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利用合同进行欺诈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伪造合同
伪造合同是指有些本身就不具备履行经济合同能力的企业组织及其个人,为骗取财物,私刻伪造的企业公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等印章,假借所谓的企业单位名称与对方签订合同,进行欺诈行为。这些以虚假注册公司的名义,凭着伪造的营业执照,设置高额回报的圈套,引诱盼望着“天上掉下馅饼”者心甘情愿的上钩。例如:西安市一位企业的工人离职后,私刻某某电视台的公章、财务专用章以及合同专用章与陕西省境内的有些市县电台签订合同进行诈骗,被警方以我国《刑法》第280条“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刑事拘留。
2.冒用或盗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
这种冒用或盗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行为颇似于“三十六计”中的第一计“瞒天过海”。武侠小说以及电视剧中的江湖人物打斗前都相互恭维一番,叫叫名号,以壮壮胆,而假托名号的甚多。一般都是采取“瞒天过海”的做法,利用人们在观察处理世事中,由于对某些事情的习而不疑而自觉不自觉的产生疏漏和松懈,乘虚而入示假隐真,掩盖真实企图。从实际来看,盗用他人名义进行诈骗的方法很多:其一是利用企业对介绍信、合同专用章以及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管理不严,盗取这些材料,与他人签订合同;其二是盗窃或私刻他人私章,或者捡到他人遗失的公章拒不归还,并以之与第三者签订合同;其三是企业承包者或者租赁者明知其承包、租赁的企业无履行合同的能力或清偿能力,而以承包(租赁)企业的名义订立合同,骗取钱物,或者承包、租赁期满后,原承包、租赁者仍打着原企业的牌子,继续签订合同骗取财物。
3.虚假签约拖延对方坐失商机
有些同业竞争的企业为了给自己赢得抢占市场的时间,减少竞争对手,施展“明修栈道,暗渡陈仓”的计谋,以假装签订合同的方式,故意拖延时间使自己的潜在竞争对手丧失市场商机。
4.双方恶意串通欺诈第三者
有些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订立欺诈性合同欺骗第三者,例如:甲企业欠乙企业的债务未偿还,甲企业找丙企业订立一欺诈性合同,合同中甲企业仍为债务人,甲企业以偿还债务为名将财产转移到了丙企业。
5.利用废假支票诈骗
有些不法分子利用作废或者伪造的银行支票骗取对方信任,与之签订合同进行诈骗。例如:李某是某供销社业务经理,一天他到某商场洽谈业务时,向该商场的会计谎称自己与某服装厂做生意,需要借一张作废的银行支票抵押给中介人,该会计信以为真,就将一张印鉴齐全的银行转账支票交给李某,并声明企业在银行账上无现金,支票已经作废。李某利用这张支票,到服装厂以这张银行支票为幌子订立口头协议,骗取了价值3万元的名牌服装。
6.利用“钓鱼合同”诈骗
所谓“钓鱼合同”是指先让对方当事人尝到一些甜头,引其上钩,然后签订合同进行诈骗让对方大吃苦头。“钓鱼合同”的欺骗性在于,欺诈者进行的是一系列合同欺诈,有虚有实,实为诱饵,虚为真正目的,引诱对方自愿上钩,钱财受损。例如:有些合同当事人通过故意交付部分货物或货款骗取全部货款或货物,骗取货款或货物后,拒不交付其余货物或货款。某地一个体户同当地一煤炭公司签订了一份800吨煤炭购销合同,该个体户验收合格后预付部分货款,即租用汽车突击运输完全部煤炭。事后,煤炭公司多次催讨煤炭款,该个体户东藏西躲,躲不开就推说煤炭质量有问题,拒付余款。
7.利用“偷梁换柱”诈骗
双方在合同书上签名,一般应当同时、同地,否则应该有先后签名者的“确认书”。这样做,一方面可以避免一方先签字盖章后,另一方找借口乘异时、异地签名之机,擅自改动合同的内容,坑害先签约的一方。例如:甲乙两个企业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甲企业先签字盖章后,乙企业办事人员却说,合同要带回厂子去“经理过目审核”才能盖章。后来甲企业接到的双方盖章签字的合同,其中条款有9处改动,内容涉及商品的品种、数量、运费等实质性条款。双方发生争执之后,甲企业向法院起诉,乙企业辩称:“合同的修改,是双方当面做出的共同行为。”致使甲企业蒙受很大的经济损失。
8.无正当理由中止履行合同
有的合同的订立方无正当理由中止履行合同,拒不退还所收的定金、质量保证金、履行保证金、预付款、材料款等费用,或者拒不支付加工费等进行欺诈。这类欺诈一般都与对方签订“规范”的合同,合同的种类主要有加工承揽合同,委托养殖、委托种植合同,投资加盟推销保健用品等。
计算网络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为一些不法分子利用现代网络技术诱骗对方签订合同从事诈骗提供了条件。当事人虚构主体资格和虚构合同标的物,利用网络交易合同双方无法当面进行资质审查、无法查验货物的特点,通过互联网发出虚假信息,诱骗对方签订合同骗取货款。这类合同欺诈属于高科技犯罪,具有隐蔽性和欺骗性。从要约到承诺乃至履行的全过程都是在虚拟空间完成的,一般公众对于如何防骗缺少足够知识,给受骗者追究其责任设置了障碍。
当然利用合同欺诈的形式除了以上这些表现之外,还有其他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