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经济农村信用社贷款风险控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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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章 贷款风险程序控制

按既定程序规范化操作,是促进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逐步实现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的内在要求,也是有效防范和规避农村信用社贷款风险的重要保障。故本章试就贷款风险程序控制概述、贷款前期调查、贷款审查、贷款法律咨询、贷款审批决策、贷后监测检查监督等程序方面的问题加以阐述。

第一节 贷款风险程序控制概述

一、贷款风险程序控制的概念

农村信用社贷款风险程序控制,就是农村信用社为切实有效地防范和控制其贷款风险而通过建立和完善贷款操作规程,实施分岗作业,岗岗制约监督的一系列制度、措施安排。

从上述关于农村信用社贷款风险程序控制的概念中,不难看出,农村信用社实施贷款风险程序控制的目的,就是为了从贷款发放与收回的程序上有效地防范、规避和控制其贷款风险。同时大家都知道,农村信用社从受理贷款申请到完成调前调查、从贷款审查到贷款审批决策、从贷款发放到贷款收回等,不仅需要一定的时间,同时又需要各类专业人员来操作,如果不从贷款程序上加强其规范化管理,不仅可能出现违规操作,违规办贷,而且还很有可能诱发以权谋私、以贷谋私等不给好处不办事和给了好处乱办事的不正之风,甚至是腐败行为。所以通过建立和完善贷款操作规程,实行分岗作业,岗岗制约,相互监督,不仅能够有效增强农村信用社贷款的透明度,而且基本上能够有效铲除以权谋私、以贷谋私等滋生腐败行为的温床,从而保证农村信用合作干部职工队伍整个肌体的健康,提高农村信用社良好的社会形象。

二、贷款风险程序控制的内容

农村信用社贷款风险程序控制的内容,主要是实行贷款“阳光作业”和严格按照既定的贷款操作程序实行程序化作业,坚决反对和制止逆程序操作,以实现贷款营销与管理上的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与有效地防范和规避贷款风险。

实践中,农村信用社贷款操作规程具体为:受理借款人贷款申请与借款人建立借贷关系→实施贷前调查→贷款审查→法律咨询→贷款审批决策→贷款发放→贷后监测、检查监督→贷款收回。农村信用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逆程序或越位操作。

三、贷款风险程序控制的原则

农村信用社贷款风险程序控制的原则,就是大力提倡依程序规范化操作,坚决反对逆程序违规作业。这既是农村信用社长期贷款营销实践的经验总结,也是农村信用社贷款“四性”管理原则的内在要求。

农村信用社贷款营销实践充分证明,其贷款只有通过规范化、程序化操作,才能达到“阳光作业”,堵塞漏洞,消除隐患,防范和规避风险的目的。而贷款逆程序操作,既不符合贷款管理规范,也最容易出现问题,最终导致贷款于高度的风险之中。所以,为有效地防范和规避贷款风险,必须在程序上大力提倡依程序规范化操作,坚决反对和杜绝逆程序违规操作。

四、贷款风险程序控制的方法

农村信用社贷款风险程序控制的有效方法,就是实行分岗作业,岗岗监督,相互制约。

分岗作业、岗岗制约,在农村信用社贷款营销实践中,具体就是设立贷前调查催收岗、贷款审查岗、贷款法律咨询监督岗、贷款审批决策岗和贷后检查监测监督岗(以下简称“五岗”),并通过规范化操作而实现的。其中贷前调查催收岗,一般由业务相对熟练的农村信用社客户经理、市场营销员亦即通常所说的信贷员担任;贷款审查岗,一般由农村信用社中具有一定职级和一定规格的专业技术资格的副高级管理人员担任;贷款法律咨询监督岗,一般由农村信用社聘任的法律顾问或其队伍中熟知法律、法规的专业人员担任;贷款审批决策岗,一般由农村信用社主任等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信贷资金管理委员会担任;贷后检查监测监督岗,一般由农村信用社既熟知会计业务,又熟知信贷业务的专业人员担任。在具体办贷的过程中,从受理借款申请、建立友好的信贷关系到完成贷前调查,从贷款审查到贷款法律咨询监督,从贷款的审批决策到贷后检查监测监督及其贷款的收回等,一律按既定的贷款操作规程实行规范化作业,后岗对前岗实行相互监督,既不准越俎代庖,更不准逆程序操作。后岗对前岗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有权要求改正;否则不予受理和下传。

