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的税制产生于1994年,可以算作是建国以来第四轮税改的成果。税改的核心是建立分税制,中央税归中央,地方税归地方,共享税则按比例进行分配。税种由40多个减到18个。10多年后的今天,税制有些地方已不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新一轮税制的改革已经逐步启动。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了《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这个决定可以视作我国下一步经济体制改革的蓝图。《决定》对财政税收体制改革的方向虽然着墨不多,但却非常具体,明确的提出了“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总原则。税制的改革是国家与地区、与部门、与企业及个人利益的重新分配,必然涉及每个企业的利益,其不变的目的是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对此,每个企业都会充满期待。
1.简税制
简税制就是简化税制。当然简化税制并不仅仅包含税种的减少,还包含不重复征税,征纳申报程序简化、规范,征纳成本的降低,税收制度的设计、执行的简化,税率的调整降低等等。具体简税制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完善增值税制度,实现增值税转型。我国从1994年起实行生产型增值税制度。生产型增值税就是对征税对象不扣除折旧的固定资产进行计算增值额,课税对象相当于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的总和,从整个社会来看,与国民生产总值一致,故称其为生产型增值税。生产型增值税企业税负最重。而消费型增值税就是允许纳税人在计算增值额时,扣除生产原料价值以外,还可以把外购的固定资产价款全部扣除。也就是说,企业外购的生产资料不算入产品增值,而只是对消费资料征税。如此一来,就大大降低了企业的税收负担。
我国已于2004年7月1日开始在东北老工业基地启动增值税改革试点,就此拉开了税制改革的序幕。此次在东北三省实行消费型增值税的八个行业主要是:装备制造业、石油化工业、冶金工业、船舶制造业、汽车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军品工业和农产品加工业。对这八个行业新购进的机器设备所含增值税金,予以抵扣,同时企业研究开发费用也可以相应抵减税收。对于企业来说,增值税转型带来的直接好处就是企业纳税额的降低,放开了企业设备更新改造过程中的束缚。据测算,在生产型增值税下,企业的税收负担要比在消费型增值税下高出6个百分点。增值税转型可望给东北企业减负100多亿元。这对企业来说,无疑是一大利好消息。
增值税由生产型改为消费型,将企业设备投资纳入增值税抵扣范围。税率要降低,计征方法、征纳申报等也要简化。
完善消费税,适当扩大税基。将对消费税税目进行有增有减的调整,将普通消费品逐步从税目中剔除,将一些高档消费品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适当扩大税基。
统一企业所得税。上世纪80年代初期,国家为吸引外资,制定了一系列涉外税收优惠政策,包括降低税率、税收减免、再投资退税、对特许权使用费的优惠等。这些优惠政策在当时对吸引外资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但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建立和完善,尤其是加入世贸组织,按照国民待遇原则修改现行外资法律法规和涉外税收优惠政策势在必行。目前我国对内外资企业实行两套不同的所得税制度。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名义税率都是33%,但是外资企业适用的税收优惠政策大大多于内资企业。另外,在征收所得税时,允许外资企业的成本费用全部扣除,而内资企业则不允许,导致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实际税率差别很大。据有关资料统计,内资企业近年来所得税负担率为25%左右,而外资企业负担率仅为15%,因此,我国对外资企业实行的是“超国民待遇”。很显然对外资企业实行的税收优惠政策给内资企业带来了很大的压力,内、外资企业处在不同的起跑线上。显然,要使内资企业能在国际市场中公平地参与竞争,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就必须并轨。因此,在新一轮税制改革中对现有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清理规范,不再区分企业的所有制形式,实行统一的税收政策是大势所趋。当然还包括统一纳税人的认定标准、税前成本和费用扣除标准、税率、优惠政策等多方面的内容。
其他还有地方税改革、完善个人所得税和财产税、实施城镇建设税费改革以及农业税改革等等内容。
2.宽税基
税基:
宽税基就是拓宽税收的来源。不仅现行的许多税种,比如,个人所得税、增值税、消费税等税种需要开源,还有许多新的经济领域需要开源。个人所得税采取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将个人工资薪金所得、生产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财产租赁所得等有较强连续性或经常性的收入列入综合所得的征收项目,实行统一的累进税率;对财产转让、特许权使用、利息、红利、股息等其他所得,仍然按比例税率实施分项征收;进一步规范和拓宽税基,堵塞征收漏洞。现行的增值税未将农业、建筑安装以及交通运输囊括在内。
可以说,这次税制改革“宽税基”的重头戏是“费改税”。“费改税”就是对各级政府及其部门收取的各种规费进行清理,将不合理的坚决取消,而对那些属于社会公共服务的合理收费,逐步经过法定程序改为税。主要是要继续深化农村税费改革以及交通运输行业的费改税。按照先易后难的步骤,国务院首先确定以交通运输行业为突破口,将交通运输部门收取的车辆购置费改为税,将收取的各项养路费取消,改为向机动车辆使用的燃油征税。
对农村税费的改革,核心内容是“清费并税”将县乡政府以及村级组织各类收费取消,最终取消农业税,创造条件逐步实现城乡税制统一。当然取消农业税,并不是农民或农产品的生产经销不纳税,而是把农民、农业纳入工商税制体系与城镇人口一视同仁对待,实行“国民待遇”,即按工商税制衡量,农民、农产品如果达到纳税标准,那么该纳流转税就纳流转税,该纳所得税就纳所得税。就长远来说此消彼增,工商税制的税基会扩大,而就短期来说,农业税制的取消会缩小税基,而且在将大批农民、农产品纳入工商税制以后,大批的个体农业生产经营者将由于规模小、商品率低,而达不到流转税的起征点,更没有多少利润可供缴纳个人所得税或是其他财产税、行为税。农民、农业的税负会明显降低。
所以,沿着“宽税基”的思路,城镇建设、环境保护及社会保障等方面都大有文章可做。十六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实施城镇建设税费改革,条件具备时对不动产开征统一规范的物业税,相应取消有关收费。”同样取消环保收费,征收环保税;取消社会保障收费,改为社会保障税等等。总体来说,“费改税”是“宽税基”的主要选择,把这些本来就在收取的各种费改为税,使其纳入法律的轨道,纳入国家预算的盘子,税收的源头就会畅通无阻、源源不断的流入主河道,浇灌960万平方公里的广袤大地,造福民主,造福人民。
3.低税率
低税率就是降低税率。比如,企业所得税的税率有望从目前的33%降至25%左右。低税率作为新一轮税制改革的一个内容,说明以往关于纳税人税收负担是轻是重的争论在决策层已经形成了共识,或者进一步说,决策层对税收与经济的辩证关系有了更进一步的思考,或者由于连年财政收入形势的好转,政府有了暂时减收的能力。不管怎么说,纳税人最关心的无疑还是税负是否能够减轻,税率会不会下降,东西部地区税负能否平等,诸如此类问题相信随着新一轮税制改革的开展会有一个令人比较满意的答案。
4.严征管
税收征管,简单说,就是依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把应该收的税款收入国库。严征管就是严格税收的征收管理。税制、税基、税率等属于政策,一般是立法、行政机关综合人民意志进行决策制定,而征管则属于执行。我国的税收征收管理体制,可以概括为四句话,十六个字,即“税权集中,分权有度,统分结合,分级管理”。税权集中,就是指税收立法和税收政策,掌握在中央政权机关手里。在我国,税法和税收政策出自六家: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这六家分工不同: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制定税收法律、国务院负责制定税收行政法规、其他几家负责制定税收的部门规章。当然受我国幅员辽阔,各地具体情况迥然不同的制约,法律也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省级人民政府,在不与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某些地方性的税收法规和章程。不仅如此,有些税收法律、条例还把税率确定、减免税等权力下放给地方,由其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自行予以确定。
我国税收的执法机关有三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三家在国务院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分工明确,各司其职。财政部重点抓宏观,通盘考虑税收与国家的财政政策;国家税务总局,是税收的大总管;海关总署则主外,依据《海关法》和《进出口关税法》征收关税,监督货物进出口,打击走私,对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予以代征。
国家税务总局作为主管内税的“大总管”是国务院所属的正部级事业单位。适应分税制的要求,到了省级以下的省市县,又分别设置国税、地税两套人马。国税实行垂直管理,地税则实行上级税务机关和同级政府双重领导,并以上级税务机关垂直领导为主。主管外税的海关系统,也实行垂直管理体制。海关总署下设广东分署等24个局级海关、17个副局级海关和300多个处级以下海关。正是由这些税务、海关系统严格代表国家履行税收征管职能,维护税收的严肃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