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某与尹某同为金利村村民。1990年10月,两人签订了农村土地转包协议。协议约定,由蔡某将其承包的3亩责任田转包给尹某,以后与该土地有关的费用由尹某承担。协议签订后,蔡某依约将上述土地交于尹某。2003年2月,尹某与他人在上述土地上开始从事红砖生产经营。蔡某发现后表示反对,认为尹某擅自改变土地性质,严重破坏了耕地,要求退还责任田。但尹某不同意,双方为此发生纠纷。
蔡某自行将自己承包的3亩责任田转包给尹某,由尹某对承包地经营,双方为此签订转包合同,不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转包合同应属有效。但尹某却未按照法律的规定合理地使用承包地,而擅自改变土地原有的农业用途,与他人合伙在承包地上从事红砖生产经营活动,这是明显的违法行为。由于尹某在承包地上从事破坏性经营,且在蔡某要求其改正时仍然不改正,显然对于蔡某来说已经无法实现合同的目的。因此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蔡某可以解除合同,要求尹某返还承包地。
第六十三章 承包方全家迁入城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是否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
魏某承包了村里30亩耕地,并与村委会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期限为30年。2004年2月,魏某全家迁到某城市女儿家处居住,女儿已为魏某全家办好了非农业户口。魏某是否可以不交回承包的土地,将其转包给别人,收取转包费?
魏某应当将承包的土地交回发包方。
根据《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但承包方全家迁入城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所以魏某全家如果已转为非农业户口,应当将承包的土地交回村委会。如果魏某不交回,则村委会可以要求其交回,甚至通过诉讼的办法要求其交回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