第二节 贷款前期调查

农村信用社贷款的前期调查,是农村信用社贷款营销的最基本环节,它对农村信用社贷款安全有着直接的重要影响。为此,加强贷款前期调查工作,对农村信用社的贷款营销与管理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贷款调查催收岗工作职责

(一)根据借款人向农村信用社提出的《建立借贷关系申请书》,经该社信用社主任等高级管理人员同意并授权后,与借款申请人建立借贷关系,受理其借款申请;

(二)具体负责对其责任范围内的借款人的资信状况、经营情况、借款用途、还款来源及借款人所提供的担保方式的真实性、可靠性等进行贷前调查;

(三)根据本人调查结果,测算借款对象及担保方式等,预测贷款风险度,明确提出贷前调查意见,即贷与不贷之理由等,后移交贷款审查岗;

(四)根据信用社主任等高级管理人员授权或批准,向具体负责的责任范围内的借款人发放贷款;

(五)具体负责其责任范围内的贷款的收回,确保按期结息,贷款无不良记录;

(六)具体负责其责任范围内的贷款的展期申请,并按规定实施调查、报批、办理贷款展期手续;

(七)定期或不定期地向信用社主任等高级管理人员报告工作,反馈有关贷款营销方面的经济信息及客户要求。

二、贷款调查催收岗的经济责任

因贷前调查岗处于农村信用社贷款营销的前沿,并具体负责其责任范围内贷款的受理、调查、发放与收回;所以贷款调查催收岗为贷款的第一责任人,承担调查不实和收贷不力的经济责任。其责任份额为“五岗”责任总额的40%。

三、贷款调查催收岗工作程序与内容

(一)受理其责任范围内的借款申请,并视情况与借款申请人建立借贷关系

借款申请人向信用社提出借款申请,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借款申请人必须是经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和信用社辖区内的农户既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且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

2.有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即原应付贷款利息和到期贷款均已按期清偿,还款能力较强;

3.除自然人外,应当依法在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并按规定办理年检手续;

4.已在信用社开立基本结算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

5.企业法人须有30%以上的自有流动资金,其对外的股本权益性投资总额不得超过国家规定;

6.申请中、长期贷款,新建项目企业法人的所有者权益一般不得低于项目所需总投资的50%;

7.申请短期贷款,企业法人新增流动资产一般不得小于新增流动负债;

8.借款申请人必须持有经中国人民银行县支行核发的《贷款证》或经农村信用社信用评级后核发的《贷款守信卡》,只能向当地信用社申请借款,并有相应可靠的担保措施;

9.借款申请人的资产负债率一般不超过70%,生产、经营的产品有市场,有效益等。

根据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办法,借款申请人同信用社建立借贷关系,必须具备前述所规定的借款条件的要求。

借款申请人首次向农村信用社申请借款,应及时填制并提交《建立借贷关系申请书》和《借款申请书》;农村信用社接到以上两个申请书后,应及时委托或指派相关贷款营销人员到借款申请人住地、借款申请人营业地及其有关部门进行建立借贷关系的资格调查与审查。经信用社有关贷款营销人员初步审查同意并在《建立借贷关系申请书》上签署审核意见和盖章后,交信用社法定代表人签署同意的意见并盖章,据此建立借贷关系。

借款申请人在与农村信用社建立借贷关系后,向信用社申请借款时,应按要求填制《借款申请书》,据实说明借款用途、借款金额、借款期限、贷款方式、借款申请人资信状况、经营情况及还款来源与还款方式等。信用社根据初步掌握的情况并考虑资金头寸后,决定是否受理借款申请。

受理借款申请后,借款人应按要求向信用社提交以下资料。

1.借款申请人及保证人的基本情况;

2.借款申请人及保证人的营业执照和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3.借款申请人、担保人、抵押人的法定代表人的资格证明文件或法人授权委托书(个人贷款的身份证明文件);

