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生活就像一个大舞台,每户中小企业、每个个体经营者都扮演着多重社会角色,享有多重权利,并承担着相应的义务。依法纳税就是广大中小企业承担的基本义务。在2004年初,国家发改委和全国人大财经委联合举行的纪念《中小企业促进法》实施一周年座谈会上,国家发改委主任马凯说,目前在全国134.46万个工业企业法人中,按新的中小企业标准,中小企业占全部工业企业法人数的99.88%,其中上缴税收占全国全部税收的43%。毫无疑问,中小企业已经成为我国纳税大军中的主力军。任何一个守法经营的中小企业都要义无反顾的承担起为国纳税的责任。那么,作为浩浩荡荡的纳税大军中的一员的中小企业你了解并掌握税款缴纳的程序方法及有关特殊规定吗?
税款缴纳的方式也就是税务机关在组织税款入库的过程中所采用的具体征收税款的方式。根据我国地域广袤、经济状况各异,尤其是纳税人构成的多样性、复杂性,我国税款征收的方式也呈现出多样性的特点。按照应纳税额的计算、入库的方式以及征收手段等标准划分,税款的征收方式可分为多种不同的方式。《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税务机关根据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方便纳税人、降低税收成本的原则,确定税款征收的方式。纳税人应当按照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确定的征收方式缴纳税款。我国目前税款缴纳方式有以下几种:
1.自核自缴
自行计算,自行缴纳是目前最主要的税收征收方式。生产经营规模较大,财务制度健全,会计核算准确,一贯依法纳税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依照税法规定,自行计算应纳税款,自行填写、审核纳税申报表,自行填写税收缴款书,到开户银行解缴应纳税款,并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报送纳税资料和财务会计报表。
这种企业自行申报、核实缴纳税款的方式,最大的特点就是企业自己算账,自己向税务机关申报。税务机关除特殊情况外,一般都是按照纳税人的申报内容审核征收税款。当然,这种情况不排除有些纳税人会在账目上做手脚,出现少缴或不缴税款的行为。若果如此,税务机关将对这些问题依法进行严惩。
2.申报核实缴纳
生产经营正常,财务制度基本健全,账册、凭证完整,会计核算较准确的企业依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款,自行填写纳税申报表,按照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报送纳税资料和财务会计报表。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并填开税收缴款书,纳税人按规定期限到开户银行缴纳税款。
3.申报查定缴纳
申报查定缴纳是指税务机关根据企业等纳税人的从业人员、生产设备、采用原材料等因素,对其生产制造的应税产品查实核定产量、销售额并据以征收税款的方式。这种税款缴纳方式适用于纳税人财务制度不够健全,账簿凭证不完备,但是能够控制原材料或进销货的固定业户。这种类型的纳税人应当如实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提供其生产能力、原材料、能源消耗情况及生产经营情况等,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测定或实地查验后,填开税收缴款书或者完税证,纳税人按规定期限到开户银行或者税务机关缴纳税款。这种方式也是我国税收征收管理中一直采用的方式。
这种方式还包括申报查验缴纳。当纳税人的经营品种比较单一,经营地点、时间和商品来源不固定时采用申报查验缴纳税款的方式。这种类型的纳税人应当如实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经营的应税品种,进行查验数量,按照市场一般销售单价计算其销售收入并计征税款数额,纳税人按规定期限到开户银行或者税务机关缴纳税款。
4.定额申报缴纳
生产经营规模较小,确无建账能力或者账证不健全,不能提供准确纳税资料的固定业户,由主管税务机关通过典型调查,逐户确定营业额和所得额。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核定的营业(销售)额和征收率,按规定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税款。纳税人实际营业(销售)额与核定额相比升降幅度在20%以内的,仍按核定营业(销售)额计算申报缴纳税款;对当期实际营业(销售)额上升幅度超过20%的,按当期实际营业(销售)额计算申报缴纳税款;当期实际营业(销售)额下降幅度超过20%的,当期仍按核定营业(销售)额计算申报缴纳税款,经主管税务机关调查核实后,其多缴税款可在下期应纳税款中予以抵扣。需要调整定额的,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调升或调降定额。但是对定额的调整规定不适用实行起点定额或保本定额缴纳税款的个体工商户。
按照《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下列情况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
其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根据有关规定,纳税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对于不设置账簿,无法根据其账簿记录计算应纳税额,所以规定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
其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此项规定与上一项规定相比,不同之处明显,上一项是依法可以不设置账簿,此条规定是应该设置而未设置。
其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不提供纳税资料的。擅自销毁账簿是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没有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保管期限保管账簿。纳税人在进行纳税申报时,应当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要求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纳税人拒不提供纳税资料,就是违反规定。
其四,虽设置账簿,但是账簿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其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其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5.税务机关强制征收
强制征收是指税务机关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采取强制执行的措施,扣缴税款或者以拍卖和变卖所得抵扣税款。在实际税收征收管理工作中,由于多方面的原因,总有一些纳税人未办理税务登记,而且还有些只是偶尔从事一些生产经营活动,对这类只是偶尔从事的经营活动,法律也不要求其进行税务登记。对这类纳税人,税务机关很难进行监管,不易纳入正常征收管理。但是无论是依法应该进行税务登记而未登记或者只是偶尔进行生产经营活动,依照法律规定,凡是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经营收入的,都有依法纳税的义务。所以对这类未办理税务登记和临时经营纳税人采取由税务机关对其核定应纳税额,责令其缴纳的税收征收管理办法,进而实行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两种手段并用,以特殊的手段促使其缴纳税款。
首先,责令限期缴纳。税务机关对未进行税务登记和临时经营纳税人,采取以下四种方法核定应纳税额:即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收入额和利润率核定;按照成本加合理费用和利润核定;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测算核定;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在税务机关尽可能合理的核定其应纳税额后,就责令纳税人限期按照核定的税额缴纳税款。
其次,税收保全。未进行税务登记和临时经营的纳税人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税款而不缴纳时,《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税务机关可以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税务机关有权依法扣押经营者的商品、货物,当然,扣押的范围仅限于扣押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额的商品、货物。税务机关扣押纳税人商品、货物的,纳税人应当自扣押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税款。当纳税人交清税款以后,税务机关在一日内立即解除所扣押的商品和货物。
再次,强制执行。未进行税务登记和临时经营的纳税人在税务机关扣押商品、货物后仍不缴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拍卖或变卖所扣押的商品、货物,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6.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代扣代缴是指支付纳税人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从所支付的纳税人,收入中扣缴应纳税款并向税务机关解缴的行为。代收代缴税款是指与纳税人有经济往来关系的单位和个人借助经济往来关系向纳税人收取应纳税款并向税务机关解缴的行为。这两种征收方式主要适用于税源零散、不易控管的纳税人。《税收征管法》第四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比如,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代扣代缴税款义务时,纳税人不得拒绝。当然,扣缴义务人在履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时,要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具体规定进行。
7.其他缴纳方式
其他缴纳方式包括委托代征税款、邮寄缴纳、利用网络申报、用IC卡纳税等。对于一般小额、零散税源的征收,税务机关委托代征人以税务机关的名义征收税款;对于那些有能力纳税,但是采用其他方式纳税又不方便的纳税人,可以采取邮寄的方式缴纳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