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管理中小企业如何合法经营-学会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打交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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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8章 遭受不正当竞争侵害保护

在实际生活中,遭受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的事件司空见惯,那么,万一你的企业遭遇到了不正当竞争侵害时该怎么办呢?有两条途径可以保护——行政保护、司法保护。

1.行政保护

行政保护守法经营者是工商行政管理等行政机关的职责。《反不正当竞争法》第3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为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监督检查的,依照其规定。”此规定表明,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最主要的执法机关,承担着反不正当竞争的主要职责。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的中小企业及其个体经营者,可以向县级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举报或投诉,寻求行政保护。

从实际看,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严格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在打破地区封锁、地方保护、规范垄断性行业市场竞争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秩序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收到显著成效。据统计,1999年~2004年连续6年,国家工商总局在全系统部署开展了对垄断行业限制竞争行为、行政垄断、地区封锁、地方保护行为的专项整治工作。整治行业涉及供水、供电、供气、铁路、保险、电信、邮政、银行、烟草、石油、盐业等垄断行业。据统计,1995年~2004年,全国工商机关共查处行业垄断和行政垄断案件总数分别为5642件和468件。

2.司法保护

司法保护是司法机关保护守法经营者的职责。司法机关主要包括最高人民法院以及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监督管理执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主要职责权限有三个方面:

其一,处理有关不正当竞争与限制竞争行为的民事纠纷。不正当竞争具有民事侵权的性质,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的规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侵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通过审理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可以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同时使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得到补偿。司法保护与行政保护不同,行政执法是出于维护公共利益的目的和需要,重在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一般不处理损害赔偿问题。

其二,依法追究不正当竞争行为人的刑事法律责任;

其三,处理经营者不服行政执法机关处罚决定的行政争议。

我国的司法程序是民不告官不究。所以,中小企业如果遭遇到了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侵害时,可以及时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寻求司法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