4.企业借款申请人、保证人的信用等级证明;

5.抵押物、动产质押物清单和有处分权人的同意抵押、质押的承诺书,保证人同意保证的承诺书;

6.抵押物产权证明和有关部门的登记、签证;

7.申请中、长期贷款的,还必须提交以下资料:①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②项目开工前期准备工作完成情况的报告;③在开户银行、信用社存入规定比例资金的证明;④必须持有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贷款证》;⑤经有权部门批准下达的项目投资计划与开工通知书;⑥环保、消防、土地、食品卫生等相关部门同意的批复文件等;⑦按规定项目竣工投产所需自筹流动资金落实到位情况及其证明文件等;

8.三资企业、股份制企业、民营企业的公司章程与公司董事会同意借款的决议文件或协议文本复印件;

9.医药、卫生、采掘等特殊行业的,应持有经有权部门核发的生产、经营的许可证明;

10.其他文件。

(二)实施贷款的前期调查

贷前调查岗对借款申请人实施前期调查的主要内容有五点。

1.调查借款申请人的资信状况

具体为:①借款申请人的社会信誉与基本情况。主要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营业场所或生产基地、社会知名度、历史沿革、商业信誉、企业规模、企业章程、组织结构、资本构成、资产负债状况、机构布局等基本情况;②还本付息能力及借款人以往在本社或他(行)社借款还本付息的信用程度;农户则重点调查其家庭成员情况、家庭主营项目、生产规模、年经济收入、支出状况及其还款能力;③核实企业借款申请人《贷款证》及农户《贷款守信卡》持有与记录;④企业法人代表素质与信用状况,有无经营劣迹;⑤借款人信用等级(参考值A级以上);⑥贷款风险度等。

2.勘验借款人经营状况

实地察看借款申请人经营场所及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生产经营许可证;了解借款人近3年经营绩效、核实其固定资产状况、生产经营项目及生产能力、产品产量、销售渠道、促销策略、年销售收入及其税利完成情况;了解借款申请人经营管理体制、财务制度等,并对其当前经营状况和财务进行认真的信用分析。

3.调查借款申请人的借款用途

主要调查了解借款申请人的借款用途是否符合国家经济、产业政策、用途是否正当,有无生产经营或购销合同,采取何种结算方式;对大宗原材料或商品采购,调查人员还必须验证确有货源,必要时可实地调查验证。对国家明文禁止生产、经营、投资、建设的项目和产品的,建设项目未列入国家投资计划,未取得建设、投资、开工许可和有关批文的,生产建设和投资经营项目违反环境保护规定的,以及破坏自然资源等其他严重违法经营的借款,农村信用社一律不得发放。

4.调查借款人还款来源及渠道,测定借款数额和借款期限。

5.调查借款申请人提供的担保方式,确认其可靠程度。具体审验借款申请人提供的保证人的主体资格等担保法规定的保证条件、保证事项及其合法性贷前调查人员应依据借款申请人有关资料和综合贷前调查情况,测算借款申请人借款风险度,进行贷款可行性分析,实事求是地写出书面调查报告,其内容应包括贷前调查结论和意见,明确提出贷与不贷理由、贷款金额、贷款方式、贷款利率、贷款期限等具体意见或建议,并填写《贷款审批意见表》和《信用社信贷放款“五岗”责任界定表》,签章后移交贷款审查岗。

(三)根据信用社主任授权,负责其权限范围内贷款的发放。

(四)负责其责任区内贷款的催告与按期收回。

第三节 贷款的审查

农村信用社贷款审查岗是其贷款营销活动中不可或缺的重要一环,对贷款的前期调查起着重要的把关和监督作用。

一、贷款审查岗工作职责

农村信用社贷款审查岗作为贷前调查的监督岗,其主要职责为:

(一)受理贷款前期调查岗移交过来的《贷款审批表》及贷前调查资料;

(二)审查拟放贷款是否符合国家经济、金融政策与法律、法规及借款条件;

(三)审查拟放贷款是否为本社的业务范围;

