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002年2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妥新川、高怀成、安文山、马进川从银川扒乘一列下行货物列车,当列车运行到银光车站时,从该列车上盗窃美国产磷酸二铵41袋,价值4223元。后租用郭文珍的农用三轮车将赃物拉到魏振忠家,卖给魏振忠,得款3649元,给郭文珍200元。
7.2002年5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妥新川、高怀成、安文山、马进川伙同妥兴宝、马文元(另案处理)在黄羊滩车站,从一站停货物列车上盗窃新疆产棉花1包,重220公斤,价值2244元。
8.2002年5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妥新川、高怀成、安文山、马进川、何晓东伙同妥兴宝、马文元开着农用三轮车到青分车站,从一站停货物列车上盗窃新疆乌鲁木齐石化公司生产的尿素43袋,价值2859.5元。
9.2002年5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妥新川、安文山、何晓东伙同妥兴宝、马文元在黄羊滩车站,从一站停货物列车上盗窃大米30袋,价值1425元。
10.2002年8月17日22时许,被告人妥新川、高怀成、安文山伙同妥兴宝在青分车站,从站停的22026次货物列车上盗窃皮棉6包,价值5572.6元。后被86016次列车司机发现,四人逃跑。
检察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该院认为,被告人妥新川、高怀成、安文山、马进川、何晓东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安文山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具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魏振忠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收购赃物罪。被告人马思刚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帮助转移,其行为已构成转移赃物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判处。
被告人妥新川辩称:他们在黄羊滩车站盗窃新疆产棉花1包,重量是80多公斤,不是220公斤。被告人高怀成辩称:他们在黄羊滩车站盗窃新疆产棉花1包,重量是100多公斤,不是220公斤。被告人安文山辩称:他们在黄羊滩车站盗窃新疆产棉花1包,重量是80多公斤,不是220公斤。被告人马进川辩称:起诉指控的第5、6起事实,自己没有参加,因当时回西吉了;他们在黄羊滩车站盗窃新疆产棉花1包,重量是90多公斤,不是220公斤。被告人何晓东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被告人魏振忠辩称:他第一次收购妥新川送来的美国产磷酸二铵时,没有问妥二铵的来路,也没有意识到是他们盗窃的。被告人马思刚辩称:他从广武车站给妥新川等人拉回的13袋美国产磷酸二铵,是第一次,而且是在白天给他们拉的,放二铵的地方距离铁路四五百米,当时没有意识到是他们盗窃的;起诉指控的第三起事实,即8袋美国产磷酸二铵,是妥兴宝白天叫他去拖车,从甘城子拖回车,他当时没有想到妥车上的二铵是他们盗窃的。
经审理查明:
1.2001年底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妥新川、高怀成、马进川预谋后,从银川车站扒乘一列下行货物列车,当列车运行到银光车站时,三人从该列车的一辆敞车上盗窃美国产磷酸二铵22袋,每袋价值103元,计价值人民币2266元。妥新川、马进川叫来马思刚,马思刚在明知二铵是妥新川等人盗窃的情况下,仍用其农用三轮车将赃物拉到王军家。妥等人以每袋99元的价格将二铵卖给王军,得款2178元。后付给马思刚200元运费,其余赃款三人均分挥霍。
认定该起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妥新川、高怀成、马进川供述证实,2001年底的一天晚上,三人从银川扒车到银光车站,从该列车上盗窃磷酸二铵22袋,后租马思刚的车,将二铵拉到王军处,卖给王军。(2)被告人马思刚供述证实,妥新川、马进川叫他去给他们拉东西,他开车到现场时,看到二铵放在田地里,此时他已知道二铵是他们盗窃的,与妥新川、高怀成、马进川供述基本一致。(3)证人王军证言证实,2001年冬天,马思刚等四人拉来22袋磷酸二铵,以每袋99元卖给他。(4)青铜峡市涉案物品价格认证中心的青价鉴字(2002)98号估价鉴定结论书证实,美国产磷酸二铵的价格是每袋103元。
