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必须坚定不移地贯彻和落实科学发展观
搞好股票市场的改革开放和发展,必须坚定不移地贯彻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对于股票市场而言,科学的监管理念和目标就是要立足于以人为本,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确保市场的公平、高效、透明,降低市场的系统风险,以各项基础性制度建设促进股票市场全面协调发展。为实现科学的监管理念和目标,要更加自觉地践行科学发展观,坚持股票市场与实体经济相协调,进一步增强服务经济发展的能力;坚持维护稳定与促进发展相依托,进一步推进股票市场稳健发展;逐步健全贴近市场、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监管方式和监管手段,通过不断改革和完善监管体系,顺应市场发展的科学规律,显著改善市场、主体和投资者之间的关系。
在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股票市场改革和监管工作要在服务国民经济全局的功能上有新拓展,在改革创新的广度和深度上有新突破,在防范市场风险和维护市场稳定上有新举措,在提高监管效能和执法水平上有新进步。
(二)完善监管体系,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监管的作用
随着股票市场的成熟,政府主导和行业自律相结合的监管体系日益成为大多数国家选择的主流。充分发挥两者的优势,避免各自的缺憾,对于完善监管体系是十分重要的。行业自律监管的培养和成熟有助于弥补我国政府主导型模式的缺陷,有利于发挥其灵活性、高效性和及时性等诸多优点。
我国立法机构应及时出台行业自律监管的相关法律法规,提供法律上的依据做到有法可依。在立法中,改变过去以政府监管为主的模式,建立起自律管理与政府监管并重的格局。理顺二者关系最重要是界定清二者的职权范围,协调二者的关系。具体而言,证监会应对全国证券市场进行统一监管,以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和保障市场机制正常运作为主;在监管内容上,主要精力应放在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和全面性上。而证券交易所应充分发挥一线监管优势,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在现有基础上不断改进和完善证券交易所的组织机构,逐步形成会员大会、理事会和交易管理人员的合理分工,建立规范化的注册和监管程序。证券交易所应当充实会员管理和上市公司管理的有关机构,对会员公司和上市公司实施有效管理。证券业协会可以对各类市场参与主体的市场表现进行考核和评分,公布考核结果。自律组织在授权范围内有权建立和解、调解机制,为一定范围内的证券纠纷提供解决渠道,建立起我国证券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而且自律组织应充分发挥其在证券市场与证券主管部门之间的纽带作用,促进股票市场的规范发展。
(三)调整监管模式,建立分层监管的体制
调整监管模式,就是由集中监管转向分层监管,由单一监管转向多元化监管。如美国对不同层级证券市场的监管方式和严密程度也是不同的。在市场宝塔的顶端,全国性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活动受到了最严格的监管。监管采用的是法律规范、集中式的证监会监管、舆论监管以及行业自律相结合的监管模式,无论是上市公司还是交易商、中介机构以及各类专业人员,都受到了全方位的监督。随着宝塔层级的降低,来自外部的监管力度也逐级下降。纳斯达克市场主要由全美证券交易商协会负责监管,除对上市公司有一定的要求之外,监管侧重于做市商;OTCBB则主要对做市商的报价信息和交易活动进行监管,对上市公司没有挂牌要求,监管仅限于要求上市公司向美国证监会提交财务报告;位于最底部的“粉红单市场”则几乎没有来自政府部门的监管,基本上完全依靠行业自律进行治理。
这种分层监管体制的最大优点,就是可以节约监管成本,提高监管效率,将有限的监管资源用于保证对最有可能影响公众利益的市场的监管。尽管某些市场几乎没有任何具体的监管,完全依靠市场参与者的自我约束来维持交易秩序,但在严格而完整的法律特别是民事追究制度下,挂牌公司、证券商和其他中介机构的行为还是得到了有效约束。尽管对场外市场的监管缺失在这次美国金融危机中为人诟病,但分层监管体制可以将有限的监管资源用于保证对最有可能影响公众利益的监管,还是为我们依据对公众利益影响程度配置监管力量提供了启示意义。相比之下,由于我国尚未建立起这种分层监管的体系,证券市场的监管责任几乎完全由证监会承担。受监管成本和能力的限制,管理层不得不对开放新的市场领域十分谨慎,使得中国证券市场长期仅有交易所一个层次,而场外交易市场得不到应有的重视和发展,不仅降低了资本市场的融资效率,而且加大了市场风险。