(四)审查贷前调查岗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完整性;

(五)审查拟办贷款的贷款方式是否符合有关政策与法律规定,采用保证担保方式的,必须审查保证人的资格与能力及其书面承诺;对抵(质)押方式必须验证抵(质)押物的权属,查验登记情况,确认抵(质)押手续的完整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六)考核送审贷款质量。审查人员应建立健全贷款审查质量档案,并逐笔登记、按月考核;

(七)对贷前调查岗移送的拟办贷款,作出审查结论。贷款审查岗应对贷前调查岗的调查结论做综合性分析,根据分析结果得出结论性审查意见,并明确填入《信用社信贷放款“五岗”责任表》贷款审查岗意见栏,签章后连同调查、审查资料移交法律咨询监督岗。对不同意见应分别载入有关工作日志,以备查考;

(八)定期或不定期向信用社主任或高级管理人员报告工作。

二、贷款审查岗的经济责任

农村信用社贷款审查岗肩负着对贷款前期调查质量的检验监督的职能和对贷款风险的把关作用。所以按照权、责、利相结合的原则,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作为第二责任人故应承担10%的经济责任。

第四节 贷款法律咨询与监督

农村信用社贷款法律咨询监督岗,对农村信用社贷款的合法性、有效性起着十分重要的审查、把关监督作用。因此它是农村信用社贷款操作流程中的重要环节。

一、贷款法律咨询监督的概念

农村信用社贷款的法律咨询监督,是指农村信用社为了从法律角度切实保证其借款主合同、从合同与有关手续的合法有效性,而通过聘请法律顾问,对贷款质量进行法律审查,提供司法服务的过程。

从上述概念中可以看出,贷款法律咨询监督的内涵,一是为了实现贷款的安全。从实践来看,农村信用社贷款要实现安全无风险,它首先必须受到法律的保护。而法律保护的前置条件就是借款合同及其从合同等一应借款手续必须合法。只有合法,方可有效。二是贷款法律监督应通过聘请法律顾问来实现。这是因为,贷款的法律监督,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只有具备专门的法律知识的专业人才方可胜任贷款的法律监督工作。农村信用社内部一些精通法律专业知识的人也可以为贷款的法律监督员。但是毕竟在很多方面不具有专门法律工作者的优势。所以原则上应聘请专门的法律工作者为农村信用社贷款的法律咨询监督员。三是贷款的法律监督,不仅仅局限于监督,更重要的还包括为农村信用社提供有关法律知识的咨询服务与法律支持,变事后监督为事前预防,帮助农村信用社解决有关贷款营销管理中的疑难问题。

二、贷款法律咨询监督岗工作职责

(一)受农村信用社主任的委托或授权,对农村信用社贷款合同、贷款保证担保合同、贷款抵押担保合同、贷款质押担保合同及其抵(质)押物的合法有效性实施法律监督,有权就合同中的违法实事提出纠正意见。

(二)为农村信用社贷款营销管理提供有效地法律咨询服务,并协助农村信用社解决司法疑难问题。

三、贷款法律咨询监督岗的经济责任

根据权、责、利相结合的原则,贷款法律咨询监督岗在享有充分的政治、经济权利的同时,亦应承担与其权利相匹配的法律义务和经济责任。具体经济责任为信用社信贷放款“五岗”责任总额的10%。

四、贷款法律咨询监督岗工作规范

贷款法律咨询监督岗的工作规范有三:一是贷款法律咨询监督岗应坚持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具有高度负责的敬业精神和一丝不苟的工作态度;二是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切实保守农村信用社商业秘密和维护农村信用社的合法权益;三是在贷款的合法性审查中,要敢于坚持原则,纠正错误,并按要求将其意见及时记载于《农村信用社信贷放款“五岗”责任表》。

第五节 贷款的审批决策

农村信用社贷款审批决策,是农村信用社贷款营销与管理实践中最关键的一个环节,它对贷款的放与不放直接起着决定作用。因此贷款的审批决策是农村信用社贷款操作流程中的重点。

