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经济农村信用社贷款风险控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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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章 贷款风险控制机制

贷款风险控制机制,是指金融机构为了确保贷款资产安全,而于管理机制上所形成的一整套防范、规避和化解贷款风险的方法与措施。此前,本书已从贷款对象、贷款方式、贷款期限、贷款程序、贷款分类、贷款量度、贷款利率、贷款道德、贷款环境等方面,对贷款风险的控制问题进行了比较深入细致地探讨和研究。而本章则侧重于贷款风险控制机制问题进行一些有益的探索。其重点是贷款风险监控系统、贷款风险预警机制、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和贷款风险奖惩机制问题。

第一节 贷款风险监控系统

贷款风险监控系统,是贷款风险控制机制的重要内容。本节试就贷款风险监控系统的概念和现行的贷款风险监控系统等问题作以详细的阐述。

一、贷款风险监控系统的概念

众所周知,贷款风险控制,就是在贷款风险发生之前或业已发生的过程中,通过采取一定的方法或措施,以减少风险损失或制止风险损失继续恶化的过程。而建立贷款风险控制系统,则是指通过贷款风险控制系统的确立和完善,以防止或控制贷款风险和损失发生的行为过程。

二、现行的贷款风险监控系统

目前,我国农村合作金融的贷款风险监控系统已经建立,并日趋完善。具体来讲,有两大监控系统,这就是国家宏观监控系统和农村信用社微观的贷款风险监控系统。

(一)国家宏观监控系统

国家宏观监控系统主要是指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代国家所实施的对银行、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有关贷款安全的宏观监督和调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是经国务院批准、于2003年成立的代表国家对金融机构的业务经营实行有效监督和管理的专门部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农村信用社的监控,主要表现为对风险的一种预防性控制措施。其监控的重点有四:

1.对农村信用社高级管理人员的监控

农村信用社高级管理人员,是农村信用社经营与管理的重要决策人员,其政策水平、法制意识、道德水准、业务水平、决策能力的高低,无不对农村信用社的贷款安全产生作用与影响,无不关系到农村信用社的生存与发展。所以国家必须加强对农村信用社高管人员的有效监管。

2.对以资产负债比例管理为主要内容的监控

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通过一系列金融政策、法规的督导和资产负债比管理,对农村信用社实施适时而有效的外在监控;二是要求农村信用社依据国家宏观金融政策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要求,不断强化有效自律,确保农村信用社资产负债结构配置合理,规模适度。

3.对农村信用社大额贷款实施专项监控

农村信用社所有的大额贷款除应向上级主管部门咨询备案外,还必须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派出机构申报,接受银监会的监督。尤其是对最大一家和最大十家借款人贷款分别实行比例管理、重点监控,切实防止贷款风险集中。

4.积极建立存款保险制度

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即一旦农村信用社因发生较大损失而无法持续经营或经营倒闭时,信用社存款人的利益不会因此而蒙受损失,其在信用社的存款由存款保险公司负责对本息予以赔付的一种制度安排。存款保险作为一种制度,应成为国家对包括农村信用社在内的金融机构的一种强制性措施,予以认真地落实,以保证信贷资金的安全和社会政治、经济秩序的稳定。

(二)农村信用社内部监控系统

从目前情况看,农村信用社有关防范和规避贷款风险的内部监控系统业已臻于完善。具体地讲,其内控系统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相对完善和规范的贷款审查、监督系统

这里所说的监控系统主要为:一是比较完善的制度规范。如审贷分离制度、贷款证制度、守信卡制度、贷款“三查”制度、分级审批制度、离职审计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等。二是比较规范的贷款管理办法。据了解,目前各省、市、县农村信用合作管理部门对贷款营销与管理,都有比较详细、可行的管理办法。三是相对比较科学、合理的贷款操作程序控制系统等。