2.2001年12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妥新川、高怀成、马进川预谋后,从广武车站一站停货物列车的一辆敞车上盗窃美国产磷酸二铵13袋,每袋价值103元,计价值人民币1339元。第二天早晨,高怀成打电话叫来马思刚,用马思刚的农用三轮车将赃物拉回村。后给马思刚1袋抵作运费,其余12袋,一周左右以每袋98元的价格卖给王军,得款1176元,三人均分挥霍。
认定该起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妥新川、高怀成、马进川供述证实,2001年12月的一天晚上,他们从广武车站盗窃磷酸二铵13袋,高怀成打电话雇来马思刚,将赃物拉回村。(2)马思刚叙述证实,高怀成早晨打电话叫他拉东西,他将13袋二铵拉回村,妥新川、高怀成、马进川给他1袋。(3)证人王军证言证实,2001年冬天的一天早晨,妥新川等人拉来12袋磷酸二铵,以每袋98元的价格卖给他。
3.2002年2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妥新川、高怀成、马进川伙同妥兴宝(另案处理)预谋后,开着妥兴宝的农用三轮车到青分车站,从一站停货物列车的一辆敞车上盗窃美国产磷酸二铵8袋,每袋价值103元,计价值人民币824元。运赃到甘城子一加油站时,车坏了,妥兴宝就叫马思刚用其农用三轮车将自己的车及赃物拉回。妥兴宝给马思刚20元运费。妥新川、高怀成、马进川、妥兴宝将赃物均分。
认定该起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妥新川、高怀成、马进川供述证实,2002年2月的一天晚上,他们伙同妥兴宝在青分车站盗窃8袋磷酸二铵,在运赃途中,因车坏,又叫来马思刚将妥兴宝的车及赃物拉回。(2)马思刚叙述证实,妥兴宝雇他的车去拖车,他开车到甘城子一加油站时,看到妥新川、高怀成、马进川在妥兴宝的车旁站着,妥的车上有几袋二铵,拉回车后,妥兴宝给他20元运费。
4.2002年2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妥新川、高怀成、安文山伙同妥兴宝预谋后,从银川车站扒乘一列下行货物列车,当列车运行到广武车站时,从该列车的一辆敞车上盗窃美国产磷酸二铵32袋,每袋价值103元,计价值人民币3296元。后妥新川租用郭文珍的农用三轮车将赃物拉到魏振忠家,魏振忠在意识到二铵的来路不正的情况下,仍以每袋89元,共计2848元的价格收购。妥新川给郭文珍150元运费,其余赃款四人均分挥霍。
认定该起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妥新川供述证实,2002年2月的一天晚上,他们伙同妥兴宝从银川扒车到广武车站,从该列车上盗窃磷酸二铵32袋,后租郭文珍的车将赃物拉到魏振忠家,卖给魏振忠,与被告人高怀成、安文山供述基本一致。(2)被告人魏振忠以往供述证实,妥新川凌晨1时许,开着三轮车拉来32袋磷酸二铵,当时他意识到二铵的来路不正,但图便宜,就以每袋89元的价格收购了。(3)证人郭文珍证言证实,2002年2月的一天晚上,妥新川租他的车到广武车站拉了二铵,车返回到村口时,他回家,妥新川把车开走了,后来给他150元运费,与妥新川供述一致。
5.2002年2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妥新川、高怀成、安文山伙同妥兴宝预谋后,在黄羊滩车站,从一站停货物列车的一辆敞车上盗窃美国产磷酸二铵45袋,每袋价值103元,计价值人民币4635元。后几被告人雇车将赃物拉到魏振忠家,魏振忠在意识到二铵是妥新川等人盗窃的情况下,仍以每袋89元,共计4005元的价格收购。五人将赃款均分挥霍。
认定该起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妥新川、高怀成、安文山供述证实,2002年2月的一天晚上,他们伙同妥兴宝在黄羊滩车站盗窃磷酸二铵45袋,后卖给魏振忠。(2)被告人魏振忠供述证实,妥新川第二次拉来的二铵,是在凌晨1时许,当时,他就意识到二铵是妥盗窃的,与被告人妥新川供述称魏振忠问他“是远处偷的,还是近处偷的”吻合。
6.2002年2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妥新川、高怀成、安文山预谋后,从银川车站扒乘一列下行货物列车,当列车运行到银光车站时,从该列车的一辆敞车上盗窃美国产磷酸二铵41袋,每袋价值103元,计价值人民币4223元。妥新川租用郭文珍的农用三轮车将赃物拉到魏振忠家,魏振忠明知二铵是妥新川等人盗窃的,仍以每袋89元,共计3649元的价格收购。妥新川给郭文珍200元运费,其余赃款四人均分挥霍。