一、贷款审批决策的概念

农村信用社贷款审批决策,是指农村信用社贷款决策者于国家经济、金融方针、政策、原则指导下,依据有关法规,在对其辖内货币资金需求、借款人资格、项目效益、风险等进行综合分析评价的基础上,而作出的贷与不贷决定的行为过程。

贷款审批决策的概念至少涵盖了四个方面的内容:首先农村信用社贷款决策者的贷款决策,必须以国家经济、金融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为指导。换言之,就是必须在国家经济、金融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指导下进行。因为国家经济、金融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不仅仅是其工作指导,也是农村信用社贷款决策者的行为规范。农村信用社贷款营销活动必须符合国家的经济、金融政策,为国民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服务。对于国家明文禁止的产业、项目,农村信用社绝不能给予信贷支持。二是要综合考虑农村社会资金供求状况,既不能盲目扩张,也不能惜贷,必须保持农村金融的平稳运行。三是要致力于农村信用社合法权益的维护。对贷款风险等进行综合分析评价的实质,就是对信用社合法利益的充分考虑。贷款固然有风险,但是努力把贷款风险控制在最低程度,还是应该并能够实现的。四是贷款决策,它是一个重要而艰苦的行为过程。这个过程,既包括对借款人资金需求之愿望、借款人借款条件、项目市场景气程度、社会综合效益与信用社自身经济利益的充分考量,同时还包括各个方面关系的综合平衡。

二、贷款审批决策的原则

农村信用社贷款审批决策一条重要的原则,就是审慎而行。在农村信用社贷款审批决策中,之所以要强调和坚持审慎决策,那是因为,农村信用社贷款涉及国家、地方、借款人和信用社本身等多方面的利益。首先,农村信用社贷款的投向与投量,事关国家经济、金融政策的贯彻落实,事关农村金融秩序的稳定,事关国民经济的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如果农村信用社贷款的投向不对,不仅可能造成国家经济、金融政策难以落实,而且还可能造成自然资源的过度占压与浪费,及其环境污染,进而影响到国民经济的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如果农村信用社贷款的投放过量,不仅致使农村信用社的货币支付出现困难,甚至酿成信用危机,还有可能促成农村社会货币流通量过大,进而影响农村物价稳定和农村金融的平稳运行。其次,对于地方经济而言,农村信用社的贷款投向与投量直接作用和影响于农村经济产业结构的调整。如果投向准确、投量适度,则有利于地方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促进县域经济的快速、健康发展;否则适得其反。其三,对于借款人来说,贷款的金额、期限和利率,都直接影响到借款人使用信用社贷款的质量和效益。如果借款的金额、期限不符合生产经营的客观规律,满足不了借款人的实际需要,贷款利率过高,就有可能影响到借款人的生产经营及效益,继之失去借款的目的与意义;与此相反,则容易形成借款人对农村信用社贷款的过分依赖和诚信失却。最后,对农村信用社而言,贷款审批决策直接关系到农村信用社的贷款安全与切身利益,把关不严,利率过低,不仅导致其贷款形成事实风险,而且,直接压缩了农村信用社的利润空间,严重的致使其经营亏损和贷款损失。所以无论从哪个方面,什么角度考虑,贷款的审批决策都必须坚持审慎性决策原则。

三、贷款审批决策岗工作职责

(一)根据有关规定和授权,受理和负责范围内的贷款把关与审批,作出贷与不贷的决策决定;

(二)具体负责对其前所列岗位工作的指导、协调与监督;

(三)总结贷款调查、审查、发放、收回工作经验,促进农村信用社贷款营销与管理的高质高效运行等。

四、贷款审批决策的经济责任

农村信用社贷款审批决策岗,为其贷款营销的要害岗位和关键环节。故根据权、责、利相结合的原则,贷款审批决策岗在充分享有贷款审批决策权的同时,应承担与之相适应的经济责任,亦即农村信用社信贷放款“五岗”责任总额的30%。

