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科普读物土地管理知识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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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0章 私自调换的承包地是否能再调回?

原告张三与被告李四为同一村民组的村民,张三承包一块2亩的地,李四承包了一块1.9亩的地,李四承包地块的地质较好。2002年,张三与李四协商,将各自承包的土地调换,双方签订了书面的土地互换合同,但并没有办理土地经营权证变更登记手续,双方也没有到发包方备案。调换后,双方按照调换的土地进行耕种。2005年10月,原告张三提出换回与被告李四调换的土地,被告李四予以拒绝。经有关部门调解未果,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换回原来的承包地。

根据法律的规定,承包方在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之后,可以自行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他人无权进行干涉。本案中,张三和李四共同协商调换承包的地块,双方签订了书面合同,应当认定该合同的效力。因为根据《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对于互换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做法,只是要求双方将互换土地承包经营权报发包方备案。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承包方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包方仅以该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未报其备案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根据这一精神,备案与否并不影响互换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效力。

那么在互换后,不办理土地经营权登记是否会导致互换合同不生效呢?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的规定,采取转让、互换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当事人可以要求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登记。这就说明,不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登记并不影响互换合同的效力。

所以,在本案中,张三和李四签订了土地互换合同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是有效的合同。现张三单方要求解除合同调换回土地缺乏法律依据,因此,法院对张三调回土地的诉讼请求不会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