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各单位办理结算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银行结算办法的各项规定。
2.各项经济往来,除了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可以使用现金以外,都必须办理转账结算。
3.在银行开立账户的单位办理转账结算,账户内须有足够的资金保证支付。
4.各单位办理结算必须使用银行统一规定的票据和结算凭证,并按照规定正确填写。
5.银行、单位办理结算应遵守“恪守信用,履约付款,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银行不垫款”的结算原则。
6.银行按照结算办法的规定审查票据和结算凭证。收付双方发生的经济纠纷应由其自行处理,或向仲裁机关、人民法院申请调解或裁决。
7.银行依法为单位、个人的存款保密,维护其资金的自主支配权。除了国家法律规定和国务院授权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的监督项目以外,其他部门和地方委托监督的事项,各银行均不受理,不代任何单位查询、扣款,不得停止单位存款的正常支付。
8.各单位办理结算,必须严格遵守银行结算纪律,不准签发空头支票和远期支票,不准套取银行信用。
9.各单位办理结算,由于填写结算凭证有误而影响资金使用,票据和印章丢失而造成资金损失的,由其自行负责。
企业办理银行结算需交纳的费用
企业办理银行结算业务,按规定需要向银行支付一定的费用,这些费用包括凭证工本费、手续费、邮电费。此外,如果企业有违反银行结算纪律和规定的行为,银行还要按规定收取一定的罚款。
1.凭证工本费
银行收取凭证工本费分为当时计收和定期汇总计收两种方式。
各单位向银行领购各种结算凭证时,按规定应填制一式三联的结算凭证领用单,并加盖其预留银行印鉴,送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审查无误后,实行当时计收的,向领用人收取结算凭证工本费,并在第一联结算凭证领用单中加盖“转讫”章或“现金收讫”章后退回给领用人。各单位财务部门根据银行盖章退回的结算凭证领用单第一联和银行收费凭证编制现金或银行存款付款凭证。
【案例分析】某单位12月20日向银行领购结算凭证10本,用现金支付凭证工本费100元,财务部门根据银行盖章退回的结算凭证领用单和银行收费凭证编制现金付款凭证,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财务费用100
贷:现金100
如果采用定期汇总收费的,则领购时不直接支付,其汇总收费时一次性转账结算。银行汇总收费时向各单位发出特种转账借方凭证作为支款通知。各单位财务部门根据银行特种转账借方凭证编制银行存款付款凭证。会计分录为:借记“财务费用”账户,贷记“银行存款”账户。
2.银行手续费和邮电费
银行办理结算业务,按规定的范围和规定的标准向客户收取一定的手续费。另外,银行办理结算业务还需向客户收取邮电费。邮电费和手续费合在一起交纳。
银行收取手续费和邮电费也采取当时计收和定期汇总计收两种方法。当时计收的,各单位在办理结算时直接用现金交纳或者直接办理转账,财务部门根据银行盖章退回的有关凭证(如汇票委托书第一联等)和银行收费凭证编制现金或银行存款付款凭证。其会计核算方法和工本费相同。采用汇总计收的,应根据银行特种借方凭证编制银行存款付款凭证,其会计核算方法和工本费相同。
3.结算罚款
各单位在办理结算过程中,由于违反结算纪律和银行结算的有关规定,如签发空头支票等而被银行处以罚款时,各单位应根据银行的罚款凭证编制银行存款付款凭证,其会计分录为:借记“营业外支出”账户,贷记“银行存款”账户。
银行结算凭证的基本内容
银行结算凭证,是收付款双方及银行办理银行转账结算的书面凭证。它是银行结算的重要组成内容,也是银行办理款项划拨、收付款单位和银行进行会计核算的依据。不同的结算方式,由于其适用范围、结算内容和结算程序不同,因而其结算凭证的格式、内容和联次等也各不相同。比如银行汇票结算方式的结算凭证包括银行汇票委托书、银行汇票、银行汇票挂失电报等;商业汇票结算方式的结算凭证包括商业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协议、贴现凭证等。
尽管各种结算凭证的格式、联次和办理程序不同,其具体内容也有较大差别,但各种结算凭证的基本内容大致相同。这些基本内容概括起来主要有:
(1)凭证名称;
(2)凭证签发日期;
(3)收、付款单位的名称和账号;
(4)收、付款单位的开户银行的名称;
(5)结算金额;
(6)结算内容;
(7)凭证联次及其用途;
(8)单位及其负责人的签章。
填写银行结算凭证的基本要求
