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经济农村信用社贷款风险控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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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章 贷款期限风险控制

贷款期限风险控制是贷款合法性、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的重要方面。所以加强贷款期限风险控制的研究十分必要。

第一节 贷款期限风险控制概述

一、贷款期限风险控制的概念

农村信用社贷款期限风险控制,就是指农村信用社在其贷款营销实践中,为了切实有效地规避因贷款期间各种不确定因素作用与影响致使贷款损失的可能性,而于贷款期限管理方面审慎决策的过程及方式方法。

二、贷款期限风险控制的目的

农村信用社贷款期限风险控制的根本目的,就是通过贷款期限管理方面的正确决策而有效防止造成贷款损失的可能。

众所周知,农村信用社信贷资金放在保险柜或金库里固然十分安全,但是它毕竟永远不会增值。农村信用社要维持其正常经营及可持续发展,首要的问题,就是在保证贷款安全性的基础上将其信贷资金科学的营销出去,并按照“鸡生蛋、蛋生鸡”的模式实现滚动发展。然而不管是短期贷款也好,还是中长期贷款也罢,从贷款的放出到收回,均存在一个贷款期间,而且在这个贷款期间内,从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到地方微观经济环境,从社会市场供求状况到借款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无时无刻不在发生着变化,有时甚至是深刻而重大的变革。正是基于种种不确定因素的存在,又无时无刻不对农村信用社贷款的安全构成威胁;所以为了贷款的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作为农村信用社的贷款营销者与管理者,就不能不把贷款期限风险纳入其贷款风险控制决策的全过程去综合考量。

三、贷款期限风险控制的原则与要求

农村信用社要有效地控制贷款期限风险,就必须要严格按照原则办事。根据有关政策、法规,结合农村信用社长期的贷款营销实践经验,农村信用社贷款期限风险控制应坚持以下重要原则与要求。

(一)坚持按信贷资金运动规律办事

搞社会政治经济学的人有句著名的口头禅,那就是“规律不可违”。这可以说是被人们的社会实践所充分证明了的真理。什么时候违背客观经济规律,什么时候便会受到与之相适应的报复或惩罚。农村信用社的贷款营销活动岂能不是如此。亦即同样不能违背其信贷资金运动规律。

所谓的信贷资金运动规律,实质上就是信贷资金由聚集到分配及至再聚集、再分配的循环周转过程。具体到农村信用社的信贷活动,它是以信用社筹集存款资金为起点,经过信用社资金的分配、借款人对资金的使用(购进原材料、进行产品生产、产品的销售)与货款的收回、借款人履约还贷、信用社按期向存款人给付存款本息等一系列信用活动而形成的往复循环的资金运动。

换言之,信贷资金是以商品经济中以偿还为条件的资金运动,这种不同于其他性质的运动,是在商品经济的基础上产生的,并在再生产的运动中存在和发展的,进而可表述为:以商品经济为基础,以信用活动为中介的货币资金的“三重支付”和“三重归流”的价值运动。其运动规律模型。

G――代表货币资金

W――代表商品

P――代表流通过程的中断和生产过程的进行

Pm――代表生产资料

A――代表劳动力耗费

W′――代表生产出来的包含剩余价值的新商品

G′――代表价值增大了的货币量

所谓的“三重支付”即:第一重支付为存款人将其持有的货币资金存入农村信用社;第二重支付为信用社通过向借款人发放贷款的形式,将货币资金的使用权暂时让渡给借款人;第三重支付为借款人将所借之货币资金投向生产过程,用于购买生产资料、支付生产费用及工人劳动报酬等。其“三重归流”,即:第一重归流为借款人销售产品后完成货款回收;第二重归流为借款人按期依约向信用社归还借款本息;第三重归流为农村信用社根据存款人需要或合同约定,向存款人支付到期存款本息,完成储蓄存款的原始回归。

同时,信贷资金在“三重支付”“三重归流”的价值运动中,实现了“四个转化”:第一个转化,即信贷资金转化为生产经营资金;第二个转化,即货币资金转化为生产要素;第三个转化,即资金的分配转化为资金的使用;第四个转化,即资金的预付转化为资金的增值。

从农村信用社长期实践看,如果信贷资金“三重支付”“三重归流”价值运动中的任何一个环节断裂,不仅会打破信贷资金运动规律的平衡,而且,还可能致农村信用社经营于风险之中。

