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承包方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自主权,即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过程中,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和流转的方式,发包方对此无权横加干涉,政府部门以及其他人员也不得妨碍或者强迫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如果任何组织或者他人强迫农民流转承包地的,流转关系无效。承包人可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因强迫而签订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如果对承包方造成了损失,还可以请求赔偿。
第七十一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在什么情况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丧失承包优先权?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流转价款、流转期限等主要内容相同的条件下享有优先权,这是出于保护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利益需要。但优先权的行使是受到一定限制的,即必须在同流转价款、流转期限等情况下,优先权才得以成立,如果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提出更高的条件,那么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就不存在优先权的问题。
即使在相同条件下,如果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未及时主张,其优先权也将丧失,这有两种情形:(1)在书面公示的合理期限内,未提出优先权主张的;(2)未经书面公示,在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开始使用承包地两个月内未提出优先权主张的。
法律规定权利行使的期限是为了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同时也是为了保护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土地利用的效率。权利人如果怠于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就应承担权利丧失的不利后果。
除上述情形之外,如果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已经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通过,并由乡(镇)人民政府批准了,这种情况下,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主张优先承包权不会获得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