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责任,主要包括民事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和刑事法律责任。
1.民事法律责任
经营者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具体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对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民事责任突出强调的是赔偿性,其他民事责任,依《民法通则》及有关法律、法规承担。最基本的赔偿损失,不仅包括对侵权财产权利造成的损失赔偿,而且对侵犯人身权利造成的损害也要赔偿损失(如精神赔偿等)。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为了充分保护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害人的民事权益,在法律责任一章规定,受害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等行政执法部门查处。侵害人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给被侵害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损害赔偿的数额为受害人因被侵权而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害人因侵权行为而获得的非法利益。
2.行政法律责任
依据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情节,应承担以下行政法律责任:
其一,采用欺骗性手段进行不正当市场交易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欺骗性不正当交易行为的法律责任认定分为两种情况规定:一种是欺骗性不正当交易行为在其他法律中已有明确的法律责任的,适用其他法律规定。例如:经营者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处罚。另外一种是其他法律没有规定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例如:经营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营业执照;销售伪劣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其二,不构成商业贿赂犯罪的商业贿赂行为承担的行政法律责任。《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不构成商业贿赂犯罪的商业贿赂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等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其三,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实施限制禁止行为应承担的行政法律责任,以及被指定的经营者借此销售质次价高商品或者滥收费用的行政法律责任。《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的,省级或者市级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被指定的经营者借此销售质次价高商品或者滥收费用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其四,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作虚假宣传的经营者和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的广告经营者应承担的行政法律责任。《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广告的经营者,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依法处以罚款。
其五,侵犯商业秘密应承担的行政法律责任。《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有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其六,违法进行有奖销售应该承担的行政法律责任。《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违法进行有奖销售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其七,招投标活动中从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招标者和投标者应承担的行政法律责任。《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投标者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投标者和招标者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不公平竞争的,其中标无效。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其八,经营者违反监督检查机关强制措施应承担的行政法律责任。经营者有违反被责令暂停销售,不得转移、隐匿、销毁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的行为的,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被销售、转移、隐匿、销毁财物的价款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3.刑事法律责任
参与不正当竞争活动构成犯罪的经营者,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具体的刑事责任的确定依照我国的《刑法》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