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贸易组织是全球贸易的主体体系,但实际上这是一个推行美式化的组织。美国的粮食战略也被隐藏于其中。所谓世界贸易组织,实际上就是全球版的北美贸易组织,美国就是要用这个全球组织把全球经济都纳入到美国的轨道上来,成为美国经济的种植园、采矿场和商品倾销地;所谓新自由主义贸易思想也完全是殖民主义思想。
国际政治其实是一个永不休止的竞技选拔赛,所有的国家都主动或者被动参与其中,追求权力和利益是永恒的主题。处于霸主地位的美国在这场竞技大赛中就是要维持自由、稳定有效率的国际政治和经济秩序。按照这个理解,WTO就必须是对美国有利的,并且其他国家只能认可这些规则是合法的,且默认参与其中是为了让霸权国家获取利益以及由其确定国际安全体系。当然,这不是甘心情愿的,而是处于被迫,另外,确定利益输出多少是由霸权国家与其它国家对抗中达到的平衡所确定的。因而,世界贸易组织就是全球版的“北美自由贸易组织”,美国要利用世界贸易组织实施其贸易强权和贸易报复,这是再好不过的工具了。
在关贸总协定变更为世界贸易组织后,美国继续发挥主导作用。其中,美国发起并主持者WTO农业谈判,目标就是在WTO框架下限制发展中国家农产品进口关税、贸易壁垒和贸易政策,另外还特意操纵WTO通过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简称《Trips协议》),该协议其实就是为转基因食品获得专利打开通道,提供保障。在实际贸易中,发展中国家认可在WTO中的农业贸易规则,以期出口本国经济作物,但实际上这是以在粮食贸易中作出让步换取的。当然,并不是所有发展中国家都有经济作物出口,有些国家是希望其它方面能获得出口的,比如纺织品、服装、玩具等,从而也在粮食贸易方面做出妥协。这种利益交换被称之为“公平贸易”或者“利益互惠”,实际上自古以来所有的贸易规则都隐含着种种不平等,绝对的平等几乎不存在。如此,WTO就建立在这种表面公平的贸易原则上,实际上是给美国的粮食贸易规则确立了合法性。
在多哈回合谈判中,各发展中国家接受了美国主导的粮食贸易规则,但在关系各国具体的农产品出口上因利益冲突过于明显,结果又拒绝了美国的要求,这导致多哈回合谈判多次破裂。
在WTO成立后的谈判中,西方跨国公司和一些有资本背景的非政府组织成了谈判会场外的“院外集团”,他们广为游说,实际上成了一股能量巨大的力量,对谈判和贸易规则的制定有着相当大的影响力。可以这样说,在农业谈判中,美国政府实际上是嘉吉、邦吉、AMD这样的跨国粮商、孟山都这样的种子基因公司、沃尔玛这样的零售商的代表;反过来说,美国所制定的粮食战略,也是要由这些跨国粮商、孟山都种子基因公司等来具体实施,因此,跨国集团和美国政府本来就是粮食战略这枚硬币的两个面。
美国粮食战略的最终目的就是要通过控制国际粮食市场以获取全球财富和维持美国霸权稳定。这些就体现在WTO的粮食贸易规则上,在WTO所制定的农业协定等方面,对美国有利之处体现在四个方面:
一,在WTO《农业协议》框架下,允许不公平补贴以及国内政策支持等规则的存在。这与《北美贸易协定》中关于农业的规定如出一辙。
如前所述,长期以来,美国一直在对玉米、小麦、大豆、高粱、水稻等粮食作物进行高额补贴,不但对有对农田的直接补贴,还有从基因育种到销售所有环节的各种补贴,明目繁多,另外还对出口提供补贴和出口信贷。这些补贴在WTO《农业协议》中被肯定下来,也就获得了合法性。美国和欧盟都在制定WTO《农业协议》时都给补贴、信贷等留下了足够的空间,比如美国国内和欧盟成员国都支持削减“绿箱”(Green Box Policies)以外的补贴,但美国通过对“蓝箱”(Blue Box Policies)的设计,使得美国的差额补贴计划得到豁免;此外,由于“绿箱”的支持范围过宽,美国还可以把本应削减的补贴转化为“绿箱”措施支持。所谓“绿箱”是由世界贸易组织在《农业协议》中为保护成员国的农业利益,专门设立的保护条款。它指政府执行某项农业计划时,其费用由纳税人负担而不是从消费者中转移而来,且对农产品贸易和生产者不会产生或仅有微小的扭曲影响的农业支持措施。这类支农措施是允许的,成员方无须承担约束和削减义务。它包括政府的一般性服务、粮食安全目的等公共原因引起的公共储备补贴、国内粮食援助补贴、与生产不挂钩的收入支持、政府参与的收入保险和收入安全网计划、自然灾害救济补贴、对生产者退休或转业补贴、资源停用或储备的补贴、农业结构调整投资补贴、农业环境保护补贴和区域性援助等十一个方面。所谓“蓝箱”措施是指,按固定面积和产量给予的补贴(如休耕补贴),按基期生产水平的85%或85%以下给予的补贴,按固定牲畜头数给予的补贴。这些补贴与农产品限产计划有关,成员方不须承担削减义务。