2.日臻完善的贷款“五示一追究”制度

贷款“五示一追究”制度,是近年来农村信用社在其贷款营销与管理实践中,探索出来的一套比较符合信用社实际又切实可行的贷款管理制度。其主要内容为:一是贷前责任明示。凡农村信用社向上级主管部门和银监会申报备案的大额贷款,必须分别明确贷前调查的主要责任人、贷款审查的主要责任人、贷款审批决策的主要责任人,并通过适当渠道向社会公开。二是贷后责任公示。农村信用社每笔大额贷款在发放的同时,必须进行公示。公示的内容有:借款人名称、借款金额、贷款日期、贷款利率、保证方式、还贷时间、经办人员等资料,接受社会监督,并作为贷款形成不良时责任追究的依据。三是到期责任提示。农村信用社上级主管部门在其备案的大额贷款到期前30天,对上报贷款的信用社及其责任人发出贷款到期提示;前20天对其主要负责人发出第二次督办通知,经办责任人在其收到通知后的24小时内,必须作出书面答复,具体反馈借款人还贷的可能性与还贷时间。四是逾期责任警示。借款人贷款逾期10日内,大额贷款审批的主管部门向贷款社责任人发出逾期警示通知,明确提出限期收回时间、不能收回时应承担的责任等。逾期20天,发出第二次警示。五是责任追究。贷款逾期一个月,审批贷款的主管部门,责成审计人员界定直接责任人;逾期3个月的,贷款调查岗责任人停职停薪收贷;逾期6个月仍未收回的,贷款审查岗责任人停职停薪收贷;逾期12个月未收回的,贷款审批决策岗责任人停职停薪收贷,直至该笔大额贷款收回为止。六是责任追究公示。凡贷款形成不良的,必须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其责任追究后,也要在辖内进行公示,以儆效尤。

3.比较灵活的贷款风险调节系统

这里所说的比较灵活的贷款风险调节系统,主要是指当农村信用社从其贷款信息反馈系统获知贷款的环境发生重大变异或变化时,所实施的灵活调节手段。其目的是有效地防范和规避贷款风险。其手段主要是通过贷款风险的归避、贷款风险的分散、贷款风险的转移等,多渠道多形式地规避贷款风险。

第二节 贷款风险预警机制

贷款风险预警机制,是贷款风险控制机制的重要方面,在贷款风险控制中起着重要作用。故本节拟就贷款风险预警机制的概念、贷款风险预警的意义、贷款风险的早期预警信号和贷款风险警后措施等问题加以探索与研究。

一、贷款风险预警机制的概念

贷款风险预警机制,是指农村信用社通过一系列的贷款监测手段,并通过对借款人各方面情况的观察、记录与分析,及时发现贷款风险信号,并迅速反馈到有关部门,使之尽快采取相应补救措施,避免或减少贷款风险造成损失的制度安排。

二、贷款风险预警的意义

每笔贷款在发放之时,都隐含着一定程度的风险。因此,在贷款发放以后,农村信用社的信贷管理人员就应该严格地按照信贷规程要求,随时监督借款人的经营情况,以便在借款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之前,就敏锐地从借款人的财务报表、经营管理、管理层的异常表现中发现问题的蛛丝马迹,及时采取相应措施,保证信贷资金的安全。

例如,通过对借款人经营管理和财务报表中所反映的现金流量变动的监测与分析,可以了解借款人的经营状况是否正常,是否出现现金流量短缺并可能引起还款困难等。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借款人随时都可能面临经营上的困境,面临财务状况的恶化,当然他们会有不同的表现形式,但最终都会从财务报表、经营上反映出来。这就要求信贷人员在贷款发放后,与借款人保持密切联系,随时关注借款人的“一举一动”,做到熟悉情况,心中有数。这样就可以发现早期的风险征兆,将其化解在萌芽之中。

三、贷款风险的早期预警信号

贷款风险的早期预警信号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业务风险预警信号

主要包括:不能及时报送财务报表;应收账款的收回拖延;存货的突然增加;长期债务的大量增加;负债表结构的重大变化;成本的上升和利润的下降;过分依赖于短期借款来满足长期资金需要;存款余额不断下降;流动资产占总资产的比例下降;流动性负债不适当的增加等。

