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先生在县城开了一个经销建筑材料的门店,生意也满红火的,税款也一直按期申报缴纳。不料,今年6月5日,他因阑尾炎生病住院治疗,直到6月25日才出院。因为住院,他就没有办理申报纳税,想在7月份一并办理纳税申报。然而,到了7月10日,他的胃炎病又复发了,又一次住进了医院,直到7月25日才出院。于是,他索性8月份将6、7两月的税款一并申报缴纳。
由于他连续三个月没有申报纳税,他被县税务机关列为异常申报户,8月末,税务机关派员来给他送达《责令限期纠改通知书》,责令他限期改正,并对其未申报行为处以2000元的罚款。王先生觉得很冤枉,认为税务机关这样处理不对。
其实,这是王先生不熟悉税法导致的结果。税务机关处理是有法律依据的。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王先生的行为不属于延期申报。如果他确实因住院不能够按期申报,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经税务机关核准,办理延期申报。如果经核准税务机关同意他办理延期申报,他应在纳税期限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没有经过这些法定程序,他必然要受到处罚。
王先生的遭遇告诉纳税人,如果你真的由于各种原因不能按期申报纳税时,必须按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延期申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以后才能延期申报,否则就是违反税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