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景林与刘开口头约定转包刘开所承包的位于临河区居委会新业组南侧农用土地,承包期限自2005年年初至2005年8月,李景林分两次向刘开支付全部承包金。随后李景林对该宗土地进行耕种,投入了不少人力、农资,种植了棉花、大豆、玉米、红薯等农作物。
2005年10月,李景林所耕种的土地中部分被征收,有关部门依照相关规定支付了青苗补偿费及其他相关补偿费用。刘开将被征收的土地包括青苗补偿费在内的各项补偿费用领取,李景林找刘开索要,刘开以土地为其所有予以拒绝,李景林因而向法院起诉。李景林的诉讼请求是否能够获得法院的支持。
根据法律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活动中,不论是签订土地承包合同,还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一般都应当签订书面合同。但是并非不签订书面合同就是无效的合同。而且根据《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如果承包人将土地交由他人代耕不超过一年的,可以不签订书面合同。因此,综合考虑,李景林和刘开以口头协议的形式转包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合同成立并且生效。
因此,李景林依法取得该土地的使用权,同时应当享有使用土地所获得收益的权利。该土地被征收后,有关部门对土地上的青苗予以的青苗补偿费应当归种植青苗的所有者所有,被告刘开领取该款后将青苗补偿费占为已有,没有法律依据,属不当得利行为,应返还给原告李景林。
第七十六章 大中专学生毕业后未分配工作,户口迁回原籍是否有权参与土地征收补偿款的分配?
户籍是国家确认公民身份的法定依据,在一般情况下,一个人是否具有村集体经济的户口,是一个人是否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一个重要依据。毕业的大中专学生未分配工作,将户口迁回原籍是政策性迁移,这无需其所在村的村民大会或者所在村民小组的大会集体同意通过,这正如农村的学生考上大学后将户籍迁出原籍无需村民大会讨论通过一样。毕业大中专学生未分配工作,国家将户口迁回原籍,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接纳其继续为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剥夺其参与分配征收补偿款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