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社会科学袁宝华文集第五卷:文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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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章 出路在于改革

(1993年7月5日)

转换企业经营机制,搞活国有大中型企业,这是改革开放十多年来,中央、地方,经济界、企业界,从事理论研究的同志和从事实际工作的同志都在研究探索的一个大问题,一个关系到我国经济体制改革成败的大问题。国有企业,包括工、交、内外贸、建筑施工、农林水利、地质勘探等大中型企业有近2万个,这都是国民经济的主体和骨干,产值达1万多亿元,利税总额达1500亿元。这些企业能不能早日从传统经营机制中解放出来,是否具有强大的活力,对于我国经济全局和国家经济状况,都是十分关键的问题。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决定》中指出,增强企业的活力,特别是增强全民所有制的大中型企业的活力,“是以城市为重点的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党的十四大报告进一步指出,“转换国有企业特别是大中型企业的经营机制,把企业推向市场,增强它们的活力,提高它们的素质。这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中心环节”。两个中心环节的指导思想是一致的,都是要使政企职责分开,给企业以活力,进一步搞好国有大中型企业。中央一再强调,搞好国有大中型企业,不仅是经济问题,也是政治问题,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四大报告中说,搞好搞活国有大中型企业,“是巩固社会主义制度和发挥社会主义优越性的关键所在”。

对于这个问题,中共中央、国务院是十分重视的。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从扩大企业生产经营自主权开始,国务院连续颁发过两个扩权十条,十二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把企业改革推进了一大步,明确企业改革必须解决好两个方面的关系问题,即“确立国家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之间的正确关系,扩大企业自主权;确立职工和企业之间的正确关系,保证劳动者在企业中的主人翁地位”,这些目标都是使企业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社会主义生产者和经营者。1986年,中共中央、国务院连续颁布了厂长、职代会、党的基层组织工作三个条例,初步界定了企业内部党政工之间的关系。1988年全国人大通过并颁布《企业法》,总结了改革开放以来企业改革的实践经验,确立了企业的法律地位,使企业享有的自主权有了法律保障。1991年,中共中央召开了专门讨论如何增强国有大中型企业活力的工作会议,这在我党历史上还是第一次。之后,经过较长时间的酝酿,特别是在邓小平同志视察南方发表的重要谈话和党的十四大精神指引下,又制定了《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条例》的颁布与实施应该说是深化企业改革的重大步骤,是建立社会主义经济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搞好搞活国有大中型企业有很大的推动作用。正如一些厂长所说的,改革十多年来,国有大中型企业比起过去确实有了一些自主权,也有了一些活力。正是这些活力,使国有企业与其他企业在眼下并不公平的条件下和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还能保持一定的发展速度和效益。据国家统计局的资料,今年1—5月工业生产同去年同期比较增长23.8%,其中国有企业增长9.4%,工业企业1—5月产销率为94.13%,比去年同期增长2.6%。总体上看,国有企业的形势是好的。但不能不看到,目前,转换企业经营机制的状况,同十四大提出的目标,距离还很大。当前问题,我认为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第一,政府职能转换慢,企业自主权落实难。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企业是市场竞争的主体,企业改革的关键是转换经营机制,转换机制的重点是落实企业经营自主权。因此,必须彻底改变过去计划经济体制下企业附属于政府,没有一点经营自主权的状况。现在的问题是政府职能转变太慢也太难。去年7月以来,虽然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都制定了一些办法,但是,“两头热、中间冷”,阻碍《条例》实施。据一些地方的分析,目前,企业的14项权利仍有很多没有落实。浙江今年4月对1204家企业调查,14项权利,在大部分企业中能落实的只有5项。云南有关部门调查,14项权利,落实比较顺利的只有3项,基本上能落实,但存在一定困难的有7项,落实有相当难度的有4项。法律赋予企业的权利落实不了,这是贯彻《条例》的难点。

第二,在转换企业经营机制过程中,侵犯和截留企业权利的事件时有发生。这主要是一些政府部门利用手中原有的权力,采取行政干预办法,硬性组建一些“翻牌公司”、“拉郎配”式的集团公司。在机构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的过程中,成立一些公司是需要的,但把属于企业的正当权益收走,甚至取消企业的法人资格,使企业重新成为变相的行政附属物,而“翻牌公司”或集团公司以权截留货源,以权占领市场,又收权又派款,既是“老板”,又是“婆婆”,这种“转换”怎能把企业搞好搞活?企业的同志说:“天不怕,地不怕,就怕政府企业化。”国务院领导同志对这种做法早就告诫我们,指出,这种做法不仅不利于市场主体的形成,而且会强化行业垄断,窒息企业和市场活力,是同改革的目标背道而驰的。我认为,这种做法的实质是政企合一的新版本,是旧体制在新形势下的复旧,“新瓶装旧酒”。谁不自愿参加“集团公司”,就撤谁的职。把听话不听话作为任免厂长的标准是不对的。政府机关在改革中成立公司,或富余人员组成的公司,都必须同原机关脱钩,权力不能进入市场。成立集团公司都必须坚持企业自愿的原则。

