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税务登记的对象
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税务登记的对象包括: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等。
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凡是经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审核登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都应该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
这里所指的企业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其一,是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
其二,是应该办理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而未办理但是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
其三,是依法不需要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
其四,是外出经营累计超过180天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
《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持税务登记证登记副本和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开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在同一地累计超过180天(是指同一年度内累计达到的天数)的,应当在营业地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2.税务登记时限内容
纳税人在进行税务登记时,要根据自己具体的税务登记情况,遵守《税收征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所确定的规定。
其一,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所在地或者纳税义务发生地的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其二,当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时,纳税人已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了变更登记的,就要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如果按照有关规定纳税人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应在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其三,因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时,应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向原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如按照规定不需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应自有关机构批准或宣告终止之日起15天内,向原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其四,因纳税人住所、经营地点变动而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时,应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
其五,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纳税人,应自营业执照被吊销之日起15日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经销发票以及其他税务证件。
3.税务登记的类型
税务登记包括开业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注销税务登记、停业、复业税务登记以及外出经营报验登记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