正是因为制定规则是已经预留有充分的空间,所以美国在2008年6月18日推出新的《食品、环保、能源法》中,继续保持高补贴。按照这一法案,在此后的5年中补贴额度高达2890亿美元。
另外,在给自己留有足够空间的同时,却用规则把新兴经济体将来可能进行的补贴通道堵死。如,在出口补贴方面,WTO《农业协议》规定,凡在基期(1986-1990年)未接受出口补贴的农产品今后不得提供出口补贴,在基期内已接受出口补贴的可继续提供但须逐步削减。然而,实际上依据WTO秘书处2002年统计数据,在基期内仍进行补贴的有25个国家,其中大部分属于发达国家;而根据规定,超过基期后就不能再进行补贴。这样,理论上在极其内任何国家都可以进行补贴,但实际上又能力对农业进行高额补贴的只有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即便想补贴也没有这样的财力。而超过基期后,任何国家都不得再进行补贴,那么发展中国家中一些国家(如新兴经济体)此时有能力进行补贴了,但也因规则的存在而不能进行。实则,这就是利用规则指定预先设置规定,阻止新兴经济体在未来获得补贴优势。
二,利用《Trips协议》和有关生物技术的国际公约,在转基因种子以及相关技术方面获得专利,率先利用技术优势占据垄断地位。
众所周知,孟山都、先正达、陶氏化学和杜邦四大转基因种子公司目前控制了转基因种子、农药、化肥等相关技术,美国就利用谈判主导地位,通过了《Trips协议》,另外还有生物技术国际公约,这样就可以把四大转基因种子公司的技术优势转化为专利,再通过世界知识产权保护组织(WIPO)制定的相关规则,各国的专利法也就成为美国专利的保护法,由此也就占据了垄断地位。
在制定这一规则是,同样奉行的是“损人利己”原则,如,《Trips协议》第27.3条(b)规定,允许成员国购买动植物专利,这等于为孟山都等四大公司销售专利设定了通道,但同时该条款又规定,专利使用国必须要通过专利制度和专门的特别制度、或者二者组合制度对专利新品种采取保护措施,防止专利外泄。为了加强保护,美国和欧盟还在2000年11月共同推动WIPO发起了“专利议程”,制定《实体专利条约》。这一条约实际上就是将全球各国专利法统一协调起来,成为这一条约的“地方法”,实际上是把各国独立的专利法变为该条约的附属法律。
三,大棒和胡萝卜,历来是美国对外政策的两个手段。利用粮食援助和贸易优惠也是诱使一些贫困国家依附于美国的手段。
非洲撒哈拉以南国家、孟加拉、斯里兰卡、菲律宾以及南太平洋一些岛国等在粮食上都处于紧缺状态,他们经常有求于联合国粮食计划署这样的机构,因此对粮食援助和贸易优惠特别需求。其中,菲律宾的例子比较特殊,也比较典型,它是从农业出口国被美国转为粮食附属国的最佳案例。原本,菲律宾是大米等种植大国和出口国,但菲律宾无论是在政治上还是经济上,实际上一直处于美国的战略附属地位,在军事上美国和菲律宾有同盟条约;在经济上,菲律宾依赖美国市场。美国给予菲律宾军事保护和市场利益当然不是无偿的,在军事上它需要菲律宾参与构筑围遏中国的“C型包围”;政治上菲律宾是美国介入东南亚最好的一枚棋子;经济上,菲律宾经济早就是美国经济的边缘补充,因而,在粮食贸易中,菲律宾按照美国的“指导”,整体经济采取了重工轻农的政策,农业方面主要种植热带水果、糖类作物等经济作物,看似可以出口换取大量外汇,但实际上这是十分危险的舍本逐末,作为国家基础的主要农作物(如大米)等却日渐减少,甚至变成了依赖进口。2008年6月,美国与菲律宾签署《农业合作框架协议》,此协议意在继续保持菲律宾本末倒置的粮食生产结构,主要粮食对美依赖更深,并且以此协议将之肯定下来。为了解除菲律宾的粮食安全担忧,美国通过这一纸协议承诺给菲律宾提供粮食贷款并向菲律宾出口大米,并为菲律宾粮食品种改造提供基因资源,实际上,这就是将菲律宾变成了美国的一个种植园。