五、贷款审批决策的程序

农村信用社贷款审批决策的操作规程一般为:受理法律咨询监督岗移送的借款申请资料、贷前调查报告、贷款审查意见书、法律监督意见书→审核贷款事项与借款额度→核批权限内的贷款→(如同意办理的贷款)将贷款审核批准文件及其借款人全部资料档案移交有关贷款营销人员签订借款合同,并及时向借款人发放贷款(若不同意办理的贷款,在说明情况的同时,将借款人全部资料及时退交有关贷款营销员,并转退借款申请人),对超越本级审批决策权限的贷款,及时签署意见后报上级有权部门或主管领导审批。

六、贷款审批决策的方法

总括农村信用社贷款审批决策的方法,大体有以下四种。

(一)独立决策法

亦即由农村信用社主管信贷的副主任或信用社主任独立地行使贷款审批决策权,对权限范围内的贷款进行审批决策,其决策签批人为决策责任人。

(二)集体审批决策

由信用社信贷管理部门或信用社主任负责召集该社信贷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全体成员进行集体审批决策。在集体讨论研究的过程中,要求所有与会人员都必须充分发表个人的意见和建议,并如实记录在案。在集体决策的过程中,可以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决策方法,也可以实行“一票否决制”的决策方法。但不管采用哪种决策方法,均应让参研人员充分发表意见,并将同意的意见及其反对意见作如实记载,以备查考。贷款审批决策参与人都必须在贷款审批决策讨论记录簿上签字盖章,以示负责。

(三)专家咨询决策法

农村信用社的贷款审批决策者针对贷款审批决策中的疑难问题,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话以及面对面地向有关专家咨询,而后再进行贷款审批决策,以求做到问题明白、决策正确。

(四)专家决策法

农村信用社针对特大项目贷款或社团贷款,亦可以通过聘请专家小组对其贷款进行决策。

七、贷款审批决策的内容

农村信用社贷款审批决策的重点:一是贷款投向。主要审查其是否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和法律的规定,有无良好的市场前景和较好的经济效益;二是保证人的经济实力和可靠程度;三是抵(质)押贷款担保的合法有效性,严防虚假担保抵(质)押;四是贷款风险度预测的准确程度;五是贷款资料的完整性等。在贷款审批决策的过程中,如发现资料不完整的,应及时要求有关岗位予以补正;如发现不符合贷款条件的,应及时做出不予贷款的决定,并向借款申请人予以反馈;六是确定贷款利率。

第六节 贷款的检查监测监督

贷款的检查监测监督,是农村信用社贷款操作规程中不可或缺的至关重要的环节。

一、贷款检查监测监督岗工作职责

贷款检查监测监督岗亦即贷后检查监测监督,其主要工作职责如下。

(一)根据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贷款监测核算台账和借款人信用档案,并依要求按月核算并逐月运行,适时调整信贷监测台账。

(二)跟踪贷款的使用,监督借款人按借款合同规定用途合法使用贷款。

(三)监测借款人生产、经营活动和财务状况。对于大额贷款,则应与借款人建立定期约见制度,防范和制止大额借款人隐匿或转移资产,甚至是逃匿。

(四)理顺借款人结算渠道,在方便借款人结算的同时,积极促进信用社存款营销。

(五)对可能出现的贷款风险及时预警,协助信用社主任等及时采取债权保全措施。

(六)协助贷款审查岗人员,在贷款到期前10天向贷款调查催收岗发出贷款到期提示。

(七)按月填制贷款跟踪监测表并撰写贷款监测报告,为领导决策当好参谋。

二、贷款检查监测监督岗的经济责任

农村信用社贷款检查监测监督岗虽然处于农村信用社贷款营销的末梢环节。但是其作用决不能低估,其工作的性质意义重大。按照权、责、利相结合的原则,贷款检查监测监督岗应承担信贷放款“五岗”责任总额10%的经济责任。

三、贷款检查监测监督的方法

农村信用社贷款检查监测监督的方法,大体上有以下四种。

(一)实地勘验检查监督法

实地勘验检查监督法,就是农村信用社贷款检查监督人员根据工作需要,深入到借款人的生产、经营场所,从借款人原材料的购进、生产、销售、生产规模或项目进度、资金流向、财务收支状况、盈利能力等多个角度对借款人使用贷款情况进行的检查监督。实地勘验检查监督,又分定期实地勘验检查监测和不定期实地勘验检查监督。定期实地勘验检查监督,是指贷款的实地勘验检查监督在双方协商或既定的时间定期进行。相应地,不定期实地勘验检查监督则为不定期的进行。