(二)行业风险预警信号

主要包括:行业整体衰退或属于新兴行业;政府对行业有严格的限制;经济环境变化,如经济萧条或出现金融危机,对行业发展产生影响;出现重大的技术变革,影响到行业的产品和生产技术的改变;顾客需求发生变化;多边或双边贸易政策有所变化,如对进、出口的限制和保护等。

(三)经营风险预警信号

主要包括:经营活动发生显著变化,处于停产、半停产或经营停止状态;业务性质、经营目标或习惯做法改变;兼营不熟悉的业务、新的业务或在不熟悉的地区开展业务;持有一笔大额定单,如果不能较好地履行合约,可能引起巨额损失;产品较为单一;在供应链中的地位关系发生变化,如供应商不再供货或减少授信额度;出售、变卖主要的生产、经营性固定资产,建设项目的可行性存在偏差,或计划执行出现较大的调整,如基建项目的工期延长,或处于停缓状态;遇到台风、火灾、干旱、洪涝、战争等严重自然灾害或社会灾难等。

(四)管理风险预警信号

主要包括:借款人组织发生变化,如进行租赁、分立、承包、联营、并购、重组等;高级管理层出现严重的争议和分歧;管理层的核心人物突然死亡、生病或辞职,没有相应的继任者;借款人的主要股东,关联企业或母、子公司等发生了重大的不利变化;借款人遇到纠纷或法律问题,如受到税务、工商等行政机关的处理,以及主要管理人员涉及法律问题;借款人还款意愿差,对贷款人采取傲慢不合作的态度;借款人提供虚假的财务报表或其他信息、资料;突然变更注册会计师或结算开户银行;外部机构对借款人的评级进行调整,借款人以非正常途径或不合理的条件从其他贷款人处取得贷款;接到许多其他贷款人的资信咨询调查;借款人拖延支付贷款的本金、利息或费用;借款人不能提供贷款人所要求的信息资料,如供销合同、项目进展报告;借款人提出再融资或重组贷款等。

以上各种情况都预示着贷款有可能出现问题,因而,必须有效识别早期预警信号,及时发现和预测借款人的现有问题和发展趋势,为有效地转移、分散、化解风险打下基础。

四、债权保全――贷款风险警后措施

借款人出现风险预警信号,可能危及借款安全时,贷款人应协同管理,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消除种种风险因素,保全贷款债权。尤其是在经济体制转轨、企业转制的过程中,要积极参与企业债务重组,防止企业采取改名换姓、金蝉脱壳、假死真生等多种方式,悬空贷款,逃避债务。对于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借款人,在承包、租赁合同中应明确落实原贷款债务的偿还责任;对实行股份制改造的借款人,应重新签订合同,明确原贷款债务的清偿责任;对联营后组成新的企业法人的借款人,应要求其依据占用的资本金或资产的比例将贷款债务落实到新的企业法人;对合并(兼并)企业或合并后所成立的企业承担归还原借款人贷款的义务,并与之重新签订有关合同或协议;对分立的借款人,应要求其在分立前清偿贷款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对产权有偿转让或申请解散的借款人,应要求其在产权转让或解散前必须落实贷款债务的清偿。

第三节 贷款风险补偿机制

可以说,无论怎样完善的风险防范、控制机制都无法控制所有风险损失的发生。风险的发生具有惯性特征。因此贷款风险的防范、控制只是相对的,贷款风险的发生却是绝对的。一旦风险发生,造成了信贷资金的损失,最重要的问题就是立即止损,并对损失进行补偿。否则,势必削弱信用社的资金实力,影响其正常经营活动的开展。

一、贷款风险补偿机制的概念

贷款风险补偿机制,是通过建立一系列相应的制度和风险基金,当贷款风险实事出现或造成损失时,通过一定的制度安排和基金补偿,使农村信用社经营得以持续进行的制度安排。风险补偿机制,是一种事后调控措施,对确保信用社安全经营具有重大意义。

二、相对完善的贷款风险补偿机制

无论是从农村信用社长期的贷款营销与管理实践讲,还是从农村信用社的长远发展看,其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应包括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

