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经济中小企业如何纳税:学会同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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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章 普通发票的使用和管理

1.普通发票种类

普通发票按照不同的使用范围可分为12种:即发票换票证(换票三联)、通用普通发票(通票三联)、商业零售普通发票(商零三联、商零五联)、商业普通批发发票(商批六联)、机动车维修普通发票(维修三联)、收购业务普通发票(收购四联)、收款收据(收据三联)、汽车配件普通发票(汽配四联)、工业普通发票(工业五联)、粮食收购普通发票(粮购五联)、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2.普通发票的印制

发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指定的企业印制。如果企业符合条件,也可以申请自印普通发票。一般情况下,如果企业财务制度及发票管理制度健全,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发票使用量大,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申请报告和自印发票的格式,并填写《企业自印发票审批表》一式四份,申请自印普通发票。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提交的上述资料进行审核批准后,企业方可以到指定的印刷厂印制。企业自印发票的格式以税务机关公布的票样为准。

3.普通发票的领购

依法办理了税务登记的企业和个体经营者在取得税务登记证件,由税务机关对发票领购资格进行审核后,就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

其一,申请发票领购的企业和个人应当提出领购申请,提供经办人身份证明、税务登记证或其他有关证明,以及企业的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账的印模、填写发票领购申请审批表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领取发票领购簿。领购发票的企业和个人凭发票领购簿核准的种类、数量以及购票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领购发票。

其二,对无固定经营场所或者财务制度不健全的纳税人申请领购发票,主管税务机关有权要求该纳税人提供担保人,对不能提供担保人的,可以视其具体情况,要求其提供保证金,并限期缴销发票。

其三,临时到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单位和个人,可以凭本地税务机关的证明,向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经营地的发票;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税务机关可以要求来本地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企业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人,或根据所领购的发票票面限额与数量缴纳10000元以下的保证金,并限期缴销发票。纳税人应保存好税务机关收取保证金时开具的收据。纳税人按期缴销发票的,解除保证人的担保义务或退还保证金;未按期缴销发票的,以保证人或以保证金承担法律责任。

4.发票的开具要求

发票的开具是实现其使用价值、反映经济活动的重要环节,发票开具是否真实、完整、正确,直接关系到能否达到发票管理的预期目的。

其一,销货方按规定填开发票。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企业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开具发票。开具发票时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每份发票无论有几联,都必须把全部联次放在一起,一次性复印或打印,以保证各联次填开的内容、金额等都保持一致,严禁开具“大头小尾”发票。开具的发票要加盖企业的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其二,购货方按规定索取发票。所有企业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其三,纳税人进行电子商务时必须开具或取得发票。

其四,发票不得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使用。发票限于领购企业单位和个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开具。发票领购单位未经批准不得跨规定地区使用、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禁止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

其五,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发生销售折让的,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后,重新开具发票。

5.发票的保管

其一,开具发票的企业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发票使用登记制度,设置发票登记簿,并定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发票使用情况。

其二,开具发票的企业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的同时,办理发票领购簿的变更、缴销手续。

其三,使用发票的企业单位和个人应该建立发票管理制度,做到专人保管、专库保管、专账登记,应当妥善保管发票,不得丢失。如果万一发生了发票丢失,应当于丢失当日及时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在报刊和电视等传播媒介上公开声明作废,并接受税务机关的处罚。

其四,开具发票的企业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五年。保存期满,报经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其五,使用发票的企业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税务机关检查发票的印制、领购、开具、取得和保管使用情况,如实反映实际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