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信许多人都看过知名导演张艺谋拍摄的电影《秋菊打官司》。这部电影故事的拍摄地就在陕西省的陇县。陇县有一家小规模的乳制品企业——陕西关山乳业有限公司。面对乳业行业“大牛已喝醉,中牛在举杯,小牛在排队,外行在插队”的抽刀见血的白刃格斗的竞争厮杀,剑走偏锋,充当盗火者的角色,另辟蹊径开发出了干吃奶粉技术。干吃奶粉技术就是在不改变牛奶成分的前提下,进行压制成型,将牛奶制成固型,人们像吃饼干那样吃牛奶。2001年10月31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以专利号ZLO11312644.X公告了关山乳业有限公司发明的干吃奶粉技术,名为奶粉饼(干吃奶粉为圆形)的外观设计专利,以后,又陆续公告了该公司的《干吃奶粉及其植被方法》等12项乳制品技术发明专利。
关山乳业有限公司发明的干吃奶片最大的好处就是方便,食用时不用开水冲,不受环境限制,储藏时间长,携带容易。“关山”人给自己发明的干吃奶片起名为“瑞肤”,源于英文“REFORM”,意思是创新、革新。干吃奶片横扫乳品市场,被业界人士称之为“乳业史上的一次革命”,开辟了乳制品市场细分之先河,打破了液态奶一统天下的格局,使乳制品出现了差异化、个性化。该产品一经问世就席卷全国,除了西藏、新疆外,都可以看到“关山”产品。然而,“瑞肤干吃奶片”在受到消费者认可的同时,先后遭到了全国三十多家乳制品企业的专利侵权。
2003年11月25日,关山乳业有限公司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申诉一乳制品巨头企业侵害“瑞肤干吃奶片”专利,此举引发了“小弟弟”叫板“老大哥”的维权事件,受到了全国60多家新闻媒体聚焦,从而成为2004年年初行业最大的看点。事件最终以“老大哥”向“小弟弟”公开道歉、赔款,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并出资购买专利权而暂时宣告结束。此外,海南、浙江、东北、湖南等地的有关乳制品企业也与关山乳业有限公司就支付专利费、合作生产等达成协议。
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大型企业侵犯中小企业专利权的事件决非仅此一件,也并不是所有被侵权的中小企业都能像关山乳业有限公司那样敢于站出来讨要说法。敢于和全国知名的大企业打官司,说明了关山乳业有限公司自我保护意识高。市场呼唤公平竞争,中小企业拿出法律武器来维权,是一大进步,应该大力提倡和弘扬。
8.低于成本价格销售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1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在正常情况下,经营者利用价格杠杆,参与市场竞争,薄利多销,以低廉的价格吸引消费者购买该商品,属于正当竞争。但是,如果处在卖方地位的经营者为了排挤竞争对手,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的行为,在客观上侵犯了同业竞争对手的公平交易权力和市场竞争秩序,这时的行为则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当然在有些情况下,即使经营者进行了以低于成本价格的商品销售行为,由于其目的并不是为了排挤竞争对手,而是为了解决自身经营中的困难,法律规定其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例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销售鲜活商品;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季节性降价;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等。
9.搭售或者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2条规定:“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当然,这种搭售或附加行为是在违背消费者的意愿的前提下实施的,搭售的商品或者附加的条件是不合理的,违背了自愿、公平以及公正的原则,同时造成了消费者的损失、以及竞争对手的损害。
有奖销售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时,附带性地向购买者提供物品、金钱或者其他经济上的利益的行为,包括奖励所有购买者的附赠式有奖销售和奖励部分购买者的抽奖式有奖销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3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从事的下列三种有奖销售行为: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5000元。可以看出,《反不正当竞争法》禁止的是超过一定范围或采取欺骗的手段实施的有奖销售,并非禁止全部有奖销售行为。
11.商业诋毁行为
商业诋毁行为是指经营者以捏造、散布虚假事实,蓄意诋毁竞争者的信誉,损害竞争对手的利益;影响消费者的客观判断,使其不能按照自己的意愿购买到满意的商品,从而影响消费者的商品选择权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对经营者至关重要,不仅关系到经营者的地位和尊严,而且与经营者的经济利益密切相关。经营者的商业信誉遭到诽谤,则会影响商业活动,带来经营中的困难,造成直接的经济损失。这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具有以下几个特点:有明确地诋毁竞争对手的目的性,直接打击、削弱竞争对手与其竞争的能力,谋求自己的市场竞争优势;行为本身表现为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有特定的诋毁对象;后果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商品声誉。
12.串通招标投标行为
串通招标投标是指招标与投标者之间采取不正当手段,对招标、投标事项进行串通,以排挤竞争对手或者损害招标者的利益的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5条规定:“投标者不得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投标者和招标者不得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这里指的勾结行为包括两个方面:投标者之间串通投标,故意抬高或压低标价的行为;招标者与投标者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不公平竞争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