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进行流转。当事人双方就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时应当签订书面合同;以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以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因此,可以看出,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交发包方备案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程序,但备案与否是否影响流转合同的效力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答案是否定的,即如果承包方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包方仅以该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未报其备案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据此,如果双方签订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定的强制性规定,仅仅是未在发包方备案应当是有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