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须记载事项有:票据文字、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以及付款日期、付款地、出票地。
(2)任意记载事项
任意记载事项主要有:禁止背书、委托收款背书等,这些事项一旦在票据上记载,就产生票据上的效力。
(3)不产生票据法效力的记载事项
这主要指票据法以外的事项,如违约金、银行账号等,这些事项即使记载,也不产生票据上的效力。
(4)不得记载事项
不得记载事项,如附条件的支付委托、不确定的金额等,票据上记载这些事项的,票据无效。
2.背书制度
背书主要有转让背书、委托收款背书和质押背书等三种。票据法规定转让背书必须记载的事项有:背书人签章、被背书人名称、背书日期。背书必须是单纯背书,禁止附条件背书和部分背书,背书附加条件的所附条件无效,背书仍然有效;背书仅转让部分金额或转让两人的,背书无效。
3.承兑制度
承兑是汇票特有的行为,本票和支票都不存在承兑问题。承兑制度适用于汇票,是指汇票的付款人按照票据法的规定,在汇票上记载一定的事项,以表示愿意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
承兑的程序包括两个基本方面:持票人的提示承兑和付款人的承兑或拒绝承兑。票据法规定承兑必须记载的事项有“承兑”字样、承兑人签章、承兑日期。欠缺记载事项的,承兑无效。
4.保证制度
保证制度适用于汇票、本票,支票没有保证。票据保证是指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他人,以担保特定债务人履行票据债务为目的,而在票据上的所为的一种票据行为。
保证行为生效后,保证人即成为票据上的债务人,必须为被保证人的一切后果承担保证责任。
5.付款制度
付款是付款人依据票据名义支付票据金额,以消灭票据关系的行为。付款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付款就是指付款人的付款。广义的付款除包括狭义的付款外,还包括偿还义务人的付款。持票人在法定提示付款期限内提前付款的,具有两个方面的效力:
(1)持票人可以保全对其前手的追索权
如果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示付款,汇票的持票人即丧失对其一切前手的追索权,本票和支票的持票人即丧失对除出票人以外的其他前手的追索权。
(2)承兑人或付款人一经持票人提示就应给持票人付款。
6.追索权制度
追索权,是指持票人在票据不获承兑或不获付款时,可以向其前手,包括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利息及有关费用的一种票据权利。追索权实际上是对付款请求权的一种补充,设立追索权制度,对切实保障持票人取得票据金额是十分必要的。
票据抗辩
票据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对于票据债权人提出某种合法的事由而拒绝履行其义务的行为。通俗地讲就是债务人以合法的理由拒绝支付票款。票据的抗辩分为对物抗辩和对人抗辩两种。
1.对物抗辩
所谓对物抗辩,是指基于票据本身的内容有瑕疵而进行的抗辩。比如,债务人认为票据本身欠缺某些基本内容,如汇票上未记明金额、出票人没有签名、记有附带条件的支付委托等,认为该票据应该无效或消灭,从而拒绝进行付款,这种抗辩就属于对物的抗辩。属于对物的抗辩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票据欠缺应记载的内容。
(2)票据到期日未到。
(3)票据已经依法付款。
(4)票据经判决为无效。
(5)票款已依法提存。
(6)欠缺票据行为能力。
(7)票据系伪造及变造。
(8)票据因时效而消灭。
(9)与票据记载不符的抗辩等。
对于前五项,任何票据债务人都有权拒绝支付票款。对于后四项,只限于特定债务人可以对所有债权人进行抗辩。比如对于伪造票据,由于被伪造者并未在票据上签字,因而被伪造者可以对任何债权人进行抗辩。
2.对人抗辩
所谓对人抗辩,是指特定的债务人对特定债权人的抗辩。这种抗辩是基于当事人之间的特定关系而产生的,一旦持票人发生变更,就不得再进行抗辩。属于对人的抗辩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票据原因关系不合法,比如为支付赌债而签发的支票。
(2)原因关系不存在或消灭,比如为购货而签发票据,但对方没有发货。
(3)欠缺对价,比如持票人未按约提供与票款相当的商品或劳务等。
(4)票据债务已经清偿、抵销或免除而未载于票据上,可对直接当事人抗辩。
(5)票据交付前被盗或遗失,可对盗窃人或拾得人抗辩。
票据的抗辩是为了防止不法行为,以保护债务人的合理权益。
但对票据的抗辩如不限制,有关票据债务人随意地抗辩就会影响票据的流通性。对此《票据法》对抗辩作出限制:“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
票据代理
票据代理,是指代理人根据被代理人的授权,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的票据行为。
1.票据代理的特点
票据代理具有以下两个特点:
(I)票据代理是一种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代理人代理被代理人实施某项票据行为后,被代理人就必须承担该票据行为带来的法律后果。
(2)代理人必须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从事代理活动,超出代理权限范围的,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无效。
2.实施票据代理应注意的几点
在具体实施票据代理时,必须了解以下几点:
(1)要求代理人必须具有代理权。
(2)代理人应当在票据上注明被代理人的姓名(法人或其他单位指出其名称),否则被代理人不负票据上的责任。
(3)必须在票据上表明代理的意思。代理人应当在票据上表明自己是代理人,否则他就成为票据关系的当事人,必须承担相应的票据责任。
(4)代理人应在票据上签章。对于票据代理,《票据法》规定,票据当事人可以委托其代理人在票据上签章,并应当在票据上表明其代理关系。
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应当由签章人承担票据责任;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的,应当就其超越权限的部分承担票据责任。
票据行为
票据行为有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的票据行为是指以发生、变更或消灭票据的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的法律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涂改、禁止背书、付款、保证、承兑、参加承兑、划线、保付等。狭义的票据行为是票据当事人以负担票据债务为目的的法律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承兑、参加承兑、保证、保付六种。
1.出票
出票,是指出票人依照法定款式作成票据并交付于受款人的行为。它包括“作成”和“交付”两种行为。
(1)作成
所谓“作成”就是出票人按照法定款式制作票据,在票据上记载法定内容并签名。由于现在各种票据都由一定机关印制,因而所谓“作成”只是填写有关内容和签名而已。
(2)交付
所谓“交付”指根据出票人本人的意愿将其交给受款人的行为,不是出于出票人本人意愿的行为,如偷窃票据不能称作“交付”,因而也不能称作出票行为。
2.背书
背书,是指持票人转让票据权利给他人。票据的特点在于其流通性。票据转让的主要方法是背书,当然除此之外还有单纯交付。背书转让是持票人的票据行为,只有持票人才能进行票据的背书。背书是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票据一经背书转让,票据上的权利也随之转让给被背书人。
3.承兑
承兑,是指汇票的付款人承诺负担票据债务的行为。承兑为汇票所独有。汇票的发票人和付款人之间是一种委托关系,发票人签发汇票,并不等于付款人就一定付款,持票人为确定汇票到期时能得到付款,在汇票到期前向付款人进行承兑提示。如果付款人签字承兑,那么他就对汇票的到期付款承担责任,否则持票人有权对其提起诉讼。
4.参加承兑
参加承兑,是指票据的预备付款人或第三人为了特定票据债务人的利益,代替承兑人进行承兑,以阻止持票人于汇票到期日前行使追索权的一种票据行为。它一般是在汇票得不到承兑,付款人或承兑人死亡、逃亡或其他原因无法承兑,付款人或承兑人被宣告破产的情况下发生。
5.保证
保证,是指除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人为担保票据债务的履行、以负担同一内容的票据债务为目的一种附属票据行为。票据保证的目的是担保其他票据债务的履行,适用于汇票和本票,不适用于支票。
6.保付
保付,是指支票的付款人向持票人承诺负绝对付款责任的一种附属票据行为。保付是支票付款人的一种票据行为。支票一旦经付款人保付,在支票上注明“照付”或“保付”字样,并经签名后,付款人便负绝对付款责任,不论发票人在付款人处是否有资金,也不论持票人在法定提示期间是否有提示,或者即使发票人撤回付款委托,付款人均须按规定付款。
票据结算
作为银行结算的一种方式,票据结算的方法和技巧,显然是出纳的必修知识。票据结算主要有支票结算、本票结算、汇票结算三种方式,下面我们将一一讲解。
支票结算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存款业务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支票分为普通支票、现金支票、转账支票3种。现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现金,它可以由存款人签发用于到银行为本单位提取现金,也可以签发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用来办理结算或者委托银行代为支付现金给收款人;转账支票只能用于转账,它适用于存款人给同一城市范围内的收款单位划转款项,以办理商品交易、劳务供应、清偿债务和其他往来款项结算;普通支票可以用于支取现金,也可以用于转账。但在普通支票左上角画两条平行线的,为画线支票,只能用于转账,不能支取现金。
