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国理论界对于民间文学艺术能否产业化,或进行市场化运作还存在争议。赞成者认为,将其作为一种资源来开发,使其成为支撑地方经济和传统文化产业的重要来源;反对者认为,民间文艺的产业化运作,可能破坏传统文化的原汁原味,尤其是过度的商业性开发,使民间文学艺术本身所承载的文化内涵丧失。笔者认为,需要辩证地看待保存与开发利用的关系。民间文艺能否与经济利益挂钩,关键在于开发利用是否促进其有效传承、维护?若是,则开发利用就是一种有效的方式,是一种“活保护”。按照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简称Wff0)2006年的《保护传统文化表现规定草案》“目标”第11条规定,“鼓励人们利用民间文学艺术进行社区发展,承认其是个社区能体现自我特征的财产,如发展和扩大基于传统的创造和创新的市场机遇。”不可否认,随着目前保护民间文学艺术热潮的兴起,不能正确处理好保存与开发利用的关系。一方面,过度开发,变味的开发,完全商业化,根本不能体现弘扬传统文化及创新的目的。“开发上急功近利,衍化为纯粹的表演和旅游项目”。“开发上对短期利益的追求,与历史传统剥离”;另一方面,消极的保存思想主导,把“活”的民间文学艺术当作文物一样保存,不能发挥其对现代科技创新和文化创新的“源泉”作用,不能正确处理好传承与文化市场的关系,反而加速其濒危和灭失。
对民间文艺,采取防止灭失的消极保护还是开发利用的积极保护,关键是协调传承与开发利用二者的关系。如果仅仅是消极的保存,封闭式保护,则可能存在保存经费不足、生存危机、后继无人、人绝艺亡等问题,使传承的目的落空,更不能实现弘扬优秀传统文化的目的;若进行无限制的开发利用或不适当的商业化使用,则难以避免对原生态文化的破坏和扭曲,不能真实反映传统文化的风貌。如何能够既保持民间文艺的原生态,又能够促进其传承发展,使传承人、持有人受益。笔者建议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考虑:
1.适度开发利用,科学开发利用在民间文化的市场化和产业化运作中,应当关注的是合理利用与开发,并且与保护相结合,防止因开发利用不当造成对文化资源的破坏和毁灭。应当明确的是开发利用的目的是为了促进和保护民间文化的源远流长。如一些省市开展民俗旅游活动、生态旅游、建立民俗文化旅游示范区等,要真正体现民间文艺的精神和意义,而不能一味的迎合市场,“异化”其本意。
2.分门别类的开发利用分级与分组保护,形成有主次,有重点的保护,取其精华去其糟粕,避免将传统陋习纳人。(1)针对一些具有重要价值、地域性强、广为流传而又濒临灭失的重点扶持,增强保护力度,主要是抢救和保存。如列入国家级、省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给予重点保护;(2)稀有的濒临灭绝、后继乏人、不可再生的但又具有一定文化价值、历史价值、科学价值、教育价值的民间文艺,主要是抢救和保存防止灭失,通过整理和记录等,将其存人博物馆珍藏;(3)针对一些蕴涵经济价值能够走向市场的民间技艺、民俗文化向规模化、产业化发展,发挥其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有物质载体的民间工艺品、剪纸、绘画等的产业化发展,如户县农民画、凤翔泥塑、木版年画、陕北剪纸、西安鼓乐、安塞腰鼓等,通过开发民俗文化旅游市场、演出市场、民间工艺产品市场等进行文化产业的开发。目前陕西的这些项目已经作为当地发展文化资源优势和特色经济的典型,也带动了旅游业的发展,从中获得的收益为民间文艺的传承和再发展提供资金支持。再如,一些源自民间进入寻常百姓家的木版年画在一些地方仅为收藏家拥有,而河北武强木版年画得到政府的大力支持,早在1992年政府投资100万建起了全国第一家年画博物馆,使其影响逐渐扩大。戏曲种类的优秀剧目黄梅戏的广泛流传,与传播者的努力不无关系。
