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6月,某县国税局在纳税检查中发现,当年4月、5月,该县秦岭汽车配件厂连续2个月没有办理纳税申报手续,即向其下发了《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该企业在规定期限内进行纳税申报,并对其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行为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处以3000元的罚款。
秦岭汽车配件厂对县国税局的处理处罚决定不服,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复议机关提出了行政复议申请。其理由是本企业进行技术改造,这两个月没有进行生产,没有发生销售行为,也没有税款可缴,不用办理申报手续。
复议机关对本案进行了详细了解后,决定维持县国税局的处理决定。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纳税人当期应纳税额为零,也要进行申报。秦岭汽车配件厂虽然连续两个月未进行生产,也应该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县国税局对其未进行纳税申报的行为的处理是正确的。
这件事在当地广大中小企业经营者中间产生了很大的反响,使之认识到了即使没有发生应税收入也要按期进行纳税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