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管理中小企业如何合法经营-学会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打交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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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3章 “案例28”虚假宣传弄巧成拙

某市环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推出“××花园”楼盘开发项目后,自开盘之日起不断在当地日报、晚报等媒体发布“××花园”房地产预售广告。当事人在作为广告的“××花园”全景鸟瞰效果图中,以绿地代替配电房等影响居住环境的辅助设施,误导消费者,诱使消费者购买“××花园”住宅。

随后不久,就有群众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举报,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接到群众举报后,派出执法人员对环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花园”楼盘开发项目进行了调查,查实环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广告以绿地代替配电房等居住环境的辅助设施完全是不真实的宣传,属于虚假广告宣传。在查明案情的基础上,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处以4.2万元罚款的处罚。

广告作为商品的宣言,必须真实可信。否则说假话,做虚假宣传,必然会引起群众的误解,选择该商品。从而导致不正当竞争行为。如果企业像这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样发布虚假广告,后果不用说也是追悔莫及的。这则案例告诉人们,广告宣传还是客观真实才能经得起时间的考验,取得长远的经营效果。

7.侵犯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效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所谓“不为公众所知悉”,是指该信息是不能从公共渠道直接获得的。侵犯商业秘密是指经营者以不正当的手段获得和利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规定的四种行为属于侵犯商业秘密。

其一,非法获取商业秘密。即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其中利诱就是收买掌握商业秘密的人,以给其一定的好处的手段获取商业秘密,包括重金收买、高薪聘请等方法“挖人才”,获取商业秘密。但是通过对投放市场的商品进行解剖研究而获取商业秘密的,不属于通过不正当的手段获取商业秘密行为。

其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盗窃、利诱、胁迫等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这种侵权行为与非法获取商业秘密行为是相关联的,一般情况下,非法获取商业秘密与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非法获取的商业秘密是联系在一起的。但是商业秘密被非法获取之后,即使被查处,侵权人仍还可以控制该商业秘密,大多数都不可能彻底返还,假如侵权人再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非法获取的商业秘密,就会对权利人造成更大的伤害。所以,《反不正当竞争法》把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非法获取的商业秘密作为侵权行为加以规定。

其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其实这一规定就是合法掌握商业秘密的人非法披露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行为。合法掌握商业秘密的人一般有两类:一类是与经营者有合作关系的单位或个人,一类是经营者的员工。这两类人违反权利人的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规定要求,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商业秘密,就构成了侵权行为。

其四,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述三种违法行为,仍然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这一规定就是说,直接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人以外的人,在明知或应该知道其所获取、使用或披露的他人的商业秘密,是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的情况下,仍然获取、使用或者向外披露这些商业秘密的行为,也被认定为是侵犯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