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管理制度
××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组织管理制度
一、公司章程
总则
1.本公司依照《公司法》有关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规定,定名为“电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2.本公司经营业务如下:
(1)各种通信器材、电子器材、电子用具及电料的制造、加工、修理、批发及零售。
(2)各种电子电料委托买卖业务。
(3)有关进出口业务及就出口业务对外保证。
(4)上列各项附属业务的经营及投资。
上列各项业务须经特许者批准后始得经营。
3.本公司总部设于××,业务上需要时可于其他适当地点设立分公司,其设立撤销或迁移,均由董事会决定办理。
4.本公司的公告登载于本公司所在地报纸的显著部分。
股份
5.本公司资本总额定为×亿×千×百万元整,分为×千×百×万股,每股十元,全额发行。
6.本公司股票分为记名式、无记名式,由董事三人以上签名盖章编号,签证后发行。无记名股票的股数不可超过已发行记名股份总数二分之一。
7.本公司股东应填具印鉴卡交公司存查,如有变更时亦同。凡向公司领取股息红利或行使其他一切权利均以该印鉴为凭。
8.股票如有转让应填具转让申请书,由受让人及让与人签名盖章向公司申请过户,经登载于股东名簿后始得转让,因继承请求过户者应由继承人提示合法证明文件。
9.股票或印鉴如有遗失应向本公司报告,并登载于本公司所在地及遗失地通行日报三天,经一个月无第三者提出异议时,始得连同所登报纸全份向本公司申请补发。
10.股东大会开会前一个月内或股东临时会开会前十五日内或公司决定分派股息及股利或其他利益的基准日前五日内均停止股票过户。
股东会
11.本公司股东会分大会及临时会两种。大会每年开会一次,于营业年终后六个月内由董事会召集。临时会于必要时由董事会或监事会召集。有连续一年以上持有已发行总数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亦以通过书面提议请求董事会召集。
12.股东大会的召集应于开会前一个月,临时会应于开会前十五日将开会的日期地点及召集事由通知各股东。
13.股东因事不能出席股东会时,可出具委托书载明授权范围并签名盖章委托代理人出席。前项代理人不限于公司的股东。
14.股东会开会时以董事长为主席,董事长缺席时,由董事长指定常务董事一人代理,不指定时由常务董事互推一人代理。
15.股东会的决议除《公司法》另有规定外,应有代表股份总数过半数的股东出席。以出席股东表决权过半数的同意通过,可否同数时由主席决定。
16.本公司的股东每股有一表决权。但一股东持有已发行股份总数百分之三以上者,其超过部分的表决权以九折计算,尾数不计。
17.股东会决议事项应作成议事录,载明会议的时间、场所、议事经过、要领及结果、主席姓名、决议方法、出席股东人数、代表股数,由主席签名盖章,并于会后十日内将议事录分发各股东。前项议事录应连同主席股东签名簿及代表出席委托书一并保存于本公司。
董事及监事
18.本公司设董事十一人,任期三年,监事三人,任期三年,由股东会从有行为能力的股东中选任,连选均可连任。
19.全体董事持有记名股份总数于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一千万股部分不可少于百分之二十。超过一千万股至三千万股不可少于百分之十。全体监事持有记名股份总额于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一千万股至三千万股不可少于百分之三,超过一千万股至三千万股部分不可少于百分之一。
20.董事组织常务董事会由三分之二以上董事的出席及出席董事过半数的同意,互推常务董事五人,并由常务董事以同一方式互推董事长一人。
21.董事长代表本公司全面管理公司业务,常务董事辅助其工作。董事长因故不能执行其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常务董事一人代理,不指定时由常务董事互推一人代理。
22.本公司的经营方针及其他主要事项由董事会决定。董事会除每届第一次由所得选票代表选举权最多的董事召集并任主席外,其余均由董事长召集并任主席,董事长因故不能出席时由董事长指定常务董事一人代理,不指定时由常务董事互推一人代理。
