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梳理现有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贯彻执行好适用于文化产业发展的政策法规。文化产业的涉及面广、产业链长,决定了其政策法规体系是一个以宪法为核心,以文化法为主要内容,横跨行政法、民法、商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和诉讼法等多部门多层次的规范体系。宪法关于国家基本制度和发展文化事业及保障公民享有从事文化活动的权利的规定,为文化法制建设提供了基本原则和立法依据,同时又是文化法律体系的一部分。文化法是根据宪法制定的调整国家文化管理和社会文化生活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如《文物保护法》、《着作权法》及上述的《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等一系列行政法规。国家已经制定的适用于文化产品交换的民事法律规范主要有民法通则、合同法、着作权法等。商法中的公司法、保险法等法律规范对文化市场具有较普遍的约束力。(公司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许多重要的经济法是保障文化产品正常流通的法律调控手段。对《关于进一步完善文化经济政策的若干规定》等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鼓励社会捐赠的措施及相关的文化经济政策,各地的贯彻落实不能仅停留在口头上、文本上,必须实实在在地在文化产业的发展中体现出来。
(4)加大文化执法工作力度,规范西安文化市场秩序。为充分发挥法律法规对文化产业发展的保障作用,应做到:第一,要把管理的落脚点放在继续加大文化法制宣传工作的力度,不断提高广大文化消费者、经营者的法律意识和文化素质上。要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文化产业从业人员的法规培训工作,提高他们的整体素质。要通过广泛的宣传教育,增强消费者的法制观念,使他们能够自觉抵制违法生产经营活动。第二,要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对文化市场稽查人员定期进行培训,不断提高他们的政策水平、法制观念和业务能力。第三,要适当增加执法部门人员编制,加大财政投人,保障文化市场监督检查和治理整顿工作的顺利开展。第四,要认真研究我国加人世贸组织后文化市场稽査管理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加大对违法经营行为的查处力度,逐步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度和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第五,要统一协调各文化行政部门和工商、公安、城管、海关等部门的文化执法活动,建立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实行联合执法,提高执法效率,促进公平、公正市场环境的形成。
2.政策层面:
(1)科学地对文化企业及文化产品进行分类,建立文化产业统计指标体系。对文化企业及文化产品的科学分类,是我们制定政策法规的基础之一。目前国际上较为通行的是按官方文化、民间文化、大众文化和高雅文化4种类型进行分类。分类完成后,才能明确对哪些文化产品扶持及扶持的规模和程度,如何在税收上和资金投人上进行倾斜;哪些文化产品可以进人市场,以及采取怎样的纳税政策,如何利用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对这些文化产品的思想内容和价值趋向进行把握等。对文化企业和单位也可按“公益性”、“准公益性”、“经营性”的不同性质,分为财政基本保证单位,如图书馆、博物馆、纪念馆等;财政经常性补助单位,比如极少数代表国家水平的艺术表演团体、群艺馆、文化馆(站)、广播电台等;经费自理单位,如一般性艺术表演团体、剧场(院)、电视台、展览馆、美术馆等;市场调节单位,包括各类营利性的文化产品生产经营单位,如经营性娱乐场所、广告公司、设计公司、工艺品厂等。此外,必须建立科学的文化产业统计指标体系,以统一文化产业的界定范围,统计口径,规范数据来源渠道,提高文化及相关产业统计信息收集和分析的科学性、可比性和可操作性,正确反映文化产业发展状况,为国家文化产业发展决策提供依据。
(2)制定合理的市场准人及退出政策,规范文化产业的经营主体。降低文化产业的市场准入门槛,鼓励包括外资在内的各类经济成分的社会资本进入文化产业,早已成为-种共识。除了需要政府重点保护、扶持的文化项目和部门,在国家政策允许的条件下,其余主要应依靠社会力量兴办。要允许非文化系统的各类市场主体——财团、企业、基金会及其他合法的社会集团,经营包括报业、期刊业、出版业、电影电视业等在内的文化核心产业,采取多种形式将原来属于政府行政部门的微观职能,有步骤、有计划地让渡给社会资本,使社会资本和国家资本结为经济利益共同体,齐心协力推进文化产业的繁荣发展。在降低市场准入条件的同时,必须规范各类文化产业市场经营主体的组织形式,促使它们依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确立法人治理结构,避免出现文化产业市场经营主体良夷不齐的现象。另外,政府行政主管部门还加大以经济、法律为主要手段的宏观管理力度,对那些宣扬腐朽文化,生产精神垃圾危害人民和社会的企业和单位,要坚决地向他们亮“红牌”,实行文化产业市场退出制度,以保证文化产业的发展遵循“以科学的理论武装人,以正确的舆论引导人,以高尚的精神塑造人,以优秀的作品鼓舞人”的原则。
