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政府政治决策模式
该模式认为决策是国家政府成员间讨价还价的产物。根据这一模式,关键者是总统、总理、高级行政和立法部门领导,当然,政府外成员(如利益集团)有时也起重要作用。该模式强调三点:其一是谁参与决策;其二是决策参与者同面临的问题之间的利害关系;其三是决策成员间如何调整相互关系。政府政治决策模式认为,决策参与者并不真正关心制定和执行最佳政策,而只关心其最佳政治利益和影响,而且常会导致政策的前后不一、目标不明乃至危险的结果。
(四)领袖和非理性行为体决策模式
该模式认为,在非常时期,常规模式不足以解释相关的决策,最高领导人不同的个性、偏向、天赋和思想都会导致不同的决策。该模式强调领导人、追随者、环境和目标四者的相互关系。但是,领导人的心理或身体健康问题、判断失误问题、缺乏制衡体制等因素都会导致决策的非理性行为。
(五)精英团队决策模式
该模式强调组成决策集团的精英人士具有自己的信念体系、过滤系统和固定形象,以此来观察世界和做出判断。但是,作为个人,他们又难免有程度不同的错觉,如一厢情愿、持有成见、非此即彼、相互对立,这些错觉都会造成决策失误。
(六)集体动力决策模式
在危机决策过程中,由于要在压力大和时间紧的形势下做出关系重大的决定,部分决策者为避免承担个人责任而不愿意或不敢提出不同的意见,往往采取随大流的做法。这种现象被称为“集体动力”现象或“随大流”现象。随大流式的决策至少有六大缺陷:小范围讨论限于少数的选择;对多数人认可的决定所可能存在的危险和缺点缺乏深入讨论;拒绝评估原先提出过的不甚引人注目的选择;不征求专家和外界的意见;只接受赞同意见并排斥不同意见;很少考虑如何执行的问题。
综上所述,前三种模式的重点在于体制上的分析,后三种模式则在于个人因素的分析。一些学者认为,在对危机管理进行实例研究时,不应拘泥于某一模式。显而易见,任何一种模式都无法完全解释复杂的决策问题,但将其有机地综合起来,则可以为我们提供一个探索危机决策本质和规律的窗口。
三、公共危机决策的方法
(一)危机快速决策法
危机的突发性、破坏性和不确定性造成了高度的紧张和压力,为使组织在危机中得以生存,并将危机所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程度,决策者必须在有限的时间里迅速做出重大决策,此时,做出决定所需要的时间常常是以“小时”、“分”、“秒”,而不是以星期、年、月来计算的,在这种情况下,“快速决策法”就有了用武之地。
“快速决策法”最先是由卡尔·帕顿和大卫·沙维奇提出的。他们将“快速决策法”的过程分为六个步骤:认定及细化问题、建立评估标准、确认备选政策、评估备选政策、展示和区分备选政策,以及监督和评估政策实施。
(二)专家紧急咨询决策法
危机情景下,决策者并不具有有关决策状况的所有信息,他们处理信息的能力有限,而且危机情景下可能会使决策团体的内在群体压力升高,以致出现“群体盲思”,从而影响危机决策的质量。为保证决策质量,危机决策者必须充分利用各种类型的“外脑”,发挥智囊机构的作用。通过各领域专家组成的强大的专家咨询系统提供决策支持,有助于弥补因为对危机信息的错误分析及判断而导致的决策错误,使决策者做到反应迅速、充分协调、决策有据。危机咨询可分为技术咨询与管理咨询。
技术咨询。技术咨询是指专家咨询系统为危机决策者提供专业技术知识方面的支持。不同的危机管理涉及不同的专业技术知识。以突发卫生疾病事件处理为例,无论是信息分析与预警、危机处理预案的拟定,还是危机指挥决策、具体的危机处理执行等,都需要专业的疾病控制、诊断、治疗、疫苗开发方面的专家的介入。没有咨询辅助系统提供强有力的技术分析与支持工作,有效的危机处理将无从谈起。
管理咨询。管理咨询是指专家咨询系统为危机决策者提供决策支持,承担或参与整个危机管理系统的体制、机构设置和运行机制设计的研究论证,承担或参与危机预防措施、危机管理预案、危机发生后的决策与执行、危机评估及危机管理改进等方面的管理决策分析与设计。
