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经济中国股票市场改革与发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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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章 我国股票市场监管取得明显成效

(一)法制建设和立法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

从中国证监会获悉,截止到2008年5月,自《公司法》、《证券法》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修订以来,证监会已经完成了配套立法项目137件。其中,草拟行政法规草案和法规性文件7件,《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等5件已由国务院发布;发布规章30件、规范性文件100件。此外,按照国务院清理行政法规、规章的有关部署,经国务院同意后废止行政法规4件,废止规章10件、规范性文件91件。

2008年法制建设围绕三方面继续推进:一是继续完善证券期货基础法律制度。积极推动《证券投资基金法》的修改;认真贯彻《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和《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全面清理、整合有关文件,完善机构监管法规体系;积极配合《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草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条例》草案的审查工作;抓紧起草《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条例》送审稿等。二是抓紧完善创业板市场系列规则,积极推动多层次市场体系建设。加紧完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及其配套规则的制定工作,修订《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继续深入研究非上市公众公司的有关监管问题。三是不断转变监管工作方式,努力提高监管效能。及时出台《证券期货市场监督管理措施实施办法》,保障监管职能的切实履行,规范日常监管行为;研究制定《证券期货统计管理办法》,建立统计分析工作对监管和决策的支持平台;修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办法》,落实《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完善行政监督制度。

(二)股票市场各项基础性制度建设成效明显

在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和各部门、地方政府的共同配合下,股权分置改革得到积极稳妥推进,消除了影响资本市场功能有效发挥的制度性障碍,推动了资本市场运行机制的根本转换,资本市场的其他诸多难题借此开始破题。根据“标本兼治、远近结合、内外并重”的工作思路,证监会积极推进股票首发和再融资制度改革,进一步强化了市场约束机制,提高了市场融资效率,丰富了市场的融资品种,同时积极推动大型优质企业境内发行上市,有效改善上市公司结构;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大力健全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各项基础性制度,促进上市公司进一步提高透明度,完善治理结构,全面提升经营管理水平,鼓励和规范上市公司利用资本市场做大做强,全面实施辖区监管责任制,强化了对上市公司的监管力度;顺利完成证券公司综合治理工作,有效解决了历史遗留问题,推动公司改善治理结构和完善内控机制,建立和完善了全新的风险控制和监管评价体系;推动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在顺利推出中小企业板块之后,根据融资、投资需要,积极准备创业板和统一监管的全国性场外交易市场建设;大力推动产品创新,公司债得以顺利推出,股指期货正在积极稳妥筹备,进一步完善了市场的产品结构。

(三)全面清理和分类处理行政审批项目

2005年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证监会以贯彻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为契机,对证监会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和分类处理:对于国际上通行且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资格准入管理,坚持保留许可制度;对于在我国证券市场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阶段性问题,法律、法规有规定要审批的,切实需要防范风险的项目,在保留审批的同时,积极研究改进监管的方法、模式,争取逐步取消行政审批;可以由证券、期货业协会等自律性组织管理的事项,移交给自律组织管理;环节复杂的行政审批予以简化,取消一批由派出机构初审的项目,下放一批项目由派出机构独立审批;一些过渡性临时行政审批已无存在必要的予以取消;有碍市场竞争的审批一律取消;不符合行政许可法设定行政许可要求的审批项目一律取消。经过清理,证监会先后分三批共取消和调整了114项行政审批项目,其中,取消101项,移交自律组织管理7项,下放管理层级6项。取消和调整管理方式的行政审批项目占原有行政审批项目的三分之二。

取消审批项目只是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第一步,更重要的是要通过科学的监管方式加强监管,并且建立规范的行政审批制度。在这两方面,证监会也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一是分类处理取消和调整项目的后续监管措施,清理整合监管规定,有效防止监管脱节。二是以“程序规范、审核透明、运行高效、监督有力”为目标,建立健全行政审批规范运行机制。