(3)制定扶植文化产业发展的财税政策,建立和完善文化产业发展专项基金制度。目前,西安市文化产业还是一个弱势产业,尚需要政府在经济政策上尤其是财政税收政策上予以扶持。而文化产业经营主体大多数是由事业型单位转制而来,一时还难以脱离财政的支持。因此要进一步完善财政政策,实施优惠的税收政策,以促进文化产业的发展。各地财政税收部门应会同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结合本地的实际进行积极的探索。首先是贯彻执行好国家已有的对文化事业实行的财税优惠政策,继续在营业税、增值税、所得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的征收上,对不同文化产业和事业单位实行差别税率或减征、免征、税收返还;其次,在不违反国家政策精神的前提下,各地可以根据实际做一些必要的调整,尤其要针对文化产业的不同分类实行不同的税收优惠政策,在国家政策基础上适当提高或降低税率,适当调整减征、免征、税收返还的范围。在财政方面,要在不减少现有财政投入总量的情况下,调整财政投入结构和投人方式,适当增加用于扶持文化产业化发展的政策性专项投入,安排一定的政策性贷款用于发展新兴和创新型的文化产业项目,对优秀的国内市场前景广阔的文化商品和服务的生产和经营给予适当的财政补贴。可参照“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的实施办法,建立和完善文化产业发展专项基金制度,基金的目的是对文化产业的主导行业和重要产品提供资金支持。如精品创作扶持专项基金、优秀剧目创作演出专项资金、电影专项资金、出版基金、印刷基金、音像发展资金、文物保护资金等。基金来源以政府财政拨款为主,也可吸纳社会资金和社会捐赠。
(4)制定文化产业投融资政策,拓宽文化产业的投人渠道。要积极创造条件,制定相应的政策和措施,鼓励和吸引各类社会资金进人文化产业,同时也要鼓励当地其他产业有实力的企业投资文化产业。各地金融部门要对市场前景好的文化企业给予信贷支持。首先,要把文化产业纳人信贷范围,在国家银行现有年度信贷计划外,增加文化企事业贷款指标;其次,要实行资助性信贷政策,通过低息、贴息等优惠措施,减少文化企业财务费用支出,弥补建设资金的不足,扶持文化生产企业的技术改造和更新;再,要完善资产抵押政策,对效益好、有偿还能力的文化企业,金融部门应向其开放资产抵押贷款业务;第四,要鼓励和协助条件成熟的大垫文化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并挂牌上市,通过发行股票、债券等方式,直接在资本市场筹措发展所需资金,从而从根本上解决文化产业企业资金结构不合理的矛盾。此外还要积极探索利用外资发展本地文化产业的方法和途径。
(5)制定和完善规范文化市场秩序的管理办法,为文化产业发展创造好的市场环境。目前,文化产品和服务的供给能力还远远不能满足巨大的市场消费需求。供求关系的不平衡,为少数不法分子提供了从事违法活动的条件和土壤。打击一切违法文化经营活动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净化文化市场,保障合法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将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因此,要加大文化市场管理法规的建设力度和执行力度。一方面是制定和完善相应的政策法规,强化文化市场执法机制,坚决打击一切扰乱文化市场秩序的不法行为;另一方面,要加强文化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广大文化消费者的法律意识,自觉抵制不合格文化产品和服务以及各种精神文化垃圾。努力形成全社会齐抓共管的良好态势,让不法分子及不法行为无容身之地。
(6)深人研究世界贸易组织的相关规则精神,在制定政策法规时尽量与之接轨,并使世贸规则为我所用。世界贸易组织本质上就是一种法律体系和政策系统,其诸多协定和协议广泛涉及文化产业的各个领域。涉及文化产业的内容主要包括在《服务贸易总协定》及《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之中。《JK务贸易总协定》把服务贸易分为12大类下的150多个项目,其中与文化产业有关的有:商业性服务类中的计算机及其相关服务项下的软件实施服务、数据处理服务;其他商业服务项下的广告服务、展览管理服务、摄影服务、印刷、出版服务等;通信服务类中的电信服务项下的增值电信服务、视听服务、分销服务类、文化、娱乐及体育服务类。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规定,在巳有的知识产权国际公约中,该协议适用其中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保护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与广播组织国际公约》、《集成电路知识产权条约》,这几个公约几乎都与文化产业密切相关。我国加人世贸组织之后,意味着我们必须遵循该组织的各种协定和协议,其基本原则也就自然成为我们制定和执行文化产业政策的文本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