一般而言,政府内部不需要建立专门的危机管理咨询机构,咨询功能可以以不同方式由各种专业技术机构和管理咨询组织承担。一旦危机爆发,需要选择一些专家或研究机构,组成危机管理咨询系统。这些咨询系统以完成某项明确任务为设立目的,一般都不是常设的。专家的选择,不仅要注意其权威性,还必须注意专家群体知识结构的完整性与合理性,注意不同观点的专家参加。咨询专家的工作特别强调其独立性,即要根据自己掌握的情况,运用自己的知识进行研究论证,得出自己的结论或判断,鼓励不同意见的争鸣。
根据咨询机构的性质可以将发挥决策“外脑”功能的咨询机构分为以下三类:一是行政性的政策研究与咨询机构,即在党政组织序列中,隶属于各级党委和政府及其下属部门的从事信息收集、政策研究的机关。如:我国的政府政策研究室、党委政策研究室。二是民间的政策研究与咨询机构,包括一些协会的研究组织、公司、大学的研究所等。三是半官方的政策研究与咨询机构,介于官方和民间之间的,以客观分析政策为目标的研究机构。
第三节公共危机管理综合协调机制
公共危机事件往往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它往往涉及政治、经济、社会生活等多个领域,或者可能涉及多个相对独立的行政区域甚至整个社会。公共危机管理通常不是一个政府部门或某一个地方政府就能够有效完成的,它需要各个部门、各级政府的共同努力,需要政府内部各种资源的协调与整合。
建立一套合理的公共危机管理综合协调机制,有助于把各级各类机构组织起来,形成一个有机的公共危机管理系统,使各部门机构相互协调,保证公共危机管理活动高效有序地进行。一些国家成功的经验表明,危机管理的成败关键在于是否有一套高效、和谐的公共危机管理综合协调机制。
一、公共危机管理中的协调机制的类型
(一)等级协调机制
等级协调机制主要是指有隶属关系的政府或部门在危机管理和应对时的协同运作机制。等级协调机制的主要作用在于实现下情上达,保证上级政策得以贯彻执行。等级协调机制主要以明确的上下级间责任关系和行政命令为主要形式。
由于各种危机事件往往都始发于地方,因此,应对公共危机事件的关键之一就是要求中央、省、市、县、乡(镇)等各级政府之间信息畅通与协同配合。从国内的现实运作来看,在处理危机时,首先依据的是行政属地负责原则,由突发事件的发生地政府首先进行处理,涉及跨区域的危机事件,需报上一级政府指导解决。
从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地方政府对中央政府的瞒报虚报现象仍比较突出。地方政府与中央政府在公共危机处理中出现的信息不对称现象,往往与现有的一些制度安排有关。虽然公共危机的应对以信息的充分沟通为必要条件,但在现有的政绩考核制度中,如果出现重大公共危机事件时,往往会被“一票否决”,地方政府在进行理性计算之后,就有可能倾向于选择地方自保,尽量不把事情“捅”到上面去,这就往往使得地方和中央丧失了合作的最佳时机。
比如,2008年7月14日9时左右,河北省张家口市蔚县李家洼煤矿新井发生特别重大炸药燃烧事故,造成35人死亡(其中1人为抢救人员)、1人受伤,蔚县和南留庄镇“少数领导干部有的组织,有的直接参与事故瞒报,企图掩盖事故真相。甚至还组织所谓的调查组,搞假调查,弄假材料,写假报告,以欺骗上级;在上级有关部门组织核查时,县、镇有关人员故意回避事故井,转移视线,提供虚假材料,企图贿赂核查人员,封锁消息”。在“三鹿问题奶粉”事件中,石家庄市政府在2008年8月2日已经得到三鹿集团有关“问题奶粉”的报告,但在长达一个多月的时间里,没有将有关情况上报。而按照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预案,石家庄市政府是应该在两小时内向河北省政府报告的。
同时,石家庄市药监部门和质检部门也未按照国家规定,在两小时内向河北省药监局和质检局报告。地方政府出于自身利益的考量而选择虚假治理,从而降低了危机处理的效率。
