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经济中小企业如何纳税:学会同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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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8章 违反发票管理法规责任

发票作为社会经济活动中的收付款凭证,是否真实、合法、有效,直接关系到交易安全。目前,假发票泛滥,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败坏社会风气问题严重,一些不法分子伪造、变造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出口退税,给国家造成巨大损失,必须严厉打击和防范。其中一项重要措施就是加强发票管理,而发票的印刷管理则是发票管理的基础环节。为了加强发票管理,保障国家税收,维护经济秩序,国家制定颁布的《税收征管法》《发票管理办法》以及《刑法》等,对发票违法行为的处罚做出了具体规定。

1.违反发票管理法规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违反发票管理法规行为责任有以下几种类型:

首先,未按规定印制发票。具体包括:未经省级税务局批准,而私自印制发票;伪造、私刻发票监制章,伪造、变造发票防伪专用品;印制发票的企业未按《发票印制通知书》印制发票,转借、转让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印制发票的企业未按规定保管发票成品、发票防伪专用品、发票监制章,以及未按规定销毁废品而造成流失;用票单位私自印制发票;未按国家税务机关的规定制定印制发票管理制度;其他未按规定印制发票的行为。

其次,未按规定领购发票。具体包括:向国家税务机关或国家税务机关委托单位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取得发票;私售、倒买倒卖发票;贩卖、窝藏假发票;借用他人发票;盗取(用)发票;私自向未经国家税务机关批准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发票;其他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行为。

再次,未按规定开具发票。具体包括:单联填开或上下联金额、内容不一致;填写项目不齐全;涂改、伪造、变造发票;转借、转让、代开发票;未经批准拆本使用发票;虚构经济业务活动,虚填发票;填开票物不符发票;填开作废发票;未经批准,跨县(市)填开发票;以其他票据或白条代替发票填开;扩大专用发票填开范围;未按规定填报《发票购领用存申报表》;未按规定设置发票购领用存登记簿;其他未按规定填开发票的行为。

其四,未按规定取得发票。具体包括:应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专用发票只取得记账联或只取得抵扣联的;取得发票时,要求开票方或自行变更品名、金额或增值税税款;擅自填开发票入账;其他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行为。

其五,未按规定保管发票。具体包括:丢失发票;损(撕)毁发票;丢失或擅自销毁发票存根联;未按规定缴销发票;印制发票的企业丢失发票或发票监制章及发票防伪专用品等;未按规定建立发票管理制度;未按税务机关规定设专人保管专用发票;未按税务机关规定设置专门存放专用发票的场所;未经税务机关查验擅自销毁专用发票的基本联次;其他未按规定保管发票的行为。

其六,未接受税务机关检查。具体包括:拒绝检查、隐瞒真实情况;刁难,阻挠税务人员进行检查;拒绝接受《发票换票证》;其他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的行为。

有上述所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所列两种或者两种以上行为的,可以分别处罚。

2.非法携带、邮寄、运输或存放空白发票责任

非法携带、邮寄、运输或者存放空白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收缴发票,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3.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倒买倒卖发票等责任

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倒买倒卖发票,私自制作发票监制章,发票防伪专用品的,由国家税务机关依法查封、扣押或者销毁,没收非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违规导致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责任

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单位或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由国家税务机关没收非法所得,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一倍以下的罚款外,还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进行依法查处。《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在此基础上,对纳税人的发票违法行为作了比较重要的补充。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不按规定取得发票,造成未缴、少缴税款的,处以未缴、少缴税款50%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纳税人不按规定取得、开具发票,导致他人未缴、少缴税款的,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纳税人不按规定取得发票,骗取国家出口退税的,按骗取出口退税行为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