23.董事会的召集除《公司法》另有规定外,应有董事二分之一以上出席方可开会,其决议以出席董事过半数同意通过,可否同数时通过取决于主席,议事录应由主席及出席董事签名盖章一并保存于本公司,并于会后十日内将议事录分发各董事。
24.监事互推一人为常务监事,除依法执行日常监察职务外,可列席董事会陈述意见,但不可加入决议。
经理人
25.本公司设总经理一人,全面管理本公司一切业务:并由总经理提名,设副总经理若干人,助理若干人,经理、副经理若干人辅佐。其任免均需经过董事过半数总经理同意方可决定。
会计
26.本公司以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为会计年度。
27.本公司年终结算后应造具下列各项表册经董事会审查,于股东大会开会前三十日送交监察人查核或由监察人委托会计师查核后提交股东大
会请求承认:
(1)营业报告书。
(2)资产负债表。
(3)财产目录。
(4)损益表。
(5)盈余分派或亏损弥补议案。
28.年终结算后如有盈余,先扣除应缴所得税及先弥补历年积亏,并就其余额提存十分之一为法定盈余公积金,余额按下列百分比分派:
(1)董事、监事酬劳金百分之五。
(2)员工奖励金百分之十五。
(3)股东股利百分之六十五以上(盈余分派于股东会决议后按照股东会停止股份转让过户的股东名簿进行)。
(4)余额所提特别盈余公积金由董事会决定其用途。
29.法定盈余公积金提存已达股本总额时,须经股东会决议截止提存。
附则
30.本公司组织规程及办事细则由董事会决议另定。
二、公司股东会议规章
1.本公司股东会依本规章执行。
2.股东(或代理人)出席股东会应办理签到,签到手续以签到卡代替,并佩带出席证方得出席股东会议。
3.股东会议议程由董事会制定。
4.会议进行中主席可酌定时间宣告休息。
5.出席股东发言时须先以发言条填明出席证号码及姓名,由主席定其发言的先后。
6.讨论议案时,应依议程排定议案的顺序讨论。
7.出席股东发言,每次不可超过五分钟。
8.同一议案,每人发言不可超过两次。
9.讨论议案时,主席可于适当期间宣告讨论终止。
10.议案的表决,除公司法另有规定的特别决议应从其规定外,均以出席股东表决权过半数的同意通过。表决时,如经主席征询无异议者视为通过,其效力与投票表决同。股东每股有一表决权,但一股东如有已发行股份总数百分之三以上者,其超过部分的表决权,依章程第十六条规定概以九折计算。
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除信托事业外,一人同时受二人以上股东委托时,其代理的表决权不可超过已发行股份总数表决权的百分之三,其超过的表决权,不予计算。股东对于会议的事项,由于自身利害关系而有害于公司利益时,不可加入表决,并不可代理其他股东行使其表决权。
11.本规章未尽事项均依本公司章程的规定办理。
三、公司组织规程
1.本规程依据××电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章程第三十条的规定制订。2本公司组织职责除本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均依本规程执行。
3.本公司于董事会之下设总经理一人,必要时可设副总经理及总经理助理若干人辅助总经理工作。
4.本公司董事会,依实际需要可设辅助性单位,直属董事长指挥,其组织依实际需要由董事长核定。
5.本公司可聘请顾问及特约人员若干人。
6.本公司可依业务性质划分设部,负责处理各部业务:各部之下设室,各室之下设组分别处理相关事项。
7.本公司可依业务需要设分公司,并由营业部统辖负责对外营业业务。分公司之下须设室,室之下设组或服务站,处理相关事项。
8.本公司各部各设经理一人,必要时可设副经理若干人。
9.本公司各分公司设经理一人,必要时可设副经理。
10.本公司各组(服务站)设组长(站长)一人,必要时可设副组长(副站长)。
11.本公司各室设主任一人,必要时可设副主任。
12.本公司各部、分公司、室、组(站)可依据实际需要设置各级管理人员。
13.前条所列人员由各部分公司、室主管依实际需要签请总经理核定。
14.总经理全面管理本公司业务。
15.副总经理辅助总经理处理本公司一切业务,并于总经理请假或因公外出时由总经理指定一人代理其职务,不指定时由副总经理互推一人代行。
