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筹划”一词属于舶来品,引入我国的时间不长,人们对它的概念、功能、作用在认识和理解上还不太一致,甚至存在一些偏差。中小企业要运用好纳税筹划,就必须走出误区。
1.准确认识纳税筹划的作用
首先,纳税筹划能发挥税收经济杠杆的作用。纳税人进行纳税筹划,需要根据税法中各项优惠政策和税率的高低,进行投资、改组改造和产品结构调整等一系列活动,以享受优惠政策,从而实现税收宏观调控的作用。这样就能充分发挥税收经济杠杆的作用。其次,纳税筹划有利于提高纳税人的纳税意识,降低征税和纳税成本。纳税人要进行税收筹划,就必须学习、了解、熟知税法,这种主动的学习比任何形式的税法宣传更有效果。另外,税收筹划方案要求纳税人依法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和会计核算方式,严格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准确计算应纳税款,正确进行纳税申报,从而实现纳税的“一次性成功”,这同反复调账、对账相比,降低了纳税成本。对税务机关而言,科学合理、缜密规范的纳税方案,可以减少税务稽查频率,提高行政效率,同样也降低了征税成本。最后,纳税筹划是纳税人维护自身权利的具体体现。纳税人有依法纳税的义务,也有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获得经济利益最大化的权利,税收筹划就是这种权利的具体体现。维护纳税人的权利,是政府部门的义务。反对或限制纳税人进行正当合法的税收筹划活动,反而会诱发纳税人偷税、逃税、骗税行为的发生。
2.把握好“度”
目前,许多中小企业在纳税筹划问题上存在着两个问题:一是不懂得避税与偷税的区别,把一些实为偷税的手段误认为是避税;二是明知故犯,打着税务筹划的幌子行偷税之实。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是,当前有不少企业避税心切,或者受到一些治丝益焚的书籍的误导,以致良莠不分,把偷税行为当成了税务筹划,直到受到法律的制裁还蒙在鼓里。客观地说,纳税筹划与偷税虽然在概念上很容易加以区分,但在实践当中,二者的区别有时确实难以掌握。有时,纳税人避税的力度过大,就成了不正当避税,而不正当避税在法律上就可认定为是偷税。例如,利用“挂靠法”进行纳税筹划就有这个问题。目前,我国税法对福利企业实行一定的税收优惠。比如,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福利企业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的比例超过10%未达到35%的,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有些企业为了享受这条税收优惠,在社会上广招残疾人员,使本企业的“四残”人员达到税法规定的比例。但这些残疾人员被企业招募为职工后又被放假回家,每月只领取少量的生活费。有人认为,企业的这种行为属于税务筹划。实际上,税法规定,真正有资格享受税收优惠的福利企业,其招募的每个残疾职工必须具有适当的劳动岗位,而有的福利企业一旦享受到了税收优惠后就把残疾职工遣散回家,这种行为直接违反了税法。所以,实际上仍属于偷税行为,并不能算作税务筹划。当然,还有的企业为了挂靠上福利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更是不择手段,让一些身体健康的职工装聋作哑,冒充“四残人员”,这种行为更是明目张胆的偷税。
3.切实掌握税法
实际上,只要企业的财务人员切实掌握了税法,纳税筹划与偷税的区别还是可以分清的。比如,为了减少增值税的纳税义务,有人建议:企业不要将货物的加价收入或价外补贴收入计入销售收入;将非应税和免税项目购进的货物与应税项目购进的货物混同购进,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并抵扣。上述行为实际上都直接违反了税法。增值税法规明文规定:“向购买方收取的各种价外费用,无论会计制度如何核算,都应当并入销售额计税”;“纳税人用于非应税项目或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
又如,企业购买原材料等货物后发现质量或规格、品种与采购合同不符时往往要办理退货,有人建议企业在作退货账务处理时不要冲减这批材料的进项税额,从而减少企业当期增值税的纳税义务。这种做法显然不是纳税筹划。因为,增值税法规明确规定:“一般纳税人因进货退出或折让而收回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进货退出或折让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如不按规定扣减,造成进项税额虚增,不纳或少纳增值税的,属偷税行为,按偷税予以处罚”。
再比如,有人认为我国目前对内资企业的资产评估增值既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同时也允许对这部分资产增值计提折旧和税前扣除。所以他们建议企业应利用资产评估增值进行纳税筹划,即相应增加税前扣除的固定资产折旧额,从而减少企业当期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然而,税法允许的这种处理办法只适用于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而对于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并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法规明确规定:“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应相应调整账户,所发生的固定资产评估增值可以计提折旧,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如果企业在进行股份制改造时对固定资产的评估增值部分计提了折旧并税前列支,则这种行为就违反了税法,属于偷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