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经济中小企业如何纳税:学会同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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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1章 违反税务管理行为法律责任

“有税有负,税以足食,赋以养兵”。税收作为国家意志的体现,是保障政府职能正常运转必不可少的基础和条件。为了保证国家机器正常运转,国家通过税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了对纳税人违反税法的行为予以严惩的措施。在我国,《税收征管法》和《刑法》的有关条文及有关法规对违反税收法律的当事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在当前,我国社会转型期存在的各种涉税违法行为,侵蚀依法治税乃至依法治国的坚实根基,税务稽查机关和公检法机关手持护法之剑,剑锋所指,就是各种涉税违法行为。提到法律的威力,人们最常用的一个词语就是,“法网恢恢,疏而不漏”。面对疏而不漏的恢恢税法天网,中小企业的经营管理者切记不可掉以轻心,越雷池半步,否则违反税收法律责任的后果会使你后悔莫及。

《税收征管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对纳税人违反日常税收管理的违法行为规定了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

1.违反税务登记管理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申报办理开业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以及未按规定申报办理税务登记验证、换证的,应当依照主管税务机关通知按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税务机关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税务登记是税务机关掌握税源的基础工作,税收征管法及其细则对此作了详细的规定。税收征管法规定,对于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提请,由工商行政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按照实施细则的规定,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仍不改正的,税务机关提请工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在三十日内予以吊销营业执照,并于吊销后十日内将情况反馈给税务机关。

纳税人未按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由税务机关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违反账簿、凭证管理

《税收征管法》规定,纳税人未按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经主管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税务机关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两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除此而外,《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还规定,纳税人未按规定设置账簿的,税务机关在检查发现之日起五日内向纳税人发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并以税收征管法规定处罚。

3.未按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报送备查

《税收征管法》规定,未按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按照实施细则的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会计处理办法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纳税人使用计算机记账的,应当在使用前将会计电算化系统的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及有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4.未按规定报告银行账号

《税收征管法》规定,纳税人未按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情节严重,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为了促进银行必须按照规定在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号码,税收征管法施细则规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未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或者未按照规定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号码的,由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上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还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未缴、少缴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的有关单位,税务机关除没收其违法所得外,可以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一倍以下的罚款。

5.未按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

《税收征管法》规定,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税控装置是进行税收源泉控管的工具。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规定,这类行为是指:

其一,对未取得许可证,生产、经营税控装置的;

其二,未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标准生产税控装置的;

其三,对明确规定不能生产、经营税控装置而生产、经营的;

其四,应该安装使用税控装置,但是未按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的;

其五,擅自改动税控装置,有些纳税人改动税控装置,税务机关检查时使用,不检查时使其失去税控功能;

其六,毁损税控装置,有的损坏税控装置本身,有的销毁、损坏税控装置形成的数据。

6.拒绝税务机关稽查

按照《税收征管法》第七十条的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这主要是指以下几种情况:

其一,纳税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视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处罚:提供虚假资料,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拒绝或者阻挠税务机关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在检查期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隐匿、销毁有关资料的;有不依法接受税务检查的其他情形的。

其二,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拒绝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账户,或者拒绝接受税务机关做出的冻结存款或者扣缴存款的决定,或者在接到税务机关的书面通知后帮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存款,造成税款流失的。

其三,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有关情况时,有关单位拒绝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

7.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履行义务

《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一条规定,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的,经主管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税务机关处以两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两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8.非法印刷、转借、倒卖或伪造完税凭证

纳税人非法印刷、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