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科普读物土地管理知识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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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1章 因自然灾害造成承包地受损是否可以申请减收承包费?

1999年3月,某村经济合作社与单某签订《果园承包合同》,约定单某承包村经济合作社所属的两处果园共30亩,承包期为15年。并约定了承包费,在承包期内,如遇上特大自然灾害,经双方协商共同解决。2002年4月,村经济合作社与李某签订《承包果园合同变更补充合同》,约定李某承包的两处果园变更为一处,果树数量变更为400棵,每年的每亩承包费由1000元变更为800元,其他条款不变。2003年夏季,该地区发生泥石流,单某承包果园的部分土地被冲毁,导致部分果树死亡,单某以果树遭到自然灾害为由要求村经济合作社减少承包费。村经济合作社予以拒绝,要求全额上交承包费。双方互不相让,最终纠纷到了法院。请问:单某要求减交承包费的请求是否合理?

村经济合作社与单某签订的《果园承包合同》以及《承包果园合同变更补充合同》都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也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这两个合同都是有效的合同。在通常情况下,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认真履行合同,任何一方都不能随意变更合同的内容,单方的变更并不会产生法律效力。但是应当看到本案的特殊性,单某承包的果园遭到了自然灾害,这在法律上看属不可抗力。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据此法律精神,由于不可抗力造成了单某收益的减少,适当地减少承包费有其合理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