(一)通过利率浮动特许,建立贷款风险溢价覆盖机制

所谓的贷款风险溢价补偿机制,实际上就是贷款人通过有关部门特许,根据风险与收益对称的贷款定价原则,结合市场资金供求状况和其贷款风险程度,用适当高于国家规定或接近市场贷款利率所得收益,以弥补贷款损失的一种制度安排。

之所以提出这样一种设想,是因为,贷款定价是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经营管理体系中的核心组成部分,也是实现宏观经济间接调控的重要微观基础。贷款利率涵盖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承担的风险与成本,是合理定价的基本原则。但是像目前这样,由于贷款利率偏低,当贷款利率不能弥补贷款风险成本和支出时,信用社将无法计提各项损失准备,即使国家给了很好的政策(如现行的贷款呆账准备金提取办法),农村信用社亦无能力得以享受,贷款损失照旧无法得以弥补。信贷资产的损失将会直接侵蚀其资本,威胁其持续经营。所以农村信用社只有通过风险溢价覆盖高风险贷款损失的办法,不仅使其贷款损失得以补偿,而且更有利于调动和促进农村信用社服务“三农”、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积极性。

(二)通过完善担保抵押弥补可能出现的贷款损失

担保抵押贷款最大的特点,就是其安全程度较高,使信贷资金的安全在借款人信誉的基础上更多了一层保护屏障。当借款人由于种种原因发生违约行为,造成贷款损失时,作为贷款人的信用社就可以通过适当的法律程序,对贷款担保抵押物予以拍卖。信用社对变卖的担保抵押物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使损失的贷款从一定程度上得到补偿。

(三)按规定比例提取呆账准备金

尽管贷款人对于次级、可疑类贷款会采取种种方法去催收和追索,但由于种种原因,总有一部分借款无法收回,形成损失。因此建立贷款呆账准备金制度就显得至关重要。贷款呆账准备金是从农村信用社经营收入、利润中提取并留存的资金储备,一般包括:按照借款余额的一定比例提取的普通呆账准备金;根据贷款分类的结果,对各类别的贷款以其内在损失程度按照不同的比例计提的专项准备金;按照借款组合的不同类别,如地区、行业等,提取的不同比例的特别准备金。其目的在于用以弥补贷款的固有损失。及时足额提取准备金,避免贷款损失因准备金不足而对资本金的过度侵蚀,是农村信用社持续、稳健经营的重要保证。

农村信用社应当制定符合审慎性会计原则要求的呆账准备金管理政策,建立起审慎的贷款呆账准备金制度。首先要建立贷款风险识别机制。结合对贷款客户的信用评级,对贷款定期进行审查和分类,及时识别贷款风险,鉴别出贷款组合中存在信用缺陷的贷款。其次要建立准备金的评估制度。要定期对准备金的充足性进行评估,及时增提或减少准备金的数量,使之与估价的贷款内在损失水平相适应。对于金额较大的不良贷款或者借款人财务状况恶化较快的贷款,应当适当增加评估额度。最后要建立贷款冲销制度。对损失类的贷款,不应当长期反映在资产负债表中,应当规定冲销的适当时限。对贷款的冲销要建立严格的、授受权明确的审批制度,对关系人、关联企业的贷款冲销更应严格审批。同时需要明确的是,贷款的冲销并不是贷款人对贷款债权的放弃,而只是内部账务的一种处理,应根据“账销案存”的原则继续追偿。

(四)增扩股金、增加积累、充实资本

当农村信用社遭遇贷款风险,在拍卖了担保抵押物、提用了呆账准备金后,仍不足以弥补贷款风险损失时,就只能采用被动的、最后的解决办法――动用信用社的资本金冲抵这部分损失了。

从金融企业资本金的作用看,其中最重要的功能之一就是作为弥补呆账损失的最后准备,为信用社的安全经营提供物质保障。即在资产的风险损失与信用社安全之间发挥缓冲带的作用。可以说,资本金是信用社继资产风险防范、控制以及其他手段弥补损失之后,保证信用社借入资金、信用社安全、信用社信誉的最后一道屏障。

