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社会科学袁宝华文集第五卷:文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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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章 中企协第30次厂长(经理)座谈会纪要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颁布近一个月了,对《条例》,厂长(经理)的反应如何?8月27日,中国企业管理协会会长袁宝华主持召开了第30次厂长(经理)座谈会,来自北京制药厂、北京开关厂、北京机床电器厂、北京氧气厂等四家的厂长(经理),谈了他们在贯彻执行《条例》过程中的问题与看法。

与会的厂长(经理)认为,《条例》的颁布实施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尤其是企业改革的重大突破,是企业厂长(经理)渴望已久的事情;《条例》赋予企业的14项经营自主权是《企业法》的延伸和细化,具有较强的操作性和可行性,尤其是在政府转变职能上大大地前进了一步。同时,与会的厂长(经理)还就《条例》贯彻执行过程中存在的具体问题提出了各自的问题和看法,其中不免担心和疑虑:

——《条例》得到企业的拥护,但地方重视程度还不够,企业转换机制、政府转变职能没有做到并转联动,一些部门等待观望。有的企业的厂长(经理)还没有注意《条例》的法律效力,对《条例》只停留在“看过一遍”、“学过一次”,一些综合管理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在组织和推动企业实施《条例》上动作迟缓,有的还在等市委指示和十四大。

——《条例》在企业享有劳动用工权和人事管理权上定得好,但执行起来难度较大。一是对国营大中型企业消费基金的控制过死。国家在消费基金的总体水平上增长较快,但国营大中型企业消费基金的增长与社会消费基金增长的总体水平相比增长并不快,北京制药厂职工工资收入只占销售额的4%。二是《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企业必须坚持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本企业经济效益(依据实现利税计算)增长幅度、职工实际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本企业劳动生产率(依据净产值计算)增长幅度的原则。可实际上实现利税和净产值受价格杠杆的左右,直接影响企业工资总额和职工实际平均工资的增长。三是现行政策对企业工资总额的核定没有与物价上涨挂钩,北京市物价比去年同期上涨了12%,国营企业职工工资的增长跟不上物价的增长。上述三个原因造成国营企业职工收入下降,工人、管理技术人员纷纷“跳槽”到高收入单位或干个体,企业留不住人,已严重影响企业走向市场。在劳动用工权上,执行起来有四难:企业要实行优化组合,而对有一定工龄的老职工难以优化;青年职工、技术人员难以流动;优化下来的人难以安置;艰苦工种、岗位又难以招工。

——《条例》规定企业具有投资决定权,并享有相应的优惠政策,但有的企业并不一定用得到。这里有一个政策本身的含金量的问题,即企业眼前利益和增加后劲的关系,企业用留利增加投入、开发新品和增提固定资产折旧尽管增加了后劲,可是对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企业来说,往往冲减了利润,影响了承包基数的完成,完不成承包基数,企业职工的眼前利益就会受到影响。

——归还企业的外贸自主权。随着我国在关贸总协定地位的恢复,企业所面临的机遇与挑战是前所未有的,大中型企业应当到外面去竞争,政府应当把外贸权交给国有企业,特别是大中型企业。现在企业的外贸权要费很大劲才批一个,像首钢这样企业的外贸自主权都得要国务院批,何况其他企业。关在“笼子里”的企业是难以走向国际市场的,改革开放的客观形势要求企业必须改变主观的封闭意识,另一方面政府要相信企业,在外贸自主权上要有大突破。

——《条例》中关于厂长负责制的执行与《企业法》相比,强调得不够。《条例》虽然提到了“三句话”,即发挥党的基层组织在企业中的政治核心作用,坚持和完善厂长(经理)负责制,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但实际当中如何实施并不明确,《条例》讲得不具体,企业就可能回到“全民负责”、“无人负责”的状态!厂长负责制是《企业法》的核心,这不是一个小问题。

——政府职能能不能真正转变?厂长(经理)心存疑虑。一是担心地方政府和劳、财、税、银行等综合部门及企业主管部门在制定地方《条例》实行细则时截留企业权利。二是忧虑公司的“官员”化,一些厂长指出,有的政府机关在转变职能的过程中自己办公司,这些公司不仅变相行使政府职能,有的还把企业的骨干抽调到“公司”,这些改头换面的“公司”动不动就开研讨会,等于变相干预企业。三是北京市有的局(办)、总公司改为集团公司后,“总公司”成了一级法人,把《条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截留在这种“新瓶装旧酒”的行政性集团公司,而把所属企业的法人地位剥夺了,降为“委托法人”或“二级法人”,集团不再是法人的联合。这种一身兼“婆婆”、“老板”二职的集团公司如何执行《条例》、转变职能,正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四是一些企业主管部门还在自觉和不自觉地干预企业行使经营权,有的企业内部实行聘任干部制,但主管部门却以“整顿企业聘用干部”为名,还要求企业上报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