(二)坚持按客观经济规律办事

这里所说的按客观经济规律办事,主要是指农村信用社在其贷款营销活动中,要充分尊重和考虑借款人在运用借款从事商品生产中的生产经营周期。

信贷资金运动规律告诉我们,信贷资金从筹措到放出有一个过程,而从放出到收回同样需要一个过程。然而这个过程能否圆满实现,在很大程度上,则取决于借款人或商品生产者从获得资金、购进生产资料进行商品生产与销售乃至货款之回收这一更为复杂的过程。况且借款人运用所借资金从事商品生产经营和销售,同样要受客观经济规律的支配与作用。违背了商品生产与销售的规律性,其生产与销售活动就有可能造成中断,进而造成贷款到期难以实现安全归流。因此农村信用社在其贷款营销活动中,必须充分尊重客观经济规律,切实考虑商品生产与销售的周期性,恰到好处的科学的安排贷款期限,既不能人为的缩短期限,也不能无谓的延长贷款期限。

(三)充分尊重借款人的意愿

尊重借款人意愿,就是尊重借款人有关借款期限的真实意思表示。在农村信用社长期的贷款营销实践中,由于农村信用社贷款营销员的思想认识、经营理念一直滞留在产品经济时代,总认为“皇帝的女儿不愁嫁”,所以,一直以俯视的态度对待借款人,借款人为了顺利获取贷款,也只能低三下四的讨好贷款人,甚至违心地按贷款人的意志办事,随意地压缩贷款期限。结果导致贷款到期不能归流。

同时由于贷款人与借款人在借贷实践中的地位不对等,致使借款人的人格尊严受到极大的伤害。借款人为了“熨平”自己的“伤口”,报复那些伤害自己的贷款人,即使有能力也不偿还贷款,有意地导致农村信用社贷款的死滞与沉淀。所以作为农村信用社的贷款营销人员及其高级管理人员,应该正确认识借贷双方的鱼水关系,必须彻底转换思想观念,充分尊重借款人的平等地位与真实意思表示,牢固地树立“以市场为导向、以客户为中心”这一崭新的经营理念,把“一切为了客户,为了客户的一切”的承诺落到实处。

第二节 贷款期限风险控制的内容与风险权数设计

一、农村信用社贷款期限风险控制的内容与方法

农村信用社贷款期限风险控制,不仅要注意增量贷款期限风险控制,而且要密切关注存量贷款期限风险控制。具体到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实践,首先要正确界定新增贷款期限;其次要切实加强到期贷款催收的期限控制、展期贷款的期限控制、逾期贷款诉讼时效的期限控制、申执贷款期限控制和保证合同诉讼时效风险控制,确保农村信用社贷款的安全。

(一)新增贷款期限风险控制

新增贷款期限应严格按客观经济规律办事,并充分尊重借款人有关借款期限的真实意思表示,科学合理的协定贷款期限,不允许人为的压缩或无谓地延长贷款期限,以有效减少和弱化贷款期间各种不确定因素对贷款安全归流所造成的负面影响。

(二)到期贷款催告期限风险控制与方法

农村信用社应该高度重视到期贷款的催告与期限风险控制。如果在实践中不注意到期贷款的催告与催收,不仅影响到期贷款的按期归流,而且很有可能因期限的原因,使其由到期贷款转化或演变为逾期贷款,进而加大贷款的风险程度。其期限风险控制的方法,就是对行将到期的贷款,于贷款到期前10天以《到期贷款催收通知书》的形式,向借款人并担保人发出书面催收通知。《到期贷款催收通知书》的份数应视借贷双方当事人及担保人的多少而定,但最低不得少于3份,即借贷双方各1份,交担保人1份。在向借款人和担保人送达《到期贷款催收通知书》时,应要求借款人并担保人于《到期贷款催收通知书》回执上签名、盖章(或按指印),明白无误的表明其还贷意向。对于不愿签署意见的,应即时做出现场记录,并请目击证人签字见证,甚至还可以予以现场录像。《到期贷款催收通知书》回执及其相关资料,应及时纳入借款人资料档案或信息库,专人妥善保管,以备不时之需。

(三)展期贷款期限风险控制与方法

对行将到期而因某种原因不能及时归还和借款人有意展期的贷款,必须由借款人于贷款到期前10天向农村信用社提出书面展期申请。借款人应于展期申请书中明确阐述贷款展期的正当理由、展期的时间期限、违约的法律责任等。农村信用社应在深入细致地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就借款人贷款展期申请提出准与不准的意见。借贷双方当事人就展期贷款进行磋商的同时,应认真征求原有保证人(抵押人、质押人)的意见,原有保证人(抵押人、质押人)不同意贷款展期的,农村信用社不得为借款人办理贷款展期手续,或要求借款人重新提供担保人(抵押人、质押人),并出具同意的书面证明。

有关贷款展期的期限,农村信用社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即短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中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长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3年。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借款人未申请展期或申请展期未获同意或批准的,其贷款从到期之次日起,转入逾期贷款账户核算与管理。