支票结算的特点概括起来说就是简便、灵活、迅速和可靠。
1.简便是指使用支票办理结算手续简便,只要付款人在银行有足够的存款,它就可以签发支票给收款人,银行凭支票就可以办理款项的划拨或现金的支付。
2.灵活是指按照规定,支票可以由付款人向收款人签发以直接办理结算,也可以由付款人出票委托银行主动付款给收款人。另外转账支票在指定的城市中还可以背书转让。
3.迅速是指使用支票办理结算,收款人将转账支票和进账单送交银行,一般当天或次日即可入账,而使用现金支票当时即可取得现金。
4.可靠是指银行严禁签发空头支票,各单位必须在银行存款余额内才能签发支票,因而收款人凭支票就能取得款项,一般是不存在得不到正常支付的情况的。
支票结算的基本规定
支票结算的基本规定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支票一律记名。即签发的支票必须注明收款人的名称,并只准收款人或签发人向银行办理转账或提取现金。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的地区,转账支票可以背书转让。
2.支票的有效期为5天(背书转让地区的转账支票的有效期为10天)。有效期从签发的次日算起,到期日遇节假日顺延。过期支票银行不予受理,支票自行作废。
3.支票的金额起点为100元。起点以下的款项结算一般不使用支票,但缴纳公用事业费,缴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建房公积金等,可不受金额起点的限制。
4.签发支票应使用墨汁、碳素墨水或蓝黑墨水填写,未按规定填写,被涂改冒领的,由签发人负责。支票上各项内容要填写齐全,内容要真实,字迹要清晰,数字要标准,大小写金额要一致。支票大小写金额、签发日期和收款人不得更改,其他内容如有更改,必须由签发人加盖预留银行印鉴、印章之一证明。
5.签发人必须在银行账户余额内按照规定向收款人签发支票。不准签发空头支票或印章与预留银行印鉴不符的支票,否则,银行除退票外还要按票面金额处以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另收2%的赔偿金给收款人。对屡次签发空头支票的,银行将根据情节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直至停止其向收款人签发支票。
6.已签发的现金支票遗失,可以向银行申请挂失。挂失前已经支付的,银行不予受理。已签发的转账支票遗失,银行不受理挂失,可请求收款人协助防范。
支票结算的程序
1.现金支票结算程序
开户单位用现金支票提取现金时,由本单位出纳人员签发现金支票并加盖银行预留印鉴后,到开户银行提取现金;开户单位用现金支票向外单位或个人支付现金时,由付款单位出纳人员签发现金支票并加盖银行预留印鉴和注明收款人后交收款人,收款人持现金支票到付款单位开户银行提取现金,并按照银行的要求交验有关证件。
2.转账支票结算程序
付款人按应支付的款项签发转账支票后交收款人,凭支票存根贷记“银行存款”账户,借记对应账户。收款人审查无误后,填制一式两联进账单连同支票一并送交本单位开户银行,经银行审查无误后,在进账单回单上加盖银行印章,退回收款人,作为收款人入账的凭据,收款人据此借记“银行存款”账户,贷记对应账户。另一联和支票银行留存,作为划转款项和记账凭据。
签发与办理现金支票的方法
现金支票有两种,一种是支票上印有“现金”字样的现金支票,现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现金;一种是未印有“现金”或“转账”字样的普通支票,普通支票可以用于支取现金,也可以用于转账。各单位使用现金支票或普通支票(以下均称现金支票)时,必须按《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中的现金使用范围及有关要求办理。
1.签发现金支票必须写明收款单位名称或收款人姓名,并只准收款方或签发单位持票向银行提取现金或办理转账结算,不得将现金支票流通。
2.签发现金支票首先必须查验银行存款是否有足够的余额,签发的支票金额必须在银行存款账户余额以内,不准超出银行存款账户余额签发空头支票。对签发空头支票或印章与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银行除退票外并按票面金额处以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对屡次签发的,银行可根据情节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直至停止其向收款人签发支票。
3.签发现金支票不得低于银行规定的金额起点,起点以下的用库存现金支付。支票金额起点为100元,但结清账户时,可不受其起点限制。
4.要严格执行支票有效期限的规定。支票付款的有效期限为5天。有效期限从签发支票的次日算起,到期日如遇到假日顺延。过期支票作废,银行不予受理。签发支票必须填写当日日期,不得签发远期支票。
5.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异地使用的支票,其提示付款的期限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