(四)初步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证券执法体制

自1998年建立了集中统一监管体制后,为适应市场发展的需要,证券监管体制不断完善,实施了“属地监管、职责明确、责任到人、相互配合”的辖区监管责任制,并初步建立了与地方政府协作的综合监管体系。与此同时,执法体系逐步完善。中国证监会在各证监局设立了稽查分支机构,2002年增设了专司操纵市场和内幕交易查处的机构。2007年,适应市场发展的需要,证券执法体制又进行了重大改革,建立了集中统一指挥的稽查体制。一是建立集中统一的稽查体制,组建稽查总队。二是完善行政处罚工作机制和程序,建立健全了查审分离、调查与处罚相互制约的证券期货执法新体制。三是建立和完善了快速反应机制,形成了证监会、交易所、派出机构三位一体的稽查快速联动机制,实现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及时查处。四是密切与公安、司法机关的执法协作,及时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这一改革方案,是在总结十几年执法经验的基础上,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立足我国证券市场的实际而提出来的,初步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证券执法体制。

据介绍,证监会首先整合证券期货系统内的各类监管资源,形成一整套工作流程,使交易所、市场部、稽查部门、非上市公司监管办公室以及行政处罚委员会等相关部门能迅速反应、顺畅衔接,以提高案件审理的效率和质量。案件调查过程中,一线监管的交易所实时严密监控,发现异常情况,立即跟踪分析,发现违法违规线索,迅速报告执法部门。稽查部门在接到各类违法违规信息后,综合判断,联合行动,组织系统稽查力量展开案前调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达到立案标准,立即正式调查。立案调查掌握确凿证据后,交由专职的行政处罚委员会委员审理,该委员会按照“主审—合议”制原则,由主审委员审查案件的事实和证据,根据法律规定提出处理意见并主持听证,然后由委员会合议做出决定。在该体制下,案件调查、审理听证、复议诉讼分别由不同部门负责,程序清楚、职权明确、相互制约,行政处罚委员会及委员保持相对独立性,保持审理工作的相对独立性,并以此保障行政处罚的公平、公正和有效。

新立体执法机制形成后,相关监管和处罚取得一定成效:密切配合司法部门加大对虚假信息披露和内幕交易违法犯罪案件的打击力度,重点查处一批违规信息披露和股价异动案件;强化信息披露监管,严格上市公司重组的审核程序,防范各种违规资金进入二级市场;继续加强对证券中介机构的监管,对券商借壳上市采取更严格的审批制度;配合地方政府建立打击非法证券活动的联合执法机制,基本遏制非法证券活动的多发势头;会同公安部门,严厉打击一批利用互联网的新型证券违法违规活动;公司自查与监管部门查处相结合,坚决打击利用“老鼠仓”等手段非法牟利活动。2008年上半年共稽查立案66起,非正式调查83起,结案73起,移送公安机关11起,配合公安部门查办非法期货案件6件,审结案件27件,做出行政处罚和市场禁入决定47项,“中捷股份”、“九发股份”、唐建、王黎敏案件等一批违法违规案件得到及时查处和曝光。

(五)证券公司监管形成六大投资者保护制度

据证监会介绍,目前在证券公司监管工作中已形成了六个方面相互配套的投资者保护制度。

1.以诚信与资质为标准的市场准入制度。建立和完善包括机构设置、业务牌照、从业人员特别是高级管理人员在内的市场准入制度,通过行政许可把好准入关,防范不良机构和人员进入证券市场,是保护投资者的重要措施之一。设立证券公司必须满足法律法规对注册资本、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及业务人员、制度建设、经营场所、合规记录等方面的设立条件;在准入环节对控股股东和大股东的资格进行审慎调查,鼓励资本实力强、具有良好诚信记录的机构参股证券公司;业务许可与证券公司资本实力挂钩,要求证券公司必须达到从事不同业务的最低资本要求。通过采取这些措施,建立以诚信与资质为标准的准入机制,已经成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之一。

