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10月14日,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建立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完善资本市场结构,丰富资本市场产品。规范和发展主板市场,推进风险投资和创业板市场建设”。并且将多层次资本市场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战略目标紧密结合。这是政策层面关于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第一次正式表述,也表明了我国资本市场发展的政策导向。
2004年1月31日,国务院发布《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指出“建立多层次股票市场体系”,“继续规范和发展主板市场,逐步改善主板市场上市公司结构。分步推进创业板市场建设,完善风险投资机制,拓展中小企业融资渠道”。“积极探索和完善统一监管下的股份转让制度”。《若干意见》明确了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的内涵就是“建立多层次股票市场体系”。党中央、国务院的上述文件为我国多层次股票市场建设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依据和政策支持。
2005年11月15日,国家发改委、科技部、证监会等10部委联合发布了《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创业投资企业可以通过股权上市转让、股权协议转让、被投资企业回购等途径,实现投资退出。国家有关部门应当积极推进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完善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退出机制”,为资本市场、风险投资和科技产业的相互联动提供了依据。
2006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公司法》和《证券法》,改革了公司资本制度、提高了知识产权在公司资本构成中的地位,确定了多层次市场建设的法律架构,适度降低了股份发行、上市的条件,并取消了连续三年盈利的要求,缩短了发起人和管理层持股的限制流通时间。上述规定为多层次股票市场建设提供了直接的法律依据。2006年5月以来,我国证监会制定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等一系列规章制度,为推进我国多层次股票市场建设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
2006年12月1日,中国证监会首次公开提出建立多层次股票市场架构,即:积极培育蓝筹股市场;大力发展中小企业板;积极研究、适时推出创业板市场;整合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探索和完善统一监管下的股份转让制度。2007年8月22日,由中国证监会负责起草的《创业板发行上市管理办法》获得国务院批准。
2007年10月,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指出,优化资本市场结构,多渠道提高直接融资比重。这就意味着我国需要加快建立多层次股票市场,拓宽融资渠道,多层次股票市场建设有望加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