根据《巴塞尔协议》的规定,以及我国中央银行(银监会)对农村信用社资本金比率的要求,信用社与银行一样,资本充足率应该达到8%,其中核心资本应达到4%,附属资本应达到核心资本的100%。这个比率,实际上只是一个资本保有量的最低标准,从安全和更有把握的角度讲,应该再多一些更好。因为信用社的资本金越充足,贷款风险损失与信用社安全之间的缓冲地带就越宽,信用社承受风险的能力就越强,其安全就越有保障。

当然资本金也并非越多越好,它也有一个“度”的限制,太多了必然会造成不必要的浪费,降低信用社的经济效益。信用社应在中央银行规定的资本比例要求的基础上,充分发挥资本的应有功能,配合其他补偿制度,一起共同承担起保护信用社信贷资金安全的作用。

第四节 贷款风险控制奖惩机制

贷款风险控制奖惩机制,作为农村信用社贷款风险控制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有效地防范和控制其贷款风险,有着十分重要的积极意义与作用。

农村信用社贷款风险控制奖惩机制,实际上就是激励机制。激励机制,就是激发人的动机,诱导人的行为,促其发挥内在潜力,为实现其所追求的目标而努力的制度、办法和措施。激励机制是奖惩的高度概括,奖惩是激励机制的具体体现。一般而言,激励机制可分为正激励与负激励。正激励,就是人们最常用的表彰、鼓励措施;而负激励,则是人们惯用的批评、通报、警告、处分、处罚、制裁等措施。

一、奖励机制

奖励机制的内涵十分丰富。既包括政治上的奖励,也包括物质上的奖励。一般而言,政治上的奖励有:口头表扬、书面通报表彰、授予荣誉称号、行政职务晋升等;物质上的奖励有:颁发奖金实物、组织外出观光旅游等。就农村信用社贷款风险管理而言,目前的激励机制远远不能适应现实社会发展的需要。尤其是对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中的优秀分子,特别是对于数年、十数年贷款安全运营无问题、无损失的信贷人员,应敢于实行重奖,且要奖得大红大紫,让人眼羡。

二、惩处机制

惩处机制的内涵同样丰富,既包括行政上的处分,也包括经济上的处罚,还包括刑事上的制裁。一般而言,农村信用社适用最多的一是经济处罚和经济追究。而经济追究又多表现为给直接造成贷款损失或问题贷款的人予以一定数量的经济罚款、扣罚其工资、奖金等,但很少有赔偿贷款损失的。二是行政处分。行政处分又多为批评、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行政撤职或行政降级、停职停薪等,而很少有行政开除的。三是党纪追究。四是追究刑事责任。很遗憾,目前很鲜见有哪个农村信用社敢于主动通过司法机关追究其违法、违规放贷且造成重大损失的责任人的责任的。这也正是有极少人肆无忌惮地违法放贷的重要原因。

三、激励机制的作用

贷款风险控制激励机制,是贷款风险控制的“催化剂”,是有效防范贷款风险的“定海神针”。

要实现农村信用社贷款风险的有效控制,就必须建立和完善其贷款风险控制奖惩机制,并且发挥应有的作用。对贷款风险控制有功人员,要敢于重奖;对造成农村信用社贷款重大损失的,无论是信贷人员,还是领导干部,同样应敢于重罚重处,并且,要敢于割其“生肉”,罚得其心疼,动之以法,使其刻骨铭心。否则,就不能彰显正义,惩治邪恶;也体现不出什么叫干事创业,什么是混世败“家”。

将激励机制惯穿于农村信用社贷款营销与管理的实践,其作用主要体现于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有利于培养农村信用社信贷人员的爱岗敬业、遵纪守法意识,促进农村信用社强化贷款质量与效益管理。

第二,有利于匡扶正义,促进农村信用社贷款营销与管理人员牢固树立勤政为民、廉洁自律意识,做清正廉洁的信合人。

第三,有利于惩治违法、违纪行为,推动反腐斗争向纵深开展。

第四,有利于强化贷款安全管理,实现贷款的合法性、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