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依据枟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枠(国务院、中央军委令413号)、民政部、财政部枟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枠(民发〔2009〕135)规定,退出现役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由国家供养终身;其中,对需要长年医疗或者独身一人不便分散安置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可以集中供养。对分散安置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发给护理费,护理费的标准为:(1)因战、因公一级和二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 0%;(2)因战、因公三级和四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 0%;(3)因病一级至四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的护理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未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的护理费,经军队军级以上单位批准,由所在部队发给。
残疾军人需要配置假肢、代步三轮车等辅助器械,正在服现役的,由军队军级以上单位负责解决;退出现役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