四,任何贸易总会有争端,美国因此把WTO争端机制打造成了美国打击对抗国家的利器。
WTO尽管经历了数十年、多回合的谈判,但也并非完美无缺,其机制还是存在很多漏洞,但美国并不急于修补,甚至有意留下一些缺口,目的就是为了在争端出现时,美国有实力取胜,它掌握着国际话语权、法律仲裁,在十分必要时,甚至可以动用武力威胁。
在争端中获胜,也是美国维护霸权的需要,这是现实主义国际政治中常用的“威慑战术”,用以维持秩序。
目前,大多数国家还无力与美国进行争端对抗,因为他们在粮食上处于明显劣势,争端主要出现在发达国家之间,他们之间的粮食竞争较为激烈,冲突也具有代表意义。
通常,为维护西方发达国家的共同粮食联盟,美国会做出一些妥协,比如在转基因食品方面,欧盟的态度始终与美国对立,在进口转基因食品方面制定了一系列严格的法规,明确规定转基因食品必须要有标识,而转基因食品在美国国内是没有标识的,而且还允许欧盟成员国对一些已经取得欧盟境内销售的转基因食品采取临时性的禁售措施。无疑,这样的做法显然是在抵制美国的转基因食品。美国为了保持与欧盟在粮食战略方面的支持,对此并没有强硬反对,而是承认了欧盟的抵制。但有些时候欧盟的措施也会激怒美国。2003年7月,美国就将欧盟告上WTO争端解决机构,理由是欧盟对转基因上市申请采取了“事实上暂停”的做法,这显然会影响孟山都这样的转基因巨头的资本运营,为此美国指责欧盟的做法违反了《SPS协定》、《农业协议》等相关规定。
这场争端在2006年11月21日有了结果,WTO争端解决机构裁定美国胜诉,欧盟对转基因上市的确存在程序上的拖延,这是一种不当的拖延,没有充分的理由,对美国、加拿大、阿根廷等国的利益构成了损害。
另外一场典型争端发生在美国和加拿大之间,两国都是小麦的主产国,这场争端就因小麦而起。
由于粮食关系国家安全,因此很多国家都有国营大型粮食企业,这被称为STE(State Trading Enterprise,国营贸易企业)。美国为了维护嘉吉、邦吉等粮食巨头的垄断地位,有意在WTO规则制定中没有对大型国营企业加以限制。这些跨国粮食巨头虽属私营企业,但其地位比绝大多数国家的国营粮食企业都巨大。美国为了保持这些巨头的竞争实力,在国内还特别制定了许多反垄断法例外法案,如“凯伯—沃尔斯塔法案”、“合作销售法案”、“农业公平行为法案”、“出口贸易公司法案”等,实际上就在在反垄断法中开出种种通道,避免这些巨头被反垄断法所束缚。
美国拥有这些粮食巨头,其他国家也有种种名义下的粮食战略性组织、机构和企业。加拿大小麦进口局(CWB)就是为保护本国小麦而特别设立的管理机构。2003年5月,该局遭到美国的起诉,美国认为该局为政府属性,其利用政府权力干涉小麦价格,使得其他国家企业在进出口加拿大小麦时利益受损,这既违反了GATT第17条第1款(a)所规定的不歧视原则,也违反了GATT第17条第1款(b)项,因为没有其从政府的角度而不是商业角度控制小麦价格。但这场争端最终以加拿大胜诉告终。
对加拿大小麦进口局的这桩诉案其实对美国影响不大,其本意也并不在此,而是为了把美国的态度公之于世,即美国反对任何国家的STE,希望对其进行限制。此后,在多哈回合谈判中,美国高调反对的就是其他国家的国营粮食企业,以其具有垄断地位和可以取得国家财政补贴为由,竭力限制其发展。美国之所以能以此立足加以反对,就是因为其他国家的粮食企业为国营,而美国的粮食巨头均为私营,因为其认为在自由市场的环境中,国营企业与私营企业是不平等的。
WTO谈判完成后,各个农业国的悲剧就演变为连续剧——菲律宾大米的遭遇与墨西哥玉米一样,墨西哥玉米在加入北美自由贸易区之后的初期出口幅度上升明显,但此后就一路下滑,最终被美国玉米全面击败;菲律宾大米也是如此,在加入WTO初期出口量也曾大幅上升,但之后迅速逆转,出口量连年大幅下降,1998年将赴达24.1%;从1995年开始,菲律宾农业总增加值也是连年下降,1995年当年就下降8.65%,1998年更是下降11.7%,大米等主要粮食进口额却连年上升,1992年时进口额为182万吨,10年后的2002年已经上涨至462万吨。在廉价大米等粮食冲击下,菲律宾农民破产的数量越来越多,1998年时破产农民为71万,2000年时增长到200万;反之,随着工业化进程的进展,大片农田被工厂、住宅楼占据。实际上,整个东南亚新兴经济体以及韩国、日本、中国(包含台湾和香港)、印度、巴基斯坦、俄罗斯等,都出现了类似的悲剧,只不过程度有所不同。