2.以第三方存(托)管为基础的客户资产保护制度。客户资产所有权是投资者最基本的权利。客户资产保护要求规范证券公司为客户开立的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账户是证券公司客户服务的基础,规范账户管理不仅是全面实现第三方存管的必然要求,也是提高证券公司投资者管理和服务水平的基础,对于提高证券市场透明度,增强监管工作有效性和落实《反洗钱法》都具有重要意义。为推进证券市场基础制度改革,中国证监会全面展开了账户规范工作,制定和公布了相关的标准、期限、实施方式和程序,督导各证券公司按照名实相符、证券账户与资金账户一一对应的要求,通过客户自我规范、逐步采取限制性措施、休眠账户另库存放、不规范账户中止交易等办法解决账户管理中累积的各种问题;进一步严格新开账户管理,加大对新增或使用不合格账户的监控和处理力度,同时,健全和完善账户管理办法,建立账户规范管理的长效机制。在账户规范的基础上,实施了对经纪业务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由商业银行第三方存管,对经纪业务客户证券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存管,对资产管理业务的客户资金和证券由第三方托管的客户资产保护制度。上述制度明确要求证券公司将自有资产与客户资产分别管理,在证券公司与存(托)管机构之间建立了相互制衡的监督制约机制,明确了各方的责任,在制度上保证客户资产不被挪、不敢挪、不能挪,从根本上确立了客户资产安全保障机制。

3.以信息真实透明为目标的信息公开披露制度。信息公开披露制度是保障投资者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的基本制度,是投资者保护的基本措施之一。证券公司信息公开披露制度要求所有证券公司实行基本信息公示和财务信息公开披露,通过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和公司网站等渠道真实完整地披露包括公司基本情况、经营性分支机构、业务许可、新产品、高管人员等信息,并在每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进行财务信息公开披露。通过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行政监督、年报审计等多种手段和措施,确保证券公司披露信息真实完整,将信息强制性披露与自主性披露结合起来,提高证券公司经营活动和财务状况的透明度,有助于投资者了解证券中介机构的状况及其变化,在自主识别机构风险的基础上选择证券公司,并加强对证券公司的监督。

4.以净资本为核心的经营风险控制制度。为完善证券公司经营风险的识别、计量和预警机制,防范投资者合法权益因证券公司经营失败受到侵害,2006年始建立和实施了以净资本为核心的日常经营风险监控制度,强化风险量化和动态监控。以净资本为核心的风险控制指标体系包括两个层次的风险控制指标:一是规定净资本绝对指标和相对指标,使公司业务范围与其净资本充足水平相匹配;二是要求证券公司根据业务规模计算风险资本准备,并确保净资本大于各项风险资本准备之和,以实现对各项业务总体规模的间接控制,以此建立业务规模与净资本水平动态挂钩的监控机制。

5.以风险提示为主要内容的投资者教育制度。投资者自我保护是投资者保护体系中必不可少的一环。规范证券公司营销行为,要求证券公司在营销活动的各个环节如实介绍产品并充分揭示风险,是培育和增强投资者自我保护意识及自我保护能力的重要措施。在证券公司营销活动中,正逐步建立以诚实推介、风险提示为主要内容的投资者教育制度。要求证券公司从事营销业务,事先应充分了解客户的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和风险偏好,并根据客户的情况推荐适当的产品和服务。证券公司推介产品,应充分揭示风险,介绍业务规则、普及投资知识,让投资者熟知自己的权利与义务,充分理解“买者风险自负”原则,真正明白“股市有风险,入市须谨慎”的具体含义。通过强化证券公司投资者保护意识,将法规宣传、知识普及和风险揭示有机融入证券公司的各个业务流程,切实提高投资者的风险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6.以“依法清偿、适当收购”为原则的投资者补偿制度。事后补偿是证券公司经营失败后保护投资者权益的一项重要措施。在证券公司综合治理过程中,中国证监会和国家相关部门一起认真总结以往的经验教训,仔细研究、反复论证市场的发展状况和投资者的承受能力,并适当借鉴成熟市场的相关法律与案例,最终确定按照“依法清偿、适当收购”的原则处理个人债权问题,对破产关闭的证券公司实施了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合法本息全额收购及个人债权打折收购的收购政策。这一收购政策适当改进了以往政府全盘承担被处置金融机构个人债务的做法,一方面保护了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保持了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有利于社会稳定,另一方面也引导各类市场主体树立风险意识,建立市场约束机制。这一政策的实施实现了金融机构风险处置机制的重大突破和进步,意义重大。2005年保护基金成立,标志着证券公司风险处置由国家收购向通过证券市场自身积累化解风险过渡,市场化的风险处置长效机制开始建立。目前,保护基金公司已经向证券投资者偿付了214亿元,保护了700余万经纪业务客户和6万多名个人债权人的权益,在保护投资者权益、维持投资者对证券市场信心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六)“打非”活动成效显著

参见第三章“严打非法证券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