(四)强化法治,进一步完善《证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
目前我国《证券法》对虚假陈述、操纵市场等欺诈行为的民事责任尚不完善,相应的诉讼机制也不完备,在这些方面应该加以立法完善。《证券法》中民事责任的缺位,目前已严重影响了司法保护实践。《证券法》中对违法违规行为,一般采用行政处罚的办法解决,而受害的中小投资者却没有得到应有的补偿,这样下去会影响中小投资者的信心。《证券法》应完善有关擅自发行证券、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欺诈客户的民事赔偿责任的规定,以便充分发挥司法在最终解决证券纠纷中的功能,以最大限度地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规范股份公司股东行为的《公司法》的完善也不例外。目前小股东的利益频频遭到侵犯,这与《公司法》保护小股东权益的规定不够完善有关。
近来,网络证券交易欺诈违法行为频发。对网络证券交易欺诈的监管应进行立法完善。立法机关应该对我国现行的《证券法》的相关规定进行修改,在原有的监管系统上对网上证券交易加以补充规定,如统一网上交易系统认证标准,对IT公司介入证券类服务的责权进行清晰的界定等。证监会应根据《证券法》的规定制定《证券法实施细则》,详细规定有关网上证券交易的规则。
(五)加强执法力度,设立证券法院
为提高案件查处效率,建议将对上市公司违规案件的稽查立案权、审理权和处罚权适当下放,并设立相应的案件审理中心,授权其负责审理管辖区内的证券违规案件并做出处罚,对案情复杂、市场影响大的大案要案仍集中审理和处罚。对不能构成立案条件的上市公司违规行为,建议对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做出小额罚款处罚,罚款次数累计达到一定标准的,可以认定有关责任人员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管人员。建议借鉴西方成熟资本市场监管的做法,探索引入“和解”制度,对涉嫌披露虚假信息、取证难度大的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通过和解方式进行处理,使其受到一定的惩戒,同时减低监管成本。要建立对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退市公司高管人员的责任追究制度;建立有效的赔偿制度,保护退市公司投资者及相关债权人的利益;根据新的《破产法》,建立有效的破产公司接管制度。
设立证券法院。为改善专业执法水平和诉讼效能,建议在证券交易所所在地设立专门的证券法院,负责审理证券期货类民事诉讼案件和刑事诉讼案件,并在有关法律法规中明确监管部门对违规的上市公司当事人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六)全面推进监管工作的一系列转变
要及时转变监管工作重心和工作方式,尽快实现“三个转变”:监管重心从解决老问题为主向预防可能产生的新问题转变;监管方式从事后查处为主向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查处并重转变;监管态势从被动应急向主动防范转变。要进一步完善辖区监管责任制,把监管网络建设好,把监管责任落实好。同时加强对派出机构监管工作的评价,加大对监管干部的培训和激励力度,提高监管工作的有效性。
要继续全面推进证券公司监管工作的一系列转变,主要包括:监管重心从化解老风险向防控新风险转变;监管任务从清理整顿为主向规范与发展并举转变;监管方式从事后查处为主向事前防范为主转变;监管手段从经验判断、定性分析向指标管理、定量监控转变;监管机制从行政监管为主向行政监管、行业自律和公司自我约束有机结合转变;日常监管职能从证监会机关直接承担向证监会机关指导、辖区负责、分工协作转变;行业整合和业务创新从行政措施为主向市场化方式转变;业务范围和规模从静态式资格管理向动态式与净资本充足水平和合规状况全面挂钩转变;市场退出从集中、强制处置为主向优胜劣汰的常规机制转变。
(七)加强网上股票交易的监管
随着互联网的兴起以及不断普及,网上股票交易已逐渐取代了传统的证券经纪模式,成为股票投资的主要手段。然而在网络扩展股票业务的同时,也助长了网上股票交易欺诈的盛行,网上证券商存在着虚假信息披露、操纵市场价格等欺诈性网上证券交易行为。这无疑对传统的股票监管制度提出了新的挑战。