从墨西哥、菲律宾、阿根廷这些国家来看,WTO相当于一个虎笼,是美国企图把全球装进去的虎笼;从其粮食战略来看,美国又已经给新兴经济体每个大国都量身定制了一个虎笼——即使是中国这样的大国也在美国的“虎笼”盘算之内。
世界贸易组织是全球贸易的主体体系,但实际上这是一个推行美式化的组织,它的核心理念建立在新自由主义思想之上。美国在这个组织中掌握这重权,或者说是生杀大权,它可以通过制定贸易规则把其他国家的贸易行为规范起来,还可以利用贸易惩罚手段对不服从的国家或者敢于对抗美国的国家进行报复性打击。世界贸易组织的农业协定就规定,通过贸易壁垒、生产控制、国营贸易等措施造成的人为价格支持是非法的。其实这个协定等于把所有成员国的农业部至于世界贸易组织的管理之下,而世界贸易组织又是美国控制世界贸易的组织,那么可以说所有成员国的农业部都被置于美国农业部的管理之下,成为其下属机构。更令人恼怒的是,美国在拒绝别国设置贸易壁垒等措施的时候,它自己和欧洲却保留对粮食的巨额补贴制度——尽管理论上别国也可以对农业进行补贴,但实际上,美国财力雄厚,打补贴战任何国家也都不是美国的对手。因此,美国的农产品在国际上就始终保持了低价,这就建立了“比较优势”。通过该优势,自1994年以来,美国已经迫使国际粮价平均降幅达30%。此外,农业协定中还有一条“最低进口准入机会”原则规定,这就迫使很多国家放弃了粮食自给自足战略,不得不从国际市场上购买粮食——就这样,依靠这套设计的天衣无缝的战略,很多国家沦陷了。
美国之外的许多农业大国因沦为美国的粮食附属国,导致其国内粮食小生产者大量破产,他们不得不前往工厂打工,以谋求生存,而这又等于制造了大量廉价劳动力,新兴经济国家为防止大量破产农民造成社会动荡,也不得不建立大批劳动密集型工厂,这又限制了新兴国家把宝贵的资金用于提升产业结构,使其长期处于产业链的低端。且新兴经济体大多处于大体相当水平,彼此间竞争激烈,产品价格因此只能保持在最低状态,而这又等于给发达国家提供了大量廉价商品,这等于说,美国和欧洲发达国家在变相地为自己制造了大量廉价劳动力。
对中国而言,在加入WTO后多年,中国现在已成为世界上农产品关税总水平最低的国家之一,农产品平均关税从2001年的23.2%降至2006年的15.23%,仅为世界农产品平均关税62%的1/4,远远低于美国、欧盟、日本这些发达国家。其中,中国对大豆、小麦的关税仅为3%,豆油、菜籽油的最终约束税率仅为9%。而且,还有一项特别条款,那就是中国如果要提高关税,那必须要充分提前通知、变更期必须维持1年——这一条的重要性在2007-2008、2010-2011两次粮食危机中充分体现出来,即当粮食涨价潮来袭时,中国无法立即通过提高关税等办法阻拦冲击,换言之,美国早已为发动粮食袭击做好了规则准备。此外,中国还承诺设定关税上限,这一条又说明,中国即便提前提高关税,也只能在限度以内,所以,面对粮食冲击,我们关税这道防波堤实际上已经被美国拆毁,形同虚设。
再者,我们还放弃了在已关税化的产品上标注“SSG”标志的权利。“SSG”为英文Special Safeguard缩写,意为“特殊保障”,为《农产品协议》中条款。该条款原本用于在某种农产品进口大幅增加时用以保护国内同类产品的手段,放弃这一权利等于又放弃了一种保护手段,这也是美国等国为发动粮食袭击而逼迫中国让步的。与此同时,我们的农业以及相关立法也相当缓慢,结果就等于给外资布局提供了充分的时间,甚至是在鼓励外资进入——2004年制定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粮食产业中的仓储和加工都属于鼓励外资投资的范围,直到2007年重新修订时才把大豆、油菜籽食用油脂加工列为限制类和要求中方控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