由于各种结算凭证是办理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的重要依据,直接关系到资金结算的准确性、及时性和安全性,同时各种结算凭证还是银行、单位和个人记录经济业务、明确经济责任的书面证明,因此各单位和有关个人必须按照规定认真填写银行结算凭证。各单位在填写银行结算凭证时,必须做到:
1.对于结算凭证上所列的收、付款人和开户单价名称、日期、账号、大小写金额、收付款地点、用途等应逐项认真填写,不得省简或遗漏。必须做到:要素齐全,内容真实,数字正确,字迹清楚,不潦草,不错漏,严禁涂改,单位和银行的名称用全称(异地结算应冠以省(自治区、直辖市)县(市)字样)。
2.在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时,银行对结算凭证的金额大小写要求极为严格,不按规范填写,银行将不予受理。
银行结算中的制度规定
国家为了保护银行转账结算工作的正常秩序,特对银行转账结算业务做出了严格的制度规定。因此为了保证企业正常银行结算业务的顺利进行,出纳工作者应当了解这些制度规定,并且严格按照规定来规范自己的工作。
银行应该遵守的结算纪律的内容
银行是办理结算的主体,是维护结算秩序的重要环节,银行必须严格按照结算制度办理结算。银行应该遵守的结算纪律主要包括以下几条:
(1)不准以任何理由压票、任意退票、截留挪用客户和他行资金、无理拒付、不扣少扣滞纳金;
(2)不准在结算制度之外规定附加条件,影响汇路畅通;
(3)不准违反规定开立账户;
(4)不准拒绝受理、代理他行正常结算业务;
(5)不准放弃对企业单位违反结算纪律的制裁;
(6)不准违章承兑、贴现商业汇票和逃避承兑责任,无理由拒绝支付已承兑的商业汇票票款;
(7)不准超额占用联行汇差资金、转嫁资金矛盾;
(8)不准逃避向人民银行转汇大额汇划款项和清算大额银行汇票资金。
银行除了严格遵守上述纪律之外,为了保证结算质量,还必须严格遵守规定的办理结算的时间标准。根据《关于加强银行结算工作的决定》,向外发出的结算凭证,必须于当天发出,最迟次日寄发;收到的结算凭证,必须及时将款项支付给收款人。结算的时间,同城一般不超过2天;异地全国或省内直接通汇行之间,电汇一般不超过4天,信汇一般不超过7天。
单位和个人应该遵守的结算纪律的内容
银行结算纪律是指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的单位或个人以及银行在办理具体结算过程中,应当遵守的行为规范。根据《支付结算办法》及有关规定,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的结算纪律可以归纳为三条:
第一,不准套取银行信用,不准签发空头支票、印章与预留印鉴不符支票和远期支票;
第二,不准无理拒付、任意占用卖方资金;
第三,不准利用多头开户转移资金、逃避债务。
这“三不准”要求单位和个人只准在银行账户余额内按照规定向收款单位和个人支付款项;对应该支付其他单位的款项必须依约履行义务;遵守国家有关账户管理的规定,严守信用,信守合同。
银行违反银行结算制度的责任
银行在办理结算过程中,如果违反银行结算制度应负的结算责任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由于银行工作人员工作差错产生的责任。银行因工作差错,延压、误投结算凭证,误划、错解结算款项,延长结算时间,影响客户和他行资金使用的,按存(贷)款利率计付赔偿金。因错付发生冒领造成资金损失的,负责资金赔偿。
二是银行违反结算规定的责任。这类责任包括:
(1)延压、挪用、截留结算金额,影响客户和他行资金使用的,按延压结算金额每天万分之五计付赔偿金。
(2)任意压票、退票、截留、挪用结算资金,按结算金额对其处以每天万分之七罚款。
(3)受理无理拒付、擅自拒付退票和有款不扣拖延付款以及不扣、少扣赔偿金的,除按结算金额每天万分之五替付款单位承担赔偿金外,要对其处以2000元至5000元罚款。
(4)银行签发空头银行汇票、本票和办理空头汇款,要追回垫付资金,并按垫付的金额对其处以每天千分之一的罚款。
(5)银行采用欺骗手段,向外签发未办汇款的回单、帮助客户骗取银行承兑汇票或套取银行贴现资金的,对其处以5000元至10000元罚款。
(6)银行未按规定通过人民银行办理大额转汇、清算大额银行汇票资金或将大额汇划款项和银行汇票化整为零的,对其处以每笔2000元至5000元罚款。
(7)银行签发50万元以上的银行汇票,未及时向人民银行移存资金的,按延误天数和金额对其处以每天万分之七的罚款;三次以上未及时移存资金的,对其进行通报,情节严重的,应停止其向外签发银行汇票。汇票解讫划回签发地人民银行后,签发行仍未移存资金的,按票面金额对其处以5%的罚款。
(8)银行在结算制度之外规定附加条件,影响汇路畅通的,要限期纠正,并对其处以5000元至10000元罚款。
(9)银行结算管理混乱,经常发生违规违纪问题,人民银行要对其发出警告,限期纠正。不顾警告,拒不纠正或屡查屡犯的,要在全辖或全国范围内通报批评,直至暂停其办理部分或全部结算业务。
(10)除银行承担上述有关责任外,还必须追究银行有关人员的责任,包括经济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单位和个人违反银行结算制度的责任