第三,不同所有制实行不同政策,不利于调动企业积极性,影响国有企业活力。市场经济应该对各种所有制形式经济一视同仁,创造企业间公平的竞争条件。在特定条件下给某种经济特殊政策是正确的,但对国有经济也不能太苛刻,特别是在分配上,差距太大,影响国有企业职工队伍的积极性和稳定性。据东北某市的一个调查材料,现在工人平均收入,合资企业人均月收入700~800元,乡镇企业人均月收入500~600元,而国有企业人均月收入大都在200~300元。收入差距悬殊,不利于职工队伍的稳定。党的十四大政治报告指出:“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和其他企业都进入市场,通过平等竞争发挥国有企业的主导作用。”如果不同经济成分长期处在不同起跑线上,既不利于国有企业骨干作用的发挥,从长远看,也不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一个新的很大的课题,从企业改革角度来说,当前着重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是贯彻《条例》要坚定不移。《条例》是《企业法》的深化和发展,是15年来改革的经验总结,来之不易。贯彻当中遇到一些困难甚至一些阻力,也是意料之中的事,问题是要敢于斗争、敢于“争”权、敢于维护企业自身的合法权利,不能遇难而退,而是要知难而进、坚定不移、排除万难,一定要把国家赋予的权利贯彻落实好,这个决心不能动摇。

二是要研究并切实解决产权关系问题。从各地贯彻《条例》的情况来看,产权关系不明晰,已经成为落实经营自主权的一大障碍。现在看来,这个问题是回避不了的,必须正视并研究解决。只有理顺了产权关系,才能做到真正的政企分开。理顺产权关系,实现政企分开,是政府转变职能的起点和前提。政企职责分开,政府部门不再具有管理企业的职能,政府对企业,主要是依法监督、政策引导,利用经济杠杆和信息进行协调和服务,计划、投资、财税金融信贷、社会保障等都应该按照市场经济要求进行配套改革。建立责任明晰的产权关系是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明确产权关系,就是明确国有资产受托管辖权与企业经营权的关系以及受托管辖机构和企业的责任关系。国有企业要实现真正意义上的自负盈亏,就必须有经营权,又有所有权。作为一个企业法人,首先就是要明确企业法人财产和财产权。国家对企业财产的所有权,主要体现在国家占有(投入)资本金的数额上。国家财产一经授权企业经营,即转化为法人财产,并以此承担民事责任。国有产权,只体现在其注入资本的量上,保值、增值是通过收益来体现。通过改革,理顺产权关系,我认为既要保障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最终所有权,又要保证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既要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调整政府部门之间的利益结构,便于国有资产的经营管理,又要使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真正转换经营机制,充分行使经营自主权,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因此,必须做到政资分开。政资分开就是把政府的社会行政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管理职能分开;把政府的财政税收和使用同国有资产的收益和使用分开,这样政府在财政上才能把税收与国有资产收益分账管理。国家的财政税收,主要用于保证国防、发展教育等公共事业和社会福利方面,国有资产收益,主要用于基础设施建设、调整结构和产业政策等有关扩大再生产的经济发展战略实施上。这样,经济增长才能建立在良性循环的基础之上。山东济宁市采取“税保财政,利活企业”的方针,把国有资产收益和使用的职能与政府的财政税收和使用的职能分开效果很好。

三是在改革企业外部管理体制的同时,企业必须在内部管理包括内部经营机制改革上下功夫。现在有相当一批企业经营管理落后,大连市最近对市属92家国有大中型工业企业进行分析,其中比较好的20家,占22%,这些企业的经营机制基本上能够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产销率达到95%左右,资金利税率在10%以上,固定资产净值率在70%左右,年人均留利800元上下;经营一般的企业49家,占53%,这些企业经营机制还不完全适应市场经济要求,产品在市场上尚可销售,但不作进一步的调整则前途暗淡,目前经济效益也较低。另有23家企业其经营机制已不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这类企业占到92家企业的25%,其产品结构急需调整,不仅效益低,许多还是亏损户。企业管理落后,在许多地方带有普遍性。企业领导者如果不在内部管理和经营机制上花力气、下功夫,即使有了理想的外部条件,仍然摆脱不了落后面貌,在复杂的市场经济面前必定要打败仗。出路在于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