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经济中小企业如何纳税:学会同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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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章 “案例1”被侵犯保密权得到了赔偿

某税务稽查分局的干部张某,在对辖内一公司依法进行税务稽查时,调阅查看了该公司的纳税资料,发现该公司主导产品技术资料正是自己朋友公司需要的资料。于是,张某以税务稽查工作需要为借口,将被稽查公司的技术资料复印了一份送给了他的朋友。其朋友公司就仿照这份技术资料生产出了同一类型的产品投放市场,结果导致被税务稽查的公司销售明显滑坡。该公司发现问题后,就及时进行了周密的市场调查,搞清楚了税务稽查干部张某违反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泄漏了本企业商业秘密的事实真相,认为张某的行为侵犯了本企业的经济利益,给公司造成了不可挽回的损失,决定通过法律途径维护本企业技术资料的保密权。于是,就将张某上诉到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八条的规定,纳税人有权利要求税务机关在履行职责时为自己的情况保密,税务机关应当为纳税人保密。因此,请求保密具有法律的强制性,这一规定是法律赋予纳税人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税务机关的法定义务。税务干部泄漏了纳税人的秘密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最后判处张某朋友的企业停止侵权行为,张某及实施侵权的企业给予被侵权的企业相应的赔偿。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税收征管法第八条所称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保密的情况,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这是新的征管法实施细则新增加的一条。所谓保密权,就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税收执法而知晓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有请求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为自己保守秘密的权利。请求保密权既是法律赋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税务机关的法定义务。虽然新的《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没有具体规定,但是其他法律如民事诉讼、行政处罚等方面的法律都有相关的规定。一般认为,请求保密权的内容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纳税人的商业秘密,诸如纳税人的银行账号、生产经营、金融、财务状况等;二是纳税人的个人隐私,诸如个人财产状况、婚姻状况等等。商业秘密作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参与市场竞争的筹码和手段,如果被泄漏出去,必然会严重影响公平竞争,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此处于不利的竞争地位,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所以,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如果因自己工作上的失误或其他原因,泄漏了纳税人的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给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或个人名誉造成了不应有的损害,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