像银行一样,单位和个人违反了银行结算制度也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国家规定单位和个人办理结算的责任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第一,单位和个人办理结算,因错填结算凭证,致使银行错投结算凭证或对款项不能解付,影响资金使用的,应由责任单位和个人负责;单位和个人对使用的支票、商业承兑汇票和由银行签发的银行汇票、本票、银行承兑汇票以及预留银行的印章,因管理不善造成丢失、被盗,发生款项冒领,造成资金损失的,应由责任单位和个人负责。
第二,允许背书转让的票据,由于付款人不能付款退回票据,持票人对出票人、背书人和其他债务人进行追索时,出票人、背书人和其他债务人(如保证人)要负连带责任。也就是说,持票人可以向出票人、肯书人和其他债务人中的任何一方进行追索,被追索人不得拒绝。
第三,经济处罚包括:计扣赔偿金或赔款、罚息、罚款、没收非法所得。行政处罚包括:警告、通报批评、停止使用有关结算方式、停止办理部分直至全部结算业务。上列处罚既可单独处罚,亦可合并处罚。具体来说:
(1)商业承兑汇票到期,付款人不能支付票款,按票面金额对其处以5%但不低于1000元罚款;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承兑申请人未能足额交存票款,对尚未扣回的承兑金额按每天万分之五计收罚息。
(2)存款人签发空头或印章与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按票面金额对其处以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对屡次签发的,应根据情节同时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直至停止其向收款人签发支票的处罚。
(3)收款单位对同付款单位发货托收累计三次收不回货款的,银行应暂停其向该付款单位办理托收;付款单位违反规定无理拒付,对其处以2000元至5000元罚款,累计三次提出无理拒付,银行应暂停其向外办理托收。
(4)付款单位到期无款支付,逾期不退回托收承付有关单证的,按照应付的结算金额对其处以每天万分之五但不低于50元的罚款,并暂停其向外办理结算业务。付款人对托收承付逾期付款的,按照逾期付款金额每天万分之五计扣赔偿金等。
银行结算中的票据
银行结算除了银行转账结算之外,还分为票据结算和支付结算两种方式。本书谈到的是票据结算中的基本知识,首先我们讨论一下票据的知识。
票据的定义
票据是由出票人无条件地承诺由自己或者委托他人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把握这一概念,需要从三个方面进行理解:
第一,票据是一种有价证券,具有一定的票面金额,而且表示对财产的所有权或债权。谁拥有了票据,谁就有权凭票据取得票据上规定的金额,正如谁拥有公司的股票,谁就拥有了公司财产的相应部分。票据权利的产生、转移和行使等均以它本身的存在为前提,也就是说,票据持有人只有得到了票据才得到了收取款项的权利,如果他将票据转让给他人,那么他收取款项的权利也随之转让,他要取得款项必须交出票据。
第二,票据是出票人作出的到期向持票人支付一定金额的承诺。出票人开出票据,它就必须承担到期支付票据上规定的金额的义务,只有它支付了金额才能解除其承担的义务。
第三,票据出票人作出的付款承诺是无条件的,即出票人履行付款的义务不能有赖于某一事件的发生或者某些情况的出现或者某一行为的作出,不能将其作为先决条件。也就是说,出票人一旦开出票据,那么不管是否发生或不发生某些事情或某些行为,它都必须到期支付规定的款项。
票据的分类
按照我国票据法的规定,票据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票据可以从不同的角度进行不同的分类。
票据按照付款时间分类,可以分为即期票据和远期票据。即期票据是指付款人见票后必须立即付款给持票人,如支票及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远期票据是付款人见票后在一定期限或特定日期付款的票据。
票据按受款人记载方式不同可以分为记名票据和不记名票据。记名票据是指在票据上注明受款人姓名、可由受款人以背书方式转让,付款人只能向受款人或其指定的人付款的票据。不记名票据是指票面上不记载受款人姓名、可不经背书而直接以交付票据为转让,付款人可以对任何持票人付款的票据。
票据的内容
1.出票制度
出票,是指汇票、本票、支票的出票人按照票据法规定的记载事项和方式作成票据并交付的一种票据行为。汇票、本票、支票出票的记载事项可以分为必须记载事项、任意记载事项、不产生票据法效力的记载事项和不得记载事项四类。
(1)必须记载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