16.总经理助理辅助总经理及副总经理处理本公司一切业务,并于总经理、副总经理同时请假或公出时推定一人代理其职务。
17.各部(室、中心)经理(主任)负责处理各该部(室、中心)业务,并考核属下员工,并呈报其升迁赏罚。
18.各分公司经理负责处理各该分公司业务,并考核属下员工并呈报其升迁赏罚。
19.各部(室、中心)副经理(副主任)辅助该部(室、中心)经理(主任)处理该部(室、中心)业务,并于该部(室、中心)经理(主任)请假或公出时代理其职务。
20.各分公司副经理辅助该分公司经理处理该分公司业务,并于该分公司经理请假或公出时代理其职务。
21.各室主任承主管部经理或分公司经理的指示负责各该室的业务,督导属下员工办事,并考核属下员工及呈报对其赏罚。
22.各室副主任协助各室主任处理该室的业务,并于该室主任请假或公出时代理其职务。
23.各组(服务站)组长(站长)承主管室主任的指示负责各该组(服务站)的业务,督导属下员工办事,并考核属下员工以行奖惩。
24.各组(服务站)副组长(副站长)协助各该组(服务站)组长(站长),并于该组(组长或站长)请假或公出时代理其职务。
25.顾问及特约人员依其专门知识或专门技术提供意见,并负责董事会及其辅助性单位及各部(室、中心)的咨询。
26.本公司办事细则另订。
27.本公司人事管理规则另订。
28.本规程经董事会通过后公布施行,修改时亦同。
四、职责规定
总则
1.本规定依据××电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章程第三十条及组织规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制订。
2.本公司办事职责除本公司章程与组织规程另有规定外,均以本规定为依据。
3.依据本公司组织规程规定,本公司设管理、总务、设计开发、贸易、营业、电子、电化、器材八部;稽核、专员、综合企划三室;训练、质量管理二中心;并设第一、第二、第三、第四分公司及第一、第二、第三分厂由营业部统辖,分别负责该部(室、中心)业务。
管理部
4.管理部负责有关财务、会计、成本、成品管理、经营资料的汇集分析及预算统计的事项。
管理部之下设财务室、会计室、第一分厂成本室、第二分厂成本室、第三分厂成本室、成品室及资料室分管其事务。
5.财务室负责下列事务:
(1)资金的筹措、经营、调度。
(2)财务经营情况的分析,及财务报表及预算的编造。
(3)现金、票据、有价证券的保管,银行存款的调度。
(4)现金出纳、票据签发及记录。
(5)贷款的接洽、清偿,各项应办手续的办理。
(6)各项奖金、津贴的核发。
(7)出口押汇事务的办理。
(8)有关科目明细账的记载。
(9)一般货款的催收及员工分期付款的收款。
(10)其他有关财务事项的办理。
(11)临时交办事项的办理。
6.会计室负责下列事务:
(1)会计制度的拟订、执行。
(2)一般会计事项的整理、记录,及有关凭证、账簿、报表、文件的保管。
(3)会计报表、决算报表的编制、分析与呈报。
(4)税务的处理及其他有关会计事项的办理。
(6)预算制度的拟订及预算案的编拟分析、控制。
(6)部门预算的调整及追加、追减预算案的编拟。
(7)临时交办事项的办理。
7.第一分厂成本室负责下列事务:
(1)成本会计制度的设计、确立及推行。
(2)成本会计实务及税务的处理。
(3)产品成本计算、分析与控制。
(4)有关账册、凭证、报表的整理、呈报及保管。
(5)第一厂所属单位一切支出的审查。
(6)其他有关成本会计事项和处理。
(7)临时交办事项的办理。
8.第二分厂成本室负责下列事务:
(1)成本会计制度的设计、确立及推行。
(2)成本会计实务及税务的处理。
(3)产品成本的计算、分析与控制。
(4)有关账簿、凭证、报表的整理、呈报及保管。
(5)第二分厂所属单位一切支出的审查。
(6)其他有关成本会计事项的处理。
(7)临时交办事项的处理。
9.第三分厂成本室负责下列事务:
(1)成本会计制度的设计、确立及推行。
(2)成本会计实务及税务的处理。
(3)产品成本的计算、分析与控制。
(4)有关账簿、凭证、报表的整理、呈报及保管。
(5)第三厂所属单位一切支出的审查。
(6)其他有关成本会计事项的处理。
(7)临时交办事项的办理。
10.成品室负责下列事务:
(1)有关电子、电化制品出入库应办事项。
(2)成品仓库的管理。
(3)厂外仓库出入库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