农村信用社对于展期贷款的有关资料,应及时纳入借款人贷款档案或信息库,专人妥善保管。

(四)逾期贷款期限风险控制与方法

农村信用社对业已逾期的贷款应给以特别的关注。农村信用社如果不切实加强逾期贷款期限的风险控制,在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限内,不及时地向借款人实施强力催收,不及时地向借款的担保人(抵押人、质押人)实施积极的催收,不及时地向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依法主张债权,就很有可能在导致贷款损失的同时丧失其胜诉权。所以农村信用社在向借款人并担保人(抵押人、质押人)实施强力催收的同时,应视情况,及时、主动地向人民法院依法主张债权。

关于诉讼时效的期限,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目前我国的民事法律时效期限有四种时态:即一般时效、短期时效、最长时效和特殊时效。类似于贷款债权,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贷款人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适用于一般时效,时效期为2年。即自贷款到期后的次日起算,在时效期亦即2年以内向人民法院依法主张债权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保护,债权人具有一定的胜诉权。但是如果在法律规定的时效期内怠于主张债权的,也就是说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届满后再行主张债权的,人民法院很难实施法律保护,贷款人将失去胜诉权。那时的贷款只能转为自然之债,借款人主动偿还贷款的,农村信用社贷款方能得以清偿;否则谁也无能为力。

(五)申执贷款期限风险控制与方法

所谓申执贷款,即业经人民法院依法审理裁定、判决的借贷纠纷案件,其法定偿还期已到,但债务人或担保人仍未履行业已生效的法院裁定或判决,非依法执行而偿还不能的贷款。

有关民事案件的申请执行期限,我国有关法律是有明确规定的。一般而言,个人债权债务纠纷的申执期为1年,亦即自法院业已生效的裁定或判决书规定的清偿期届满后的次日起算,债务人依然没有主动清偿其债务的,债权人应于1年内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单位与单位、单位与个人的债权债务纠纷,其申请执行期为6个月。

为此,农村信用社对业经依法判决且胜诉而债务人在法院规定期限仍未清偿的借款纠纷案件,应及时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强制借款人并担保人履行其清偿义务。

(六)保证合同诉讼时效风险控制与方法

法律、法规,是调整人们社会行为的行为规范。保证合同作为主债务合同的从合同,同样必须受我国有关法律的规范和约束。但是有关保证合同诉讼时效的法律规定与主债务合同诉讼时效的法律规定并不十分一致。为此,必须引起农村信用社贷款营销人员及其管理者的高度重视与关注。否则极有可能难以发挥保证贷款应有的担保作用,使农村信用社贷款风险无以转嫁。

根据2000年9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3次会议通过,于2000年12月13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

1.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诉讼时效。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诉讼时效。

2.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责任诉讼时效不中断。

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责任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的,保证债务诉讼时效同时中止。

3.最高额保证合同对保证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如果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有保证人清偿债务期限的,保证期间为清偿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没有约定债务清偿期限的,保证期间自最高额保证终止之日或自债权人收到保证人终止保证合同的书面通知到达之日起6个月。

4.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的内容,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满之日起2年。

5.主合同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有鉴于此,农村信用社针对业已到期而未得以清偿的贷款,在依法向债务人主张债权或依法提起法律诉讼的同时,应在法律规定的保证合同的有效诉讼时效期内,主动地向担保人主张债权或提起法律之诉,切实防范因怠于向保证人主张债权而引发的贷款风险。

二、贷款期限风险权数设计

贷款期限是影响农村信用社贷款风险的重要因素之一。同时,不同的贷款期限其风险权数亦有所不同,进而影响到贷款的风险程度也不相同。为此,在参考国际通行惯例和国内经济发达地区及试点地区银行有关贷款期限风险控制经验与做法的同时,依据不同的贷款期限,设计了不同的风险权数(如贷款期限风险权数表),以有利于贷款风险度的计算。

不难看出这样一个特点:那就是贷款期限越短,其风险权数相对越小;相反,贷款期限越长,其贷款风险权数则越大。这是较为符合贷款期限越长,风险程度越高的客观规律的。

三、贷款期限风险曲线

贷款期限风险曲线,是以贷款期限为纵坐标,以贷款期限之风险权数为横坐标,以贷款期限风险权数表所列之贷款期限风险权数为依据,研究、制作的贷款期限风险曲线。

通过贷款期限风险曲线不难发现,贷款风险与其贷款期限成正比例关系,且贷款期限越长,风险系数越大。经过贷款期限曲线视角再现,为农村信用社贷款营销与管理提供了可资参考的直觉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