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征管法》及实体法都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足额缴纳应纳税款或者应解缴的税款,对不按期缴纳或者解缴的,税务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解缴。在现实中,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的情况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非故意的,有的是不知道应纳税款,有的是知道但由于各种原因不能按期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另一类是故意的,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出于一定的目的,占用税款,不按期缴纳或者解缴。对于这两种情况,不论是否是故意的,税务机关都要责令其限期缴纳,如果过期仍不缴纳,也没有提出延期缴纳的申请,或者提出了延期缴纳的申请,但税务机关没有批准。税务机关就可以按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征收税款并予以处罚。
对于纳税人及扣缴义务人上述行为给予一定的处罚,避免其无偿占用国家税款,是保证税收征收的重要措施。《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八条还规定,税务机关采取《税收征管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的同时,可以处以不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