要加强网上股票交易的监管。首先,可对披露股票信息的网站实行许可证制度。证监会应公开被授予许可证的网站名单,并向投资者说明。投资者从未获得许可证的网站获取信息被误导并据此入市遭到严重损失的,应自负后果。网站也必须在醒目位置向投资者说明其是否具有披露证券信息的许可证。其次,可以设立权威网站。当不同的网站信息披露出现比较大的差异时,以权威网站为准。可以考虑将证监会网站、证券交易所网站和上市公司自己的网站作为权威网站。再次,加强对网站信息内容的监管。监管的重点主要包括证券公司的网上投资咨询是否违背有关咨询方面的法规,网站中是否有传播虚假的、误导性的信息。因此,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有必要专门设置一个与投资者的信息交流平台,以便接受投资者的检举揭发。
(八)增强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加强维稳机制建设
面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加速蔓延、宏观经济不确定因素的增加,以及股市从高位的下跌之势,“维稳”成为证券监管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因此,要切实增强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加强维稳机制建设,全面加强股票市场信息系统安全工作,强化对风险隐患的梳理排查,及时采取有效应对措施,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和应急准备,确保资本市场安全稳定运行。
证券市场存在波动是正常的,从防范和化解市场系统风险的角度来看,真正要避免的,是超出市场自身化解能力的大起大落。系统风险的失控和集中爆发不仅会对股票市场整体运行产生影响和冲击,而且会与其他市场风险发生共振,从而引发破坏性更大的危机,因此,监管部门对于市场的系统风险必须高度重视并介入风险的防范和治理。
要全力以赴做好维护稳定工作。完善维稳协作机制,加强行业信息安全监管,健全信息安全与业务监管联动机制。督促上市公司、证券股票经营机构,及时回应媒体质疑,澄清不实信息。进一步规范股票市场信息传播秩序。建立相应的监管有效性评估机制,无论对监管工作评价,还是对市场公正程度提高,都应当是十分必要、同时也是一项相当重要的工作。加大新闻发布工作力度,加强对股票市场改革和监管重要政策、热点问题的及时发布和解疑释惑,探索建立与新闻媒体及时、高效的沟通机制。积极配合新闻宣传、公安等部门,及时处置谣言和虚假不实等严重干扰市场运行的不良信息。
(九)深入开展投资者教育工作,畅通民意表达渠道
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始终是股票市场监管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深入开展投资者教育工作,是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环节。可是,一些市场中介机构对投资者教育工作认识不深,重视不够,投入不足,重客户开发、轻客户风险评估,重业务规模、轻风险揭示,重投资推介、轻基本知识普及,重形式、轻实质内容等问题还比较突出。所以,加强投资者教育任重道远。投资者教育工作作为股票市场基础性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应当作为一项日常工作长期坚持下去。责成监管对象承担投资者教育义务并依此对其进行监管评价,要以相应的制度规定明确投资者教育责任。
要将投资者教育同受理投资者的投诉举报结合起来,对一般的投诉要耐心解释,对投资者提出的有关意见建议和批评要认真听取,对合理诉求尽量予以满足,对重大违规案件的举报要及时移交有关部门查处。通过对投资者所反映的个案的处理,实现对投资者的教育。同时,对处理投诉举报的信息进行及时归纳分析,了解投资者的所思所求,有针对性地做好投资者教育工作。有必要借鉴其他国家的经验,在证券监管部门建立专门机构负责投资者教育工作。建议在证监会机关及派出机构成立专司投资者教育的职能部门和处室,核定编制,明确职能,专门抓投资者教育工作。积极推动建立投资者协会等自律性组织,通过投资者自律性组织推动投资者的自我学习、自我教育。
要畅通民意表达渠道。建设完善监管部门、证券业协会、证券公司受理民意的立体网络,畅通民意表达渠道。拓宽投资者检举揭发的途径,鼓励投资者针对违规行为及时检举,利用网络建立互动的资讯系统,或者提供电话号码或者网址,使投资者通过网络确认特定人或特定机构提供的信息或进行的证券交易活动是否合法。
科学建设多层次股票市场体系,更好地服务于国民经济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关于“优化资本市场结构,多渠道提高直接融资比重”的重要论述的必然选择。科学建设多层次股票市场体系,提高企业直接融资的比重,加大股票市场对自主创新型企业的支持力度,是我国现阶段经济发展和贯彻实施自主创新战略最为重要和紧迫的任务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