3.增加全社会对民间文艺保护的自觉意识和认同感,尤其对年青一代加铎民间文化保护和传承的教育,鼓励带徒授艺,使民间绝技后继有人据调研得知,在宁夏、云南等地,政府出资对年轻人进行保护培训。传统与现代理念的有机结合,以获得广泛的认同。国内理论界的研究中,有提出针对民间文艺鲜有年轻人的参与传承,建议给这些民间文艺加人一些现代元素,使其符合现代人的审美需求,以维护民间文艺的代代传承。这也是一种有益的尝试。如在西安鼓乐的保护中,当地政府准备采取的措施是,提取原始素材,用专业手段将其搬上现代舞台,扩大影响范围,让更多的人感受这种古老的民族音乐的魅力,而不仅仅是在社区和乡村表演。
4.开发利用中的利益分享问题许多民间文艺及传统知识是劳动人们生产经验及生活方式,甚至是社区居民维持生计的需要,因此在开发利用中必然涉及利益分享。如侗族大歌,侗族人在生产生活中均要唱歌,如种田、栽树、织布、求婚等,侗族民谚“饭养身,歌养心”,苗族民谚“芦笙不响,五谷不长”;云南泸沽湖摩梭人通过表演摩梭人的传统舞蹈、歌曲吸引各地游客观光旅游,改变了贫穷落后的生存现状;黔东南地区的苗族舞蹈,是婚丧嫁娶的礼仪习俗。在商业性开发所产生的利益应当在持有人或传承人、使用人、开发者之间合理分配和利益平衡,首先应当使持有人、维护人受益,而目前在一些地方是因民间文化受益的人主要是投资商、媒体等中介服务商,因此而挫伤传承人保护民间文化的积极性。
我们在云南的调研中,当地主管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部门官员就提出:保护的重要一点是使原住居民受益,这个问题解决不了,就是挖断了传承的根。
综上所述,对民间文艺要进行合理利用开发,变被动保护为开发利用式保护,发挥其经济价值,使其焕发新的活力。
三民间文学艺术的知识产权保护
保护民间文学艺术的主要方法之一是法律保护。目前在国际领域的立法已经颁布了《世界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我国已经加入该公约。但该公约属于国际公法形式,以私法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国际上尚未达成共识,因此对于商业性使用引起的利益分享、主体归属等问题尚未解决。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已经进人立法议程,云南、宁夏、广西、贵州等省市已经颁布了地方保护法。这些法律法规均属于公法性质。从法理上分析,涉及财产关系和利益归属的法律规范,私法应当是首选。基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客体与知识产权客体关联性、非物质性、知识产品属性,因此在私法保护上知识产权法是最为适当的。如民间文艺的表现形式有舞蹈、音乐、戏剧、美术等,与着作权客体相类似。我国理论界关于民间文学艺术法律保护模式的选择存在争议,主要观点是:采取综合保护模式,即行政保护与民事保护的结合;采取专门法的模式——特别权利保护;知识产权制度的改革与完善。我国学者基本赞成在私法领域以知识产权保护民间文艺。
笔者赞成综合法律保护模式,即以公力介入的行政保护和私权的民事保护(主要是知识产权保护)相结合。民间文学艺术与非物质文化遗产是种属关系,知识产权保护民间文艺则是民事保护的首选制度。知识产权制度如何来保护民间文艺呢?具体来说,以工商业标志中的证明商标、集体商标、地理标志对民间工艺品保护。如凤翔泥塑、凤翔木板年画可以注册商标取得商标权;专利法保护民间工艺品的制作工艺和技艺;商业秘密保护传统知识的技术诀窍;着作权保护民间音乐、舞蹈、美术等,对其表演以邻接权保护。
然而,不可否认,知识产权制度保护民间文艺存在理论上的难题,如民间文艺缺乏创新性与知识产权客体不符、作为私权主体的不确定等。因此,仅用知识产权制度来保护是不够的,还需与其他法律制度的协调,如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而且需要公法的介人。
结语
民间文学艺术的法律保护是理论与实务中的难题,我国加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及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是一个很好的契机,我们应当抓住这个机遇,借助法律制度的制定和实施,使中华民族的优秀民间文化得以有效保护,并不断发扬光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