认定该起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妥新川、高怀成供述证实,2002年2月的一天晚上,他们从银川扒车到银光车站,从该列车上盗窃磷酸二铵41袋,后租用郭文珍的车将赃物拉到魏振忠家,卖给魏振忠,与被告人安文山供述基本一致。(2)被告人魏振忠供述证实,妥新川第三次拉来的二铵,是在凌晨1时许,当时,他就想到二铵是妥盗窃的,与被告人妥新川供述,我给魏振忠说“你把这次的二铵收下,我们再不偷了”吻合。(3)证人郭文珍证言证实,2002年2月的一天晚上,妥新川租他的车拉了二铵,后来给了他200元运费,与妥新川供述车返回到村口时,郭回家,我把车开到魏振忠家基本一致。
7.2002年5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妥新川、高怀成、安文山、马进川伙同妥兴宝、马文元(另案处理)预谋后,在黄羊滩车站,从一站停货物列车的一辆棚车上盗窃新疆产棉花1包,重80公斤,每公斤价值10.2元,计价值人民币816元。后妥兴宝开车将赃物拉回,六人均分。破案后,追回用赃物棉花网成的网套6个,重15公斤。
认定该起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妥新川、安文山供述证实,2002年5月的一天晚上,他们伙同妥兴宝、马文元在黄羊滩车站盗窃新疆产棉花1包,重量80多公斤,他们每人分了一塑料袋,与被告人高怀成、马进川供述基本一致。(2)证人马玉梅证言证实,2002年5月份妥新川往家拿回过棉花。(3)司称证明证实,公安人员从被告人妥新川家,提取用赃物棉花网成的网套6个,重15公斤。(4)青铜峡市涉案物品价格认证中心青价鉴字(2002)100号估价鉴定结论书证实,棉花的价格是每公斤10.2元。
8.2002年5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妥新川、高怀成、安文山、马进川、何晓东伙同妥兴宝、马文元预谋后,开着农用三轮车来到青分车站,从一站停货物列车的一辆敞车上盗窃新疆乌鲁木齐石化公司生产的尿素43袋。每袋价值66.5元,计价值人民币2859.5元。盗窃后,七人将赃物拉回均分。
认定该起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妥新川、高怀成、安文山、马进川、何晓东供述证实,2002年5月的一天晚上,他们伙同妥兴宝、马文元在青分车站盗窃尿素43袋。(2)证人马玉梅、虎正兰、苏生兰、苏生花证言分别证实,2002年5月份妥新川、高怀成、安文山、马进川往家里拿过尿素。(3)青铜峡市涉案物品价格认证中心青价鉴字(2002)95号估价鉴定结论书证实,每袋尿素的价格是66.5元。
9.2002年5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妥新川、安文山、何晓东伙同妥兴宝、马文元在黄羊滩车站,从一站停货物列车的一辆棚车上盗窃大米30袋,每袋重25公斤,每公斤价值1.9元,计价值人民币1425元。后五人将赃物拉回均分。
认定该起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妥新川、安文山、何晓东供述证实,2002年5月的一天晚上,他们伙同妥兴宝、马文元在黄羊滩车站盗窃大米30袋。(2)证人马玉梅、苏生兰证言分别证实,2002年5月份妥新川、安文山住家里拿过大米。(3)青铜峡市涉案物品价格认证中心青价鉴字(2002)97号估价鉴定结论书证实,每公斤大米是1.9元。
10.2002年8月17日22时许,被告人妥新川、高怀成、安文山伙同妥兴宝在青分车站,从站停的22026次货物列车的一辆棚车上盗窃新疆产皮棉6包,重506.6公斤,每公斤价值11元,计价值人民币5572.6元。盗窃后,皮棉被86016次列车司机发现,四人逃跑。从现场收缴皮棉6包,已发还青铜峡车站。归案后,被告人安文山揭发同案犯马思刚与其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
认定该起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妥新川、高怀成、安文山供述证实,2002年8月17日22时许,他们伙同妥兴宝在青分车站盗窃皮棉6包,被火车司机发现后逃跑。(2)证人曹文字证言证实,86016次列车于22时32分进到青分站后,司机用对讲机喊车站,三道发现几包棉花,他就过去看,发现三道路基下有6包皮棉,于是报案。(3)列车编组顺序表及停车证明证实,机次第四位装有皮棉的22026次货物列车于22时13分至22时18分在青分车站停车。(4)提取物品清单证实,6包新疆产皮棉重506.6公斤。(5)赃物照片交被告人妥新川、高怀成、安文山辨认,确属他们伙同妥兴宝在青分车站盗窃的6包皮棉。(6)青铜峡市涉案物品价格认证中心青价鉴字(2002)99号估价鉴定结论书证实,皮棉每公斤11元。(7)银川铁路公安处刑警支队证明证实,被告人安文山揭发同案犯马思刚与其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具有立功表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