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投资理财和你口袋里的钱过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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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章 慎重对待保险合同,切忌稀里糊涂

保险合同是将来保险公司进行赔偿支付的依据,所以投保人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认真审阅各项条款。这是非常关键的一点,但是很多朋友一看到密密麻麻的文字就心烦,觉得这些保险条款都是固定的,大家都按照该合同购买,不会有问题的。但是等到理赔的时候,保险公司方面才会向我们讲解合同条款的含义;这时候,我们也只能“哑巴吃黄连”了。

胡先生曾购买了某保险公司的重大疾病保险,承保10种大病(其中包括“胸、腹主动脉手术”),年缴保费1800元。当时业务员笼统地讲解了一下,胡先生也没有深究,更没有仔细看保险合同。三年后,胡先生身体出现疾病,到医院做了主动脉瓣手术。之后,胡先生拿着医院证明、收据以及保险合同到保险公司要求理赔。这时候,业务员在保险合同中的注释找出了关于“胸、腹主动脉手术”的相关说明:“接受胸、腹主动脉手术,分割或切除主动脉瘤,但胸或腹主动脉的分支除外。”保险公司认为,主动脉瓣是左心室留出道的一部分,不属于胸、腹主动脉范畴。结果,胡先生一分钱也没能得到。

我们且不讨论保险公司到底该不该理赔,只说胡先生想当然地认为应该得到赔付,但是在签订合同时并没有仔细阅读保险合同中的细节条款,也没有问清楚10种大病到底包括哪些疾病。也就是说,胡先生购买了保险,却不知道这份保险到底都保障的范围到底有多大。事实上,不少保险公司惯用“模糊概念”的伎俩,表面上看着保障范围很广,但是真正到了理赔的时候,他们就会找出各种理由来拒赔。在这种情况下,概念本身存在分歧,而投保人又处于弱势,最终往往是不了了之。

因此,投保人在投保时一定要仔细阅读保险合同,对于一些注释性的文字更要准确理解。对于合同中的重点内容,一定要格外谨慎。这些重点内容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保险责任条款

该条款主要描述保险保障的范围,也是保险公司理赔或给付保险金的依据。这是投保人的核心利益所在,因此必须认真审阅。如果其中存在可能产生歧义的描述,投保人应该询问清楚,与对方达成一致。

——除外责任条款

该条款的主要内容为保险公司不予以理赔的状况。一旦保险公司拒绝赔付,即依据该条款开出“除外责任书”。这些情况也是我们必须了解的,如果有异议,也应该与保险公司进行沟通。如果没有异议,也应该记住这些内容,在生活中尽量避免。

——名词注释

此项条款是对保险专用名称的正式的、统一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释,这些内容能够帮助投保人更清晰地理解保险合同条款。如果没有弄清楚这些注释,就意味着没有弄清楚保险的保护作用。对于注释中不合理的地方要与保险公司交涉,如果无法达成一致,那么只能另选其他保险公司。

——解除或终止合同的规定

这些条款列举了保险公司行使合同解除权的各种情况。也就是说,当发生符合合同条款中列明的情况时,保险公司可解除或终止合同;除此之外,保险公司无权擅自解除或终止正在履行的合同。但是投保人则可随时提出解除或终止合同关系。

——填写信息

对于自己在保险合同上填写的内容,一定要仔细核对,确保合同中投保人、被保人和受益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等填写正确,合同中的保额、险种、每期保费与约定相一致。这些信息直接指导合同的履行,如果出现错误就会带来很多麻烦。

需要指出的是,在填写信息的时候,投保人也应当负责任。比如被保人如果有既往病史以及身体状况有哪些异常,都应该对保险公司如实相告,而不能欺瞒。否则,保险合同就很难起到真正的保障作用。另外,受益人要填写清楚;如果未填写受益人,将被视为暂时不指定,则默认为法定受益人。而法定受益人未必是你想要投保的受益人。

——双方签名

以上所有事情都确定没有问题之后,方可与保险公司签订合同。在保单上,应该有保险公司的合同专用章及总经理签字,投保人应该进行核实,确定无误后再签署自己的姓名。尽管很少有人写错自己的签名,但是慎重起见,写完之后还是要仔细检查一遍。

需要注意的是,应该本人签名的地方,别人代签是无效的。如果被保险人是未成年人(未满18周岁),由其法定监护人签名。如果被保险人虽未满18周岁,但满16周岁并能证明完全依靠个人收入为生活来源的,可以视作成年人自己签名。

合同签署完成之后,投保人还有10天的犹豫期。也就是说,如果我们在这10天内退保的话,保险公司会全额退还首年保费。但是多数公司会收取10元的工本费。如果没有提出退保要求,合同就完全生效。

在合同履行期间,保险合同文本一定要善加保管。它不仅是我们投保、缴费、变更、理赔的重要依据,而且我们可以依此进行贷款或领取现金价值。如果合同不小心发生了丢失或损毁,应立即向保险公司挂失,同时持本人身份证到保险公司进行补办或委托代理人办理。补办保险合同时,保险公司一般会收取10元工本费。

如果在合同履行期间,投保人与保险公司对合同调条款的理解产生异议,投保人可要求保险公司对异议做出解释。《保险法》规定: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合同法》规定:对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