因此,有必要为地方政府的行为选择建立一套激励约束相容机制,即提供相应的正向激励和反向责罚机制。具体来说,首先要建立有效的行为鉴别机制,上级政府能够对下级政府的治理行为给予准确的识别,提高虚假治理的识别率和造假成本;更为重要的是,要切实加重虚假治理的惩罚性成本,以降低虚假治理的期望收益。当然,降低良好治理的成本也是关键路径,但这将是一个长期性的系统工程,有待于社会治理结构、政治经济体制建设的协调发展。
与此同时,要认识到任何委托人希望的效用最大化都只能通过代理人的效用最大化行为实现,因此,要切实尊重地方权益,进行科学、合理的分权。
(二)无等级协调机制
无等级协调机制指不相隶属的不同政府或政府组织部门、社会组织、企业、媒体等在危机管理和应对中的协同运作机制。无等级协调机制并不涉及等级关系,而主要涉及信息沟通等方面问题的协调机制,如内部信息传递机制、横向部门沟通机制以及公众沟通机制等。具体来说,无等级协调机制主要分为以下几种:
1.政府内部的无等级协调机制
危机协调机制的主要目的在于保证危机指挥中心决策的有效落实,保证在危机发生以后,危机处理决策能够得到各部门的有效配合,从而化解危机。
政府内部的无等级协调机制主要作用在两个层面,一是各职能部门之间的协调,二是同级地方政府之间的协调。
在过去的公共危机管理体制建设中,各职能部门独自建立了许多应急系统,彼此互不关联,使得危机处理的效率和效果大打折扣。目前,这一情况逐步得到改善,我国许多城市在进行城市应急联动的尝试和努力。所谓“城市应急联动”就是政府协调指挥各个相关部门,向公众提供社会紧急救助服务的联合行动。具体而言,就是整个城市采用统一的报警号码,仅以一个统一的“城市应急联动中心”,将公安、消防、交警、急救、防洪、防震、公共事业、民防等应急资源加以整合,以“统一接警、统一出警、资源共享、统一指挥、联合行动”为核心,实现跨部门、跨警区以及不同警种之间的统一指挥协调、统一应急和联合行动。
就目前我国的情况来看,地方政府间的区域协调机制仍存在不完善之处。
公共危机管理作为一种公共物品,具有使用和消费上的非排他性的特点。地方政府合作治理公共危机时,也存在着社会困境。共同治理跨区域的公共危机时,各地的治理成本都很高,有时甚至要以牺牲某地的经济利益为代价,而收益则是所有地方共享而不能由某地独享。但如果有一个地方不积极参与治理,结果则有可能导致所有地方的利益都受损。如在淮河治污过程中,处在上游的河南省就认为牺牲了当地经济的发展,为下游省份作出了贡献,但处在下游的江苏省则认为上游省份消极治理污水导致他们的努力付诸东流。在2005年松花江水污染事件中,11月13日吉林双苯厂发生爆炸,一直到11月18日污染愈来愈严重、污染带长达80公里,很快进入下游的黑龙江境内,吉林省无法独力隐瞒事件,被迫在11月18日,即事发后第5天,通知黑龙江省政府,此时留给黑龙江省的处理危机的时间十分紧张。这些事件均表明,由于政府间区域协调机制的不完善,削弱了公共危机管理应对能力。
2.与非政府组织的协调机制
非政府组织具有与民间社会结合紧密、公益性强等特点,在国家与社会之间、国家与个人之间、社会稳定转型的稳定和发展间起到良好的缓冲作用。在危机管理中,不管是在危机发生后的灾害救助阶段,还是在前期的危机预警、监控阶段,都应当大力发挥非政府组织的作用,积极吸纳非政府组织加入危机管理的行列。“5.12”地震发生后23小时,5月13日13:30,平时擅长心理辅导的民间组织“爱白成都青年同志中心”即通过QQ群向外发布救灾行动的简报,并迅速与20多个成都本土及国际NGO联合,建立“5.12民间救助服务小组”(15日再成立“5.12中心”)。同时,近百家来自川、贵、湘地区的民间公益组织发出倡议,共同组成“民间团体震灾援助行动小组”,团队协调,分头工作,并在成都设立了“NGO四川救灾联合办公室”。这些民间组织在灾后的灾民安置和家园重建中都发挥了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