(二)召见检查监督法

召见检查监督法,又称约见检查监督法,即信用社通过召见借款人(尤其是企业的厂长或经理)到信用社报告借款的使用情况与生产、经营进度及其财务状况,促进借款人改善经营管理,提高信贷资金使用效益的一种方法。召见检查监督法,也分为定期召见检查监督和不定期召见检查监督。召见检查监督的目的很清楚,主要是防止大额贷款的借款人非法逃匿,以防给农村信用社造成事实风险。

(三)走访了解监督法

所谓的走访了解监督法,就是指农村信用社贷款检查监督人员通过走访与借款人密切相关的单位或个人(包括企业客户、担保人、借款人的邻居),从而获取与借款人有关的生产、经营或项目建设信息,以指导借款人改善经营管理,提高信贷资金使用效益的一种方法。走访了解监督法获取的有关借款人生产、经营方面的信息虽然不够全面,也可能不够完整,但有时可能是比较真实的信息,同样为农村信用社的贷款检查监督工作提供有益的参考。

(四)静态检查监督法

静态检查监督法,是指农村信用社贷款检查监督人员利用借款人定期向农村信用社所提供的经济信息,在综合分析的基础上,对借款人贷款使用情况而实施的监督。静态检查监督的前提,是借款人必须按要求向贷款信用社定期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报表资料。否则静态检查监督则无法有效进行。

第七节 贷款的催告催收

贷款的催告催收,是农村信用社贷款流程中的重要一环。贷款的前期调查,贷款的审查,贷款的法律监督,贷款的审批决策,贷款的检查监测监督诸环节的工作做得再好,但是忽视或放松了贷款的催告与催收,农村信用社贷款依然会处在风险之中。强化贷款风险控制,必须强调贷款的催告催收。所以无论是农村信用社贷款的营销者,还是农村信用社贷款的管理者,都必须高度重视贷款的催告催收工作。这也是将贷款催告催收单列专讲的目的。

一、贷款催告催收的概念

贷款的催告催收,是指农村信用社为了贷款的安全和基于效益的考虑,在严格遵循信贷资金运动规律和有关规定、合同要求的同时,对到(逾)期等特形贷款实施的回收制度与方法。

贷款催告催收的概念有四层含义。

第一,农村信用社贷款催告催收的目的,是基于安全与效益的考虑。如果不讲安全和效益,就没有必要对贷款实施催收,并且安全是首位。尤其是对类似于尚未到期的贷款,只要借款人转移、挪用贷款用途,致使贷款出现严重风险,农村信用社就有权、也应该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催收。

第二,农村信用社贷款催告催收应遵循规律、规定和合同约定。这是因为信贷资金运动规律表现为“三重支付”“三重归流”的资金运动过程。如果不及时对贷款实施催收,就有可能致“三重支付”“三重归流”的资金运动链条于断裂,存款人到期存款的支付就难以保障,进而就有可能引发信用危机。所以必须遵循信贷资金的这一运动规律。其次,应该遵守有关政策规定。对到(逾)期贷款如不及时催告催收和向借款人并担保人主张债权,就有可能因诉讼时效的制约而丧失胜诉权。所以也必须及时予以催告催收。其三,应遵守合同的约定。农村信用社对未到期而又未任何问题的贷款,就不能提前催收。

第三,农村信用社催告催收的对象,是其到(逾)期等特形贷款。到(逾)期贷款作为农村信用社贷款中的一种特殊形态,当然为其重点催收的对象。同时,还存在有另外一种特殊形态的贷款,那就是被转移、挤占挪用的贷款。按照有关规定,此种贷款在必然的催收之中。

