者通过阅读所公开的文件和资料,对该公司进行分析和评价,来决定是否购买证券;投资者认购股票,作为股东有权参加股东大会、有权参加投票和检查公司账簿记录、有权参与公司的管理监督;新闻媒介、投资团体或机构投资者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