第四,贷款的催告催收,不仅是一种制度,而且还应讲究方式方法。在农村信用社贷款实践中,因贷款催收方式方法不合适,造成贷款难以收回的并不在少数。

二、贷款催收的内容与重点

农村信用社贷款催告催收的内容,主要是到期贷款、逾期贷款和呆滞贷款,重点应放在到期贷款的催收上。到期贷款是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的源头,也是其风险贷款的源头。所以贷款的催告催收应从源头抓起,控制好源头。如果到期贷款催告催收不力,其不良贷款的增生即为必然。

三、贷款催收中的风险控制

这里所说的贷款催收中的风险控制,主要是指法律时效的风险控制与法律证据的风险控制。

就借贷关系而言,法律时效既有履约时效,也包括诉讼时效。尤其应该注重诉讼时效。农村信用社应注意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内及时向借款人并担保人依法主张债权。在贷款偿还不能的情况下,应及时向人民法院依法申请法律保护。这是农村信用社贷款风险防范与控制的重要方面。

所谓的法律证据的风险控制,主要是指农村信用社在向借款人并担保人依法主张债权时的证据保护。证据保护,是农村信用社于法律诉讼中行使举证义务所必需。没有充分、真实、有效的人证、书证、物证所佐证,农村信用社的诉讼活动就缺乏有效的说服力,其“理”就显得苍白无力,进而就有可能失去胜诉的把握。所以农村信用社在贷款清收实践中,必须注意证据的保护。根据有关规定,农村信用社向借款人并担保人催收贷款应以书面的形式进行,并应要求借款人并担保人分别在书面催收通知中签署意见并盖章。但是,有一部分借款人或担保人由于逃债思想作怪,他们故意不在书面催收通知回执中签字。对此,农村信用社的信贷人员应高度重视证据的索取及保护,必要时甚至可以通过录像、特快专递、邮寄挂号通知等方式,取得催收证据,以防不时之需。

四、贷款催告催收的方法

根据长期的农村信用合作实践,贷款催告催收的方法,大体可以分为:口头催收与书面催收、人际关系催收与行政手段催收、经济手段催收与法律手段催收等。

口头催收,既可以是面对面的直接催告,也可以是电话形式的催告。

人际关系催收,主要是结合借款人实际,通过其亲朋好友实行的亲情催告。

行政手段催收,主要是通过争取借款人所在单位领导的支持,以其组织的名义而实施的催收。

经济手段催收,主要是通过对借款人的违约行为实施经济制裁的方法而进行的催收。

法律手段催收,主要是通过司法调解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等方式而进行的催收。

不管以何种方式进行贷款的催告与催收,作为农村信用社出于防范风险的考虑,都必须注意催告催收证据的索取与保护。

五、抵贷资产的处置

(一)抵贷资产的概念

抵贷资产,是指因借款人不能履约还贷,经借款人、担保人与贷款人三方协商,或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以借款人、担保人之抵(质)押物及其他资产作为抵偿物,用以偿还信用社债务而形成的待处理资产。

(二)抵贷资产处置的方法

关于抵贷资产的处置,既可以通过依法变卖的方式进行,也可以通过依法拍卖的方式进行。但是应注意两点:一是抵贷资产的处理应尽快进行。因为抵贷资产在保管及代保管的过程中,不仅存在一定的耗费和损耗,而且还会因市场价格的调整与变动,直接造成抵贷资产价值受损,况且抵贷资产的流失无时不在。所以抵贷资产的处理越早越好。二是抵贷资产不管是依法变卖也好,还是依法拍卖也罢,都应该实行“阳光作业”,以实现抵贷资产变现的公开、透明。严防“暗箱操作”,切实维护农村信用社的合法权益。

(三)目前,农村信用社抵贷资产取得与处理中存在的问题

农村信用社抵贷资产取得与处置中亟待解决的,主要是“三块”问题。即:一是以资抵贷把关不严,以次充好,虚抵一块。亦即借款人与担保人,甚至是于贷款人串通一气,以次充好,以假充真,以劣充优,物非所值,共同欺骗农村信用社,导致其信贷资产严重受损。二是对抵贷资产放任自流,管理不严,流失一块。有关这方面的案例府首皆是。三是随心所欲,压级让价,损失一块。原因就在于抵贷资产的